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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文依據: (一)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公告]申訴未依照程序,水桶 時間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按照程序,對於版主的版規有意見,應先私下寄信請教,而不是直接張貼到版上.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若在版上未獲回應,才需要來此提出申訴. 若此尚未給任何反應,才需要向群組提出申訴. (二)本人於下列時間,依上開程序第一條,以站內信方式寄給MilchFlasche版主: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標題 請問貴版版規 時間 Mon Jun 7 15:20:32 2010 ─────────────────────────────────────── 版主您好, 請問貴版版規的刪文規範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證? 這樣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發文問題, 現在連刪文都不必附理由,更嚴重連屍骨都沒了, 請問是否會造成版主職權凌駕版規以上之虞? 本文沒謾罵、沒挑釁、不牽涉老母、外國種族宗教男女黨派階級, 刪文不附理由,請問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請其說明管版方式,迄今已超過24小時,本人視為版主不理會,故依上開程序第二條於板 上提出。 ******* 二、所爭文章內容(z-8-126) 這是我與版友討論的信函來往,徵得版友同意,整理後PO文。 ※ 引述《gangiao (搞啥?)》之銘言: 我比較疑惑的是,通常母親較之為父親為嬰兒的主要照顧者,相處時間也較長 但研究上顯示嬰兒較早發"BA"音而非"MA"音,為何會取BA為爸,指稱父親 MA為媽指稱母親? 既然遠古社會為母系社會為多,似乎以"BA"來代表母親較為合理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抱歉,這中間的環節我並沒有研究到這麼深, 我並非語音學或語言學專家,只是個獻醜的門外漢, 我也只知道ba=爸,ma=媽是經過長久以來的演變而成, 但是不知道爲何設定成ba=爸,ma=媽, 不過初生嬰兒最開始叫ba、ma,似乎是全世界都這樣。 雖然都是雙唇音, b是不送氣塞音、p是送氣塞音、m是鼻音, 所以這三個比較,bp又比m好發音。 語言語音有很多東西目前找不出來,算是失落的環節, 可能是資料亡佚,也可能是因為長久演變約定成俗而根本沒有資料, 因為大家都這樣,所以我也這樣。 但是語音和語言遠遠早於文字的出現,而且早非常非常久, 很多文字的出現,是爲了紀錄方便,特地創造一個字去記錄這個音。 也許ba、ma根本沒有爸媽的意思,只是嬰兒無意間的發音而已, 因為這個聲音比較好發出, 但是這個無意義的發音卻吸引了嬰兒的父母, 而且我相信這應該是全世界一致的現象, 因為人類這個生物的特質就是上代會關心下代, 所以久而久之,就約定成俗,成為父母的口語稱呼。 另外就是嬰兒發出這兩個聲音的時候,並沒有特別的狀況, 例如哭笑的表情或動作,只是單純發音而已, 所以wa、ha等聲音,雖然也會吸引父母注意, 但是卻還有其他的表現,所以不會當成父母的稱呼。 而後文字出現,為了區隔, 所以針對ba造一個字、ma造一個字,方便做紀錄, 所以做這樣一個設定。 這是我聽過的一個說法, 是否還有其他說法我並不清楚。 ========== 本? 就是因為不知道本為何,才需要討論,否則即成知識壟斷。 諸君皆飽學之士,惟所長不一,方有截長補短之功。 如果我全知全能,要這個版做什麼? 那這裡變成vavamk的個人專版即可。 語音語言這種無形的、經過長期演化的事物, 約定成俗的東西一大堆,約定成俗是沒有什麼原因的, 很多只是相鄰兩部落,你說的我也說, 交流後發現一些語言語音都一樣,就成了共通語言,逐漸擴大, 這個本哪來? 尊重板主有裁量權。 惟PTT設於中華民國臺灣之臺灣大學,應遵守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雖非中華民國臺灣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之行政機關, 然依據版主之職權與能力,發佈板規、拘束版友、刪除文章、維持版務等行為, 已與行政機關無異,可類推適用將版主視為一PTT上之行政機關。 惟刪除文章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依據同法第92條第1項,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應有板規之依據, 無板規依據而刪除,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該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可要求回覆原狀。 貴版板規設於菁華區而非直接列於置底上, 板上之置底公告數條,極易引使用者誤會, 認為該數條即為板規,不違反即可。 惟完整列於菁華區需使用者多按一個"Z"鍵方能觀看得知, 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項,比例原則之必要性。 多種方式達成目的,應選侵害最小者。 板規本來就是讓使用者看並遵守之, 放精華區可否?可,只是多按個Z而已, 列至底區可否?可,直接按->即可。 何者更方便? 請問刪文版主的"本"為何? S文後我再回,是我無視板規有錯在先, 被刪是應該,我無異議,合先敘明。 惟該討論違反"菁華區"中的十餘條板規中之何條何項? 上開論述已敘明僅以裁量權而無法源依據所為之行政處分已有牴觸法律之虞, 所為處分可能自始無效。 ****** 三、依據條文 PTT設於中華民國臺灣之臺灣大學,應遵守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 本版雖非中華民國臺灣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之行政機關, 然依據版主之職權與能力,發佈板規、拘束版友、刪除文章、維持版務等行為, 已與行政機關無異,可類推適用將版主視為一PTT上之行政機關。 惟刪除文章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依據同法第92條第1項,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應有板規之依據, 無板規依據而刪除,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該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可要求回復原狀。 ****** 四、主張 版主刪除本人文章已侵犯本人著作權,且無板規依據而刪除, 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該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本人主張所刪文章應立即回復至版上。 -- 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