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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收到來信要求重審判決,理由如下 : 1.判決理由不充實 : "板主判定,不足以違規" : 理由與論述過於抽象 : 2.判決的後續影響 : 請試想如果出現以下推文: : "DarthCod還真的傻傻被x起來" : 板主可否接納 : 若推文在其他板主文章 : 試問其他板主是否接納 : 吳庚大法官釋字407協同意見書: : 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註二),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 : 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 : 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 : 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之所在。而個人有權選擇沉默, : 免於發表任何言論,自亦在保護之列,否則強迫「坦白」、「交心」等極權體制下蹂躪心 : 靈之暴政將重現於今世。 多重帳號部曾經有判決 #1NuUlxnG (ID_Multi) 對於多重帳號,reewalker答辯是 「同居關係,具體情形為家人或室友涉個人隱私不詳述」 而最後結果是: 帳號部雖認定不同人,但不排除帳號借用共用的可能 cjol 、reewalker的行文口氣、標點符號使用方式,轉文行為,我認為如出一轍,許多板友也曾提出了 而此先的中西方科學大戰: [問卦] 中國四千年生不出物理化學之父 :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地廣人眾 : 結果物理之父化學之父都不是中國人 : 這幾千年都在幹麻? : 聖賢之道?經世濟民? : 四大發明有何用 : 洋槍洋砲面前照樣跪地求饒? 就是cjol 發文在八卦,得到jfsu回應後,轉錄回信箱再發上本板所引起 而這次的reewalker同樣發文於八卦,同樣得到jfsu回應,轉錄回信箱再發上本板 [問卦] 洋人發展物理化學中國在幹嘛 : 大概從明朝中期開始 : 洋人物理化學突飛猛進 : 科學大大進步 :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歷史悠久 : 那段期間都在做啥 用違反轉錄相關規定來警告,以爭吵鎖文, 算很客氣保守的判決了 且我也認為這標題與轉文根本故意來引戰的… 考察以前的諸多發文,底下也都曾出現過如下推文: a: 你最近發的文都有點引戰味道欸... b: 要說東西各有所長是合理的 但是一堆不要說行家 連吃貨都算不上的鄉民被一個專門發挑撥的帳號發的標準釣魚文吵起來 c: 他發過能“引起討論”的文可多者 d: 是說咱們的表現您滿意嗎?八卦版的回答不就夠了嗎? e: 所以某板早給你正確解答 就不必來史板討戰 f: 就是專門負責點火釣魚的 餌灑下去就不用管了 如果說釣魚不行,上開推文則全都有問題… 以上只是隱板私下討論 正式回應等到大家意見一致了再決定吧 我的意見是:不改判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Q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27.49
ksacet: 在邏輯上 你不能證明他們是同一人 你就不能綁在一起看11/05 16:06
ksacet: 所以A版的答辯並沒有回應R大的問題 講實在的是雞同鴨講11/05 16:06
ksacet: 目前R的的爭議點應該是爭吵的“定義”11/05 16:12
a00080245: 他投訴的是他檢舉vxxxx判決無違規吧11/05 17:12
我本來想說等另兩位板主回覆後再討論回覆內容 這篇只算是閒聊 不過想想各自呈現,就算翻案,類似不同意見書也行 我的理由是: r板友的此篇文章標題易起爭端 鑒於此前已有中西方科技的大規模筆戰 v板友的言論還在評論合理範圍 釣魚一詞在此文與本看板脈絡下,板主仍認定並不算太過 判定不違反板規 ※ 編輯: a00080245 (49.217.227.49), 11/05/2018 17:28:36 ※ 編輯: a00080245 (49.217.227.49), 11/05/2018 17:29:39
JustSad: 認知上,你也許是對的,法理面,則帳號部與k大才對。 11/05 19:24
JustSad: 簡單說,類似我之前說有兩個帳號是竹分身…… 11/05 19:25
JustSad: 我沒有直接證明的證據,只能用道義說嘴。 11/05 19:26
JustSad: 帳號部、板主,判決時就只能類似通姦案法官的判決: 11/05 19:27
JustSad: 「我也不相信兩位的清白,但證據不足,兩位通姦無罪。」 11/05 19:28
JustSad: 換句話說。 11/05 19:28
JustSad: 判讀或處罰時可因此先入為主認定,但判決要合理化XD 11/05 19:29
JustSad: 如果帳號申請人是同居關係,帳號部也只能判定不同人。 11/05 19:42
JustSad: 大家很容易被焦點誤導,陷入盲點混淆。 11/05 19:44
JustSad: 只是無法證明同一人分飾兩角,但其他事實呢! 11/05 19:44
JustSad: 同個屋簷下,同居、室友、親屬、情侶、人頭,有差? 11/05 19:45
JustSad: 兩人話題性、口吻、發文看板與習慣都相似…… 11/05 19:47
JustSad: 就不可能現實生活是完全獨立不相干無聯繫。 11/05 19:48
JustSad: 另外有一個參考指標是,是否會網內互打:自推。 11/05 19:51
JustSad: 有不同帳號的人,另一個帳號多半都不跟主帳號互動。 11/05 19:52
JustSad: 除了忠孝這個奇葩,或竹這類拉抬主帳號造勢情況下。 11/05 19:53
JustSad: 拉抬主帳號的分身,記名(有IP)推文或投票都會神隱。 11/05 19:54
JustSad: 或是只出一次在某人文章中推文讚聲,曇花一現。 11/05 19:55
JustSad: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沒人發現就容易粗心大意。 11/05 19:58
JustSad: 帳號部不排除帳號借用的可能…… 11/05 20:00
JustSad: 他如果以為等於天下太平就天下無敵…… 11/05 20:00
JustSad: 哪篇文章或推文,被判定就是借用帳號,會被退註。 11/05 20:01
JustSad: 「釣魚」<算人身攻擊= =? 11/05 20:02
JustSad: 我一直以為「釣魚」指的是發文模式如同釣魚放餌。 11/05 20:04
ksacet: 所以前面的分身與否是文不對題 你不喜歡分身是一回事 11/05 20:23
ksacet: 與判決有沒有關系是另一回事 所以建議把無關的地方拔掉 11/05 20:24
ksacet: 不要把焦點模糊掉 至於版大的線打算畫在哪裡 要不要改判 11/05 20:26
ksacet: 那就不是我們能干涉的事了 11/05 20:28
ksacet: 不對 不是爭吵的定義 是人身攻擊的定義 11/05 20:50
我寫那段,是要指出R板友是不是在釣魚 沒證據雖然無法處理 但是有些事情板主須心知肚明,所以整理出來留意一下 要有這些脈絡,才知道V板友為何說這篇是在釣魚 ※ 編輯: a00080245 (123.195.181.210), 11/06/2018 07:04:05
JustSad: 除非板主群判決文的解釋嚴重違反常理或不符版規 11/06 08:05
JustSad: 就算是偏見或成見,只要能解釋的通引用版規合理。 11/06 08:05
JustSad: 板主自由心證的裁量權範圍很大。 11/06 08:06
JustSad: 我舉例,免得雞同鴨講大家主觀認知不同。 11/06 08:07
JustSad: 就拿我為例,如果這一次的事件,板主認定鬧板處理。 11/06 08:08
JustSad: 除非我完全沒有跟其他板友互嗆,只是挨打。 11/06 08:09
JustSad: 否則板主判決文只要死咬我反嗆那句是鬧板,判罰。 11/06 08:09
JustSad: 不管我私信板主如何解釋,只要死咬+「有互罵事實」 11/06 08:11
JustSad: 申訴也難翻案。 11/06 08:12
JustSad: 但如果我因累犯條款要加重水桶時,因為比例原則。 11/06 08:13
JustSad: 就要有明顯直接證據,或知道組務的底線。 11/06 08:13
JustSad: 超過三個月的水桶,才有可能被翻案,改輕或改判。 11/06 08:14
JustSad: 退一百步,就算投訴組務翻案成功。 11/06 08:15
JustSad: 1,申訴時程可能已經超過水桶期間,有翻等於沒翻。 11/06 08:16
JustSad: 2,除非嚴重偏頗牽強,否則翻案改判板主沒事。 11/06 08:17
JustSad: 3,原本版規的訂立與處罰的目的就是避免鬧板…… 11/06 08:18
JustSad: 申訴期間他無法發文鬧板的實際效果已經達成。 11/06 08:19
JustSad: 帳號部無法證明他分身,所以兩個帳號違規不能併處。 11/06 08:20
JustSad: 兩個要獨立審核違規事項。 11/06 08:20
ksacet: 回版主 問題點只有“釣魚”算不算人身攻擊 其他都不是 11/06 10:09
ksacet: 問題重點 你們要去界定的是這個 11/06 10:09
ksacet: 知不知道V為何這麼說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辭有沒有踩線, 11/06 10:21
ksacet: 如果沒有自然不用討論V的動機,如果有那才有繼續討論動機 11/06 10:21
ksacet: 的需求。法官斷案,無罪就是無罪為什麼做這個也不會有人 11/06 10:21
ksacet: 在意,但是如果有罪那才有考慮動機的必要。回到原點重點 11/06 10:21
ksacet: 還是那樣,什麼算人身攻擊什麼不算。 11/06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