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sacet: 在邏輯上 你不能證明他們是同一人 你就不能綁在一起看11/05 16:06
→ ksacet: 所以A版的答辯並沒有回應R大的問題 講實在的是雞同鴨講11/05 16:06
→ ksacet: 目前R的的爭議點應該是爭吵的“定義”11/05 16:12
→ a00080245: 他投訴的是他檢舉vxxxx判決無違規吧11/05 17:12
我本來想說等另兩位板主回覆後再討論回覆內容
這篇只算是閒聊
不過想想各自呈現,就算翻案,類似不同意見書也行
我的理由是:
r板友的此篇文章標題易起爭端
鑒於此前已有中西方科技的大規模筆戰
v板友的言論還在評論合理範圍
釣魚一詞在此文與本看板脈絡下,板主仍認定並不算太過
判定不違反板規
※ 編輯: a00080245 (49.217.227.49), 11/05/2018 17:28:36
※ 編輯: a00080245 (49.217.227.49), 11/05/2018 17:29:39
→ JustSad: 認知上,你也許是對的,法理面,則帳號部與k大才對。 11/05 19:24
→ JustSad: 簡單說,類似我之前說有兩個帳號是竹分身…… 11/05 19:25
→ JustSad: 我沒有直接證明的證據,只能用道義說嘴。 11/05 19:26
→ JustSad: 帳號部、板主,判決時就只能類似通姦案法官的判決: 11/05 19:27
→ JustSad: 「我也不相信兩位的清白,但證據不足,兩位通姦無罪。」 11/05 19:28
→ JustSad: 換句話說。 11/05 19:28
→ JustSad: 判讀或處罰時可因此先入為主認定,但判決要合理化XD 11/05 19:29
→ JustSad: 如果帳號申請人是同居關係,帳號部也只能判定不同人。 11/05 19:42
→ JustSad: 大家很容易被焦點誤導,陷入盲點混淆。 11/05 19:44
→ JustSad: 只是無法證明同一人分飾兩角,但其他事實呢! 11/05 19:44
→ JustSad: 同個屋簷下,同居、室友、親屬、情侶、人頭,有差? 11/05 19:45
→ JustSad: 兩人話題性、口吻、發文看板與習慣都相似…… 11/05 19:47
→ JustSad: 就不可能現實生活是完全獨立不相干無聯繫。 11/05 19:48
→ JustSad: 另外有一個參考指標是,是否會網內互打:自推。 11/05 19:51
→ JustSad: 有不同帳號的人,另一個帳號多半都不跟主帳號互動。 11/05 19:52
→ JustSad: 除了忠孝這個奇葩,或竹這類拉抬主帳號造勢情況下。 11/05 19:53
→ JustSad: 拉抬主帳號的分身,記名(有IP)推文或投票都會神隱。 11/05 19:54
→ JustSad: 或是只出一次在某人文章中推文讚聲,曇花一現。 11/05 19:55
→ JustSad: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沒人發現就容易粗心大意。 11/05 19:58
→ JustSad: 帳號部不排除帳號借用的可能…… 11/05 20:00
→ JustSad: 他如果以為等於天下太平就天下無敵…… 11/05 20:00
→ JustSad: 哪篇文章或推文,被判定就是借用帳號,會被退註。 11/05 20:01
→ JustSad: 「釣魚」<算人身攻擊= =? 11/05 20:02
→ JustSad: 我一直以為「釣魚」指的是發文模式如同釣魚放餌。 11/05 20:04
→ ksacet: 所以前面的分身與否是文不對題 你不喜歡分身是一回事 11/05 20:23
→ ksacet: 與判決有沒有關系是另一回事 所以建議把無關的地方拔掉 11/05 20:24
→ ksacet: 不要把焦點模糊掉 至於版大的線打算畫在哪裡 要不要改判 11/05 20:26
→ ksacet: 那就不是我們能干涉的事了 11/05 20:28
→ ksacet: 不對 不是爭吵的定義 是人身攻擊的定義 11/05 20:50
我寫那段,是要指出R板友是不是在釣魚
沒證據雖然無法處理
但是有些事情板主須心知肚明,所以整理出來留意一下
要有這些脈絡,才知道V板友為何說這篇是在釣魚
※ 編輯: a00080245 (123.195.181.210), 11/06/2018 07:04:05
→ JustSad: 除非板主群判決文的解釋嚴重違反常理或不符版規 11/06 08:05
→ JustSad: 就算是偏見或成見,只要能解釋的通引用版規合理。 11/06 08:05
→ JustSad: 板主自由心證的裁量權範圍很大。 11/06 08:06
→ JustSad: 我舉例,免得雞同鴨講大家主觀認知不同。 11/06 08:07
→ JustSad: 就拿我為例,如果這一次的事件,板主認定鬧板處理。 11/06 08:08
→ JustSad: 除非我完全沒有跟其他板友互嗆,只是挨打。 11/06 08:09
→ JustSad: 否則板主判決文只要死咬我反嗆那句是鬧板,判罰。 11/06 08:09
→ JustSad: 不管我私信板主如何解釋,只要死咬+「有互罵事實」 11/06 08:11
→ JustSad: 申訴也難翻案。 11/06 08:12
→ JustSad: 但如果我因累犯條款要加重水桶時,因為比例原則。 11/06 08:13
→ JustSad: 就要有明顯直接證據,或知道組務的底線。 11/06 08:13
→ JustSad: 超過三個月的水桶,才有可能被翻案,改輕或改判。 11/06 08:14
→ JustSad: 退一百步,就算投訴組務翻案成功。 11/06 08:15
→ JustSad: 1,申訴時程可能已經超過水桶期間,有翻等於沒翻。 11/06 08:16
→ JustSad: 2,除非嚴重偏頗牽強,否則翻案改判板主沒事。 11/06 08:17
→ JustSad: 3,原本版規的訂立與處罰的目的就是避免鬧板…… 11/06 08:18
→ JustSad: 申訴期間他無法發文鬧板的實際效果已經達成。 11/06 08:19
→ JustSad: 帳號部無法證明他分身,所以兩個帳號違規不能併處。 11/06 08:20
→ JustSad: 兩個要獨立審核違規事項。 11/06 08:20
→ ksacet: 回版主 問題點只有“釣魚”算不算人身攻擊 其他都不是 11/06 10:09
→ ksacet: 問題重點 你們要去界定的是這個 11/06 10:09
→ ksacet: 知不知道V為何這麼說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辭有沒有踩線, 11/06 10:21
→ ksacet: 如果沒有自然不用討論V的動機,如果有那才有繼續討論動機 11/06 10:21
→ ksacet: 的需求。法官斷案,無罪就是無罪為什麼做這個也不會有人 11/06 10:21
→ ksacet: 在意,但是如果有罪那才有考慮動機的必要。回到原點重點 11/06 10:21
→ ksacet: 還是那樣,什麼算人身攻擊什麼不算。 11/06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