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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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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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osephChen: 我的看法已經回到組務板了喔,請去答覆一下喔 感謝 04/08 14:29
: → ksacet: 所以有要改判嗎 04/09 21:39
: → DarthCod: 我問問k板吧 04/11 17:07
截至目前為止,我沒有得到k板主的意見
所以我自行裁定
依照一事不再理的精神,不再對這兩個案件進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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