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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antsuei ()》之銘言: : ※ 引述《a00080245 (啊)》之銘言: : : ※ 引述《alantsuei ()》之銘言: : : : 那提出對板規或管理相關的文算不算ok? : : 我覺得前者可以,但後者若是判決部分,因已有申訴管道,就可以循申訴管道 : 建議和申訴是兩回事,建議、討論這些應該不會用道申訴管道才是… 判決的建議,可以於公告下方推文留言 也許可以將「公告不得鎖文」列入版規 之前確實有公告鎖文杜絕討論的情況發生 不過討論判決,我還是覺得不適合發文討論 檢舉與判決通常只事涉少數幾個版友 而被判違規或無違規,一定會有人不滿生氣, 故討論留在原判決版面就好 沒有必要到影響看板版面,妨礙版友閱讀 : : : 如果按照第一條,有多少歷史學習相關資源或資訊是英文、日文或簡體字?如 : : : 果是公告等公眾議題當然以正體字為主,其它的太過限制也許會把自己做小了… : : 外部學習資源當然不在此限 : : 在版面上發文討論還是需要翻譯,以利版友閱讀 : 公告或與所有人相關的應該是要正體字,之外的看不懂也沒什麼關係,不是一定 : 要每個人都看的懂,看不懂不回覆也就是了… 我不覺得不翻譯,不求每個人看懂這件事沒關係 例如古八的清稗類抄系列,若沒有翻譯,就只是一串的複製貼上 那還只是文言文,就能造成版面閱讀困難, 如果是其他外語,問題更大 所以這個部分我認為不能開放, 不求完整翻譯了,至少對引用文章稍作解釋還是合理範圍 : : : 所謂爭議發語詞有沒有比較完整的定義?沒有的話一定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 : 可以罵人的句子太多了,我想無法完整定義… : : 後者的性行為、性器官已經規範一些爭議用語了,例如幹、操等等 : : 不過好像可以再加個身體殘疾,例如罵人白癡什麼的 : 主要是要講清楚說明白,否則害怕板主可以用此來無限上綱… 好,你說的有道理 一方面畢竟罵人也可以用人身攻擊處理 那就依舊版版規限定的那幾類吧 : : : 在網路世界裡本來就有不同的聲音,怕噓可能不是一個可以拿來用的理由,也 : : : 不是一個應該被鼓勵的觀念吧… : : 推文系統裡有個可以關閉噓文的系統 : : 而推文預設系統內,也要某段時間後才能再推/噓 : : 即是系統預設就不鼓勵連續噓文 : : 此是前提 : : 這項版規是有限度的關閉噓文 : : 至於為何要關,是減少板上越討論越火氣大 : : 我希望知道的是會不會能對這現象產生制止作用 : : 如果不能的話,這項版規就沒意義 : : 如果有的話,就值得留存 : : 版規沒禁止不同的聲音,但希望禁止情緒性的聲音… : 噓就是不同聲音的展現,不一定是情緒性,不然反之“推”亦能算是情緒性了… 負面情緒性 而且也開放三噓,並非禁止噓文 想表達不贊同,三噓應該也足夠表達了 在有箭頭的情況下,噓文並非無可替代的 這條版規我還是希望先留著, 等在板上公布時,再來看看是否去留吧 : : : 我記得板主最高票的政見中有讓大家戰到爽的一條,而且真正理性討論或爭吵 : : : 與爭論的界線在哪是很難劃定的… : : 戰跟吵難劃定沒錯,正是因此,所以需要版主的裁量空間 : : 至於戰到爽政見是否落實,如何落實,我也不是很肯定目前版規是否能夠達成 : : 就看看龍鳥板主是否要提供建議並討論了 : 現在既然已是板主之一了,就應有共同承擔政見的義務,不然政見不就白講了?投 : 票的板友也一定會對新板主們採不信任的立場… 這個我之後再說吧 : : : 何謂其他影響板面?何謂情節重大?這些條文怕會讓人覺得管理者有太多模稜 : : : 兩可的空間,什麼都可以用其他或情節重大來當理由… : : 板規是死的,人是活的, : : 若全部定死,就會出現板規的真空地帶 : : 「影響版面、情節重大的鬧板」本身已經限縮了權力使用範圍 : : 我覺得這個限縮還合理 : : 鬧板方式百百種,我認為需要有版主裁量的空間 : 一定會有人鑽漏洞的,這個道理歷史早就教過我們了,如果真的發生很嚴重的問題 : 再提出來看板友需不需要修改板規就是了,不能為了一時的方便而太擴張這個灰色 : 地帶,這樣的道理還是我前面講的,對較有權力的人要限制的更嚴一些… 這個抱歉,我不能依照您的建議 理由如我之前敘明 : : : 道歉是公開的嗎?這倒蠻有趣的,好像很少看過哪一個板有板友公開道歉的情 : : : 況… : : 上條人身攻擊也有此項目 : : 道歉方式沒有規範,有道歉即可,重點是獲得原諒 : 我的意思是組裡或群裡如果對板主沒有強制道歉的要求,那怎麼可以用不同標準來 : 要求板友?個人其實是贊成犯錯要道歉負起責任,但反對的是雙重標準… 我完全沒有要人強制道歉啊 因為水球、人身攻擊這兩項偏個人糾紛 所以尊重被害者的意願 若道歉兩字引起誤會,也可刪,留獲原諒即可 : : : 這與第5條一樣,記得最高票當選的板主對政治文的規範是“無”的… : : 其實真依龍鳥的政見,版規也不用修訂了 : : 只是我還是希望做點什麼 : : 我也需要為我自己的選票與政見負責 : : 而我的折衷是已將許多想做的事不做了 : : 至於政治文規範,就看龍鳥版主有沒有意願要為他的政見以及選票負責,在討論中說服 : 另外兩位版主 : 如果他的票數是最高的,應該展現一定民意基礎,這並非喜好的問題,而是機制使然 : ,如果否定這個高票中選的精神,那板主本身當選的資格是不是也會出問題? : : : 未竟之處是不是開放給板友討論再由板主定奪會好一些?如果一開始板主就沒定 : : : 好板規,那還要讓沒定好板規的人來議之,會不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 : 這不是沒定好版規,而是沒必要把站規全部都複製貼上,站規的條文這樣寫: : : 使用者規範: : :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考量,有權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 : 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設定 : : 劣文或退文、開處罰單、設定停權、設定變更文章數數值、設定變更 P 幣數值、 : : 設定變更信箱容量數值、設定變更您於本站擔任之職務、退回註冊、砍除帳號等。 : :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 :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 :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 : 量。 : : 依照站規精神,就是讓版主裁決 : 板主裁決是要依照板規的,這個道理應該是沒有錯吧,如果板規定的太模糊,那不 : 就擺明了讓板主有機會為所欲為?這也是為什麼我主張要對有權力的人限制更嚴格 : 一些的原因,因為我們的法律一樣如此,知法犯法會罪加一等… 牴觸站規才有罰則,不是為所欲為。 你是擔心罰則太重不服比例嗎?這確實可以再敘明標準 還是擔心什麼問題? 若你有建議,可以試試「改成xxxx這樣比較好」,這種說法比較好討論跟採納 : : : 最後一條改為“上述闕漏者,經板主提醒而未於檢舉時限內改善者,得不受理成案” : : : 會比會更好一些? : : 我是這個精神沒錯,這就是25條。先略過,下提 : : : 檢舉還是公開一些、光明正大一些會好一點,這樣也可以避免藏污納垢的機會… : : 我不認同 : : 法規有匿名檢舉的保護方式 : : 再者如說明,有些檢舉文落落長的事證,站內信比較方便 : : 而藏不藏污納不納垢,版主已經先審核了 : : 另外同時我也不瞭解,站內信有什麼藏污納垢的地方? : 法律上匿名檢舉是因為檢舉要實名,但ptt上是不用實名的,所以這個情況應該不大 : 相同,再說,這樣也可以讓大家看看整個流程是否更能被檢視與公正,很多法律或規 : 範的制定要求公開或實名的原因也在此,讓動用此項權力的人先自行思考是不是經的 : 起公眾考驗,等於是先強行自我把關,這會讓一時火大或動怒就檢舉的人有一個冷卻 : 的時間,一舉雙得,何嘗不好?至於太長的檢舉就發文吧,組裡、群裡不也如此?沒 : 什麼太難的… ptt申請帳號要實名制喔,另引一段討論供您參考: 侮辱網路上的「虛擬身分」,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過去,法院雖曾認定只要虛擬世界的身分無法跟真實世界連結,發言者就無庸承受公然侮辱罪的風險。但依據近期法院的見解,只要網路世界的帳號能夠予真實身分有連結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因此,不論是在社群網站或是網路遊戲中,發言都應謹慎為之。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另外版友檢舉也需對版主亮出id,也不是似黑函全無檢舉者,只是由版主保護 若你擔心私信跟版主檢舉流程不公正,也可以在板上選擇公開檢舉,並非沒有公開檢舉的管道 檢舉也沒有需要經過公眾考驗的說法,只看違規是否屬實,是否觸犯版規而已 : : : 如果是四、五沒有詳實的話,經判決應該可再檢舉,只是時限仍以案發時間為主 : : : ,畢竟在這種繁雜條文上做文章與板友為難不過是刀筆吏行徑,而且會讓人以為 : : : 板主在推責任… : : : 如上條同一道理,通知檢舉者是好事,但好事做的晚了反而是反效果,格式不符 : : : 可以再檢舉會公正一些… : : 抱歉讓你有推責任的感覺,主要是想對一罪不二查做出約束,並且將檢察起訴,與判決 : 兩者分開,不過確實有些漏洞 : : 我的精神是:檢舉不受理者,可備妥事證再受理;受理後判決結束,則不得再重啟判決 : : 而這個精神的原因就是竹王子分身案,是否要重啟判決? : : 以原檢舉者的檢舉內容,裁定無罪也合理,要重啟判決也有爭議,其他問題例如板規適 : 用性,結案重啟等等之前討論的時候都有,那時候是考量到這些的,可看前文討論 : 用性,結案重啟等等之前討論的時候都有,那時候是考量到這些的,可看前文討論 : : 然而現況確實有些漏洞存在,一罪不二查精神,在不同法規上確實是可以新設判決的, : 並且現況也有相關版規保護,應該是可以避免許多問題…這個部分我再修改,謝謝您的建議 : 不是說你現在在推責任啦,只是怕將來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個人總是覺得能簡化流程 : 就簡化流程,如果真的有人亂搞,也是有懲處的規範,而且到時板主懲處起來可以更 : 站的住腳,畢竟都給大家方便、把大家當成年人了… 流程我覺得已經很簡化了…還有哪個要簡化呢? 檢舉人至少要知道檢舉誰,哪篇文哪句話觸犯哪條版規吧 : : : 這條不應該存在,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不應該有相互影響才是,這樣有因人廢 : : : 言之慮… : : 這條就是為了應付檢舉達人存在的, : : 板規全體板友適用,應該還沒有針對的疑慮 : : 檢察官濫訴會吃考績,版友濫訴也應該要有相關限制,考察它板版規才定下此條 : : 這條說起來是可以撤,但若前面不對不同版規起訴有所限制,我希望這條仍要留下 : 我記得在法律上只要不濫訴,法院是不會看之前上訴成不成立來成案的(不知道有沒 : 有記錯?)該罰就罰當然ok,只是這和該人下次能不能再行使上訴的權力是兩回事的… 告訴是找檢警單位 自訴的話法律規定需要請律師來成案 訴訟失敗還要付保證金什麼的 甚至還有誣告罪可用 ptt濫訴,卻沒有相應限制 還是你覺得新設一個誣告版規…? 限制濫訴這條已經很輕微了 : : : 這與最前面一條的道理相同,一個說與歷史無關可刪文、一個又說可對板規提出 : : : 建議,那為何板規不放在一起寫清楚? : : 主要是將有罰則的版規與規定版規分開來, : : 然後後面板務發文限制將刪除 : okok : : : 判決以多數決不是問題,不過判決中應該把板主判決的決定寫出來,讓大家知道 : : : 誰判生誰判死… : : 我本來也這樣想過,不過後來想這樣做的理由在哪裡?我沒想到,就省略了 : : 若您覺得需要,那當然可如此修改,也算是對判決負責 : 其實板主越公開,板友能說三道四的機會就越少,當然不可能盡如人意,至少腰桿子 : 可以挺的直,之後做事也會更方便些… 這我是沒什麼意見,可以採行 : : : 上面只是我的一點建議,整體來說只要是有權力與無權力之間有爭議或衝突,我 : : : 都會比較傾向無權力或少權力者,畢竟板務是服務,這個精神是要放在前面來考 : : : 量的,何況板主定板規,又沒有對自身有一定限制的話,將來遇到不當的板主會 : : : 造成不可收拾的問題…規範是長遠的,板主是一時的,可能考量的時候要更仔細 : : : 一些才更好… : : 目前制定的版規裡,我覺得都還是要勝任板主必要的權力,否則板務將窒礙難行,再來 : ,我傾向的是,哪個能讓看板更好?也許這樣想確實是會產生不少盲點,不過以ptt一個 : 小看板來說,無權無錢,確實就是個服務的精神,如何將看板變好,以及擔心版主權力遭 : 濫用,我是覺得前者更為重要的,網路論壇的設計,要濫用太簡單了,但是要讓一個板變 : 好,讓網友願意留下來卻很困難 : : 然後版主受到的規範,又可能比較是組務的事,例如說上訴制,現實法律是各個不同法 : 院審理,不過我們上訴還是訴諸看板,才到組務。當然,若組務希望全權交由看板自治, : 確實沒有什麼制衡空間 : : 目前是先以共識決來分化個別板主的權力,畢竟版主身兼立法司法權,本來就權力很大 : …而若此都不能避免,還有申訴、罷免版主等等制度,當然我們都不願走到那一步的 : : 之後的可能要再想,例如任期制,例如遭申訴太多得以先行停權等等,我還沒時間將這 : 些完成,就先留待以後 : : 而若您對於版主規範這一塊,有什麼想法可供參,也歡迎您提供意見 : : : alantsuei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QD. : P.S.在下對板上沒什麼特別貢獻,只是承小組長的賞臉有了這個參與討論的機會, : 心裡也只是存著替無法在這裡的出現的諸板友發個聲而已,當然最後還是以 : 三位的決定為主,再次感謝各位的用心與付出… : 感謝! : alantsuei 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政見我再另文回覆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Q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93.83
alantsuei: 關於檢舉,既然公開沒有壞處,那何不採行?堂堂之陣、 08/10 20:31
alantsuei: 正正之旗不是比在後面說三道四來的更好?更別說能避免 08/10 20:32
alantsuei: 瓜田李下之嫌?加上如果有濫訴的事由,也可經板上公評 08/10 20:34
alantsuei: 。再者,如果檢舉可以不在意過程,只在意內容的話,那 08/10 20:35
alantsuei: 也沒有檢舉不成不能下次再檢舉的問題了,因為只在意內 08/10 20:38
alantsuei: 容不是嗎?所以連同前面所提的,既然公開檢舉,不就已 08/10 20:39
alantsuei: 經給了檢舉人一定的壓力?所謂刑期無刑不也是這個道理 08/10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