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Sad: 兩個方向建議。 08/15 19:49
→ JustSad: 1,同法院「告訴乃論」,請檢舉人具體提告版規(罪名)。 08/15 19:50
推 a00080245: 我覺得說精神分裂,人身攻擊明顯 08/15 19:50
→ JustSad: (公告後)若檢舉人未提供補充,視同不起訴處分。 08/15 19:51
→ JustSad: 2,犯罪事實明確,由檢警法院決定。 08/15 19:52
→ JustSad: 三項都成立,你們覺得哪個最嚴重,甚至都罰。 08/15 19:53
→ JustSad: 可以併罰則、或取最重的代表。 08/15 19:53
推 a00080245: 以現況我都是用2給板友方便,不過新板規頒布後就可以 08/15 22:33
推 a00080245: 採1 08/15 22:33
推 a00080245: 他們有吵到棒球版的反串恩怨,那邊就離題。至於友板文 08/15 22:55
推 a00080245: ,我想還算扣在「歷史教什麼」這件事上,h是要表達歷史 08/15 22:55
推 a00080245: 有趣的是帝王將相,不是平民的柴米油鹽,只是a版友本篇 08/15 22:55
推 a00080245: 確實也沒提課本要教柴米油鹽,是別人說的。看起來他們 08/15 22:55
推 a00080245: 本來就有過節 08/15 22:55
推 a00080245: 所以我想可以用三項:意圖爭吵、人身攻擊、離題(增1)。 08/15 23:00
→ ksacet: 還是那句話 版主有權利義務巡視版務 也就是說即便檢舉不成 08/15 23:24
→ ksacet: 立 你們看到有違規還是可以自己處理 這時候就是隨你們判定 08/15 23:25
→ ksacet: 就像我檢舉車號 AOO-0802 違停 但是條子伯伯說那裡沒紅線 08/15 23:26
→ ksacet: 所以沒有違停 但是不表示條子伯伯不能自己順手查查她是不 08/15 23:27
→ ksacet: 贓車呀XDD 08/15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