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sacet: 不過該案要解套也是有方法 該檢舉一樣是用六修版規 但因 11/22 22:44
→ ksacet: 六修第五條 從新從輕 依照這一條該檢舉轉由現行版規處置11/22 22:46
→ ksacet: 但因現行版規第21條 該檢舉超過期限 故不受理 11/22 22:47
→ ksacet: 六修版規->第五條->轉現行版規->21條->不受理11/22 22:48
這邊我要說明一下我堅持認為不適用從新從輕的原因,這跟要不要解套無關
舊板規的違規在PB公告後,就沒有檢舉期限
現在我們發現新舊板規的檢舉期限落差,所以才打算終止舊板規的檢舉受理
如果我們宣布即刻不再受理,那等於是在沒提醒的情況下壓縮了板友的檢舉權利
實際上,當我們發布新板規時,也沒有告知板友舊板規違規是否有檢舉期
如果現在才用「從新從輕」的理由做解釋,顯然違反板規要有明確性的立法原則
所以無論如何,我沒辦法在不經事先公告和充分說明的情況下終止板友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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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83.30
→ ksacet: 你的意思我明白,問題是目前的處置與六修第五條沖突,在 11/23 09:31
→ ksacet: 處置有沖突的情況下,基本上就是有行政上的問題了, 11/23 09:31
→ ksacet: 如果堅持既有判決,那與六修五條的沖突要能有合理解釋。 11/23 09:32
現行板規並非六修的修正,我不認為這符合六修五條的「板規修改」。
再者,從新從輕多事指「實體法」的修改,即舊量刑和新量刑的差異;檢舉期限屬於
「程序法」,不應適用從輕從新原則。
※ 編輯: DarthCod (220.136.83.30), 11/23/2018 15:58:07
→ DarthCod: 反正他都不去申訴了,我想也不必再討論 11/23 15:58
→ ksacet: 嗯呀 所以我的意思是 程序上 就是六修五條->現行版規 11/23 17:08
→ ksacet: 然後再照現行去處理 11/23 17:08
推 a00080245: 其實我也覺得既適用舊板規,就適用板規5,直接舊板規作 11/23 17:47
推 a00080245: 廢。不過龍鳥既支持維持原判,是否有不依版規執行問題 11/23 17:47
推 a00080245: 就留給組務解決,這也是組務權限。而i板友既然不申訴, 11/23 17:47
推 a00080245: 應可以就這樣落幕,這應該是目前大家都接受的結果了 11/23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