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sacet (ksacet)》之銘言:
: ※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 因為「二C-1」這個稱呼太麻煩,我想先把編號全部統一,以後每次修改應該都會重編
: : 排版和用語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另外有修正贅字和錯字如「版」等字
: : 未來擬統一「初犯」、「累犯」和「板主得視情況」這類用語的使用法,並新增
: : 「處分方式」一節
: "未來"統一那一串
: 不可能是"未來",那是你們現在就要做的事情
: "未來"到最後就會跟上一任一樣
: 放到被踢下來
: 然後政見在繼續"未來"
: 很多東西都是定義的問題
: 就一開始文章的"初犯""累犯" 就是一個問題
: 你總不能3年前被桶一次 然後今天又中 那要算累犯還是初犯?
: 建議統一補個時間限制-->多少時間內再犯(以被桶那一天當起點) 則加重為ooxx
: 又或是系統一點
: 多少時間內再犯罰則*n
: 如果又再再犯則*n*n
: 比如要桶1周
: 桶完之後時間內再犯 桶2周
: 桶完之後時間內再犯 桶4周
: 桶完之後時間內再犯 桶8周
: 桶完之後撐過時間再犯 桶1周
: 初犯累犯這種模糊的講法直接廢掉
: 剩下的問題是警告本身不痛不癢
: 警告跟被桶中間要有機轉
: 多少時間內被警告多少次就要進桶了
: : 以便日後可以檢視各項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 另外板規增1到增3還沒想到怎麼放進去
: : ------------------------------------------------------------------------------
: : 歷史板板規 2013/04/26
: : 2013/04/27 修訂
: : 2013/05/22 二修
: : 2013/06/15 三修
: : 2013/06/18 四修
: : 2014/12/18 五修
: : 2018/07/21 六修
: : 第 一 章 總則
: : 第 1 條
: : 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
: : 規管轄。
這些很基本,刪去也不會不受這些規定管轄,參考了其他版面,也未特別提之,所以我覺得此條可以直接刪去,以求精簡
: : 第 2 條
: :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以及存放關於歷
: : 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 : 第 3 條
: : 下列內容有其他專板,建議可到他板發文:
: 建議可到她版發文,可以改成-->建議"亦"可到她版發文
: 這樣整句才不會有"排他"的味道
: 畢竟歷史版嚴格來說是總版
我覺得需要鼓勵分流,否則專版就無意義了
畢竟原則上所有歷史相關文章,都可以在historia發表
總板,之前討論過,還產生一些爭議
我認為不用給歷史版這麼特別的定位
例如有日本史板也有日本戰國史板,有家庭板也有婚姻板
但在使用習慣上,這些都是獨立的專板
ptt一直以來也沒有總板專板之分
我覺得歷史板只是討論範圍較大的專版之一
在這原則下,有更適宜去的看板,當然會建議去
: : 一、TW-history,臺灣史板。
: : 二、CHING,清史板。
: : 三、gallantry,古人八卦板。
: : 四、DummyHistory,架空歷史板。
: : 五、SAN,三國史板。
: : 六、SAN-YanYi,三國演義板。
: : 七、MGL-history,蒙古史板。
: : 八、Ancient,古文明板。
: : 九、MdnCNhistory,中國近現代史板。
: : 十、Warfare,戰史板。
: : 十一、JapanHistory,日本史板。
: : 十二、WarringState,日本戰國史板。
: 兩者取一 沒有在從兩種的
: 不然你遇到新版規比較重 舊版規罰比較輕
: 那你要怎麼判?
: 再者你自己第四條就寫了-->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 好 如果真的新版規也比較輕
: 結果舊的檢舉你用新的版規跑
: 那算不算"不溯及既往"
: 如果是那你第五條 第四條自身衝突
: 如果不是 那你的"不溯及既往"到底是什麼?
: 再者即便上面你都能過關
: 哪天你遇到跟你熟的被桶
: 那你能不能靠這一條走後門
: 把她輕判? 採取從新從輕原則 在解釋上是可以的歐
: 玩到最後會變成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版皇條款你知道嗎
: 這樣不會有問題?
: 不要學玩政治的寫一串富麗堂皇 結果執行根本自身衝突
: 建議改成如遇版規修改 以當時檢舉時的版規處理
: 即舊檢舉用舊版規 新檢舉用新版規
這個意見很好,原板規確實有畫蛇添足之感,可能有歷史成因?修正如下:
: : 第 4 條
: : 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 : 第 5 條
: : 如板規修改,採取從新從輕原則。
修正合併為一條:
若遇板規修改,新法不溯及既往。
另外我想提醒一下,謝謝你給予建議,可是建議請避免帶酸帶刺,你的回文予我這樣的感覺了。
: : 第 6 條
: : 無關板旨,刪文
這條位置需要更動,要不就在罰則區,要不就與第三條合併。
: : 第 二 章 板規
: : 第 一 節 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 : 第 7 條
: : 本板溝通應使用通用華語為主,並以正體字輸入。
: : 不限制其他語言之單詞使用或整句引用,但以不妨礙溝通為限;必要時應附解釋。
: : 同前款,若引用超越一行字(半形78字元,全形39字),應做完整之翻譯。
: : 除語助詞、特殊效果及正體字無法狀寫之外,禁止使用大量注音符號行文。
我覺得這條太囉嗦了,可以修正如下: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
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違反上開規定,提醒未改者刪文。
: : 第 8 條
: : 轉錄文章應註明出處、作者。
: : 原文作者需同意該文章可以轉貼。
: : 轉貼文章的來源必須限制為學術期刊或著作。
: : 轉貼文章可來自新聞媒體,外文資料應翻譯成中文。
我一直覺得這一條有些問題
轉錄文章若是現在網路社群、本站文章還好,但如果是例如錢穆等等的文章,如何處理?
另外,原始來源限制期刊著作與新聞媒體,這也有點嚴苛,例如故事、馬伯庸都會有人轉錄,而且也是精彩的文章,板上常看得到轉貼,卻都是不符現在規範的。
因此,包括罰則,我建議改成:
轉錄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未註明者,提醒未改,刪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若版權所有者抗議,刪文並水桶兩週。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另外,為避免轉錄無意義,或某些故意的文章,也再新增一條:
轉錄文章,若有違版面秩序維護、或廣告之嫌疑,得刪除之。
: : 第 二 節 關於個人發言內容
: : 第 9 條
: : 禁止使用與性器官、性侵犯、臺語「哭」系列、及問候親友師長有關之發語詞或口頭禪。
: : 簡言之,禁止使用髒話。
: 初犯者,水桶三天;累犯者,水桶二週。
這幾個板規有些東西我另開題目討論
然後髒話我覺得可以有些空間,要罵人不帶髒字很容易,髒字也不一定要罵人,禁止髒話有點沒意義,否則:豬喔?白癡啊?要怎麼算呢?
而有時候髒話可以起到好笑的效果,但尺度拿捏顯然不是板規可以限制的。所以我想放寬些,有版友抗議再請發文者處理即可。
但是這會遇到一個問題,推文無法修改,所以推文說髒話就需要罰則,但是輕就好。情況嚴重者可以有其他版規治之。
故版規如下:
不鼓勵使用髒話,包含性器官、各式爭議發語詞等。
發文者,若經板友、板主提醒不改,刪文並警告之。
推文者,經檢舉警告之。
若涉鬧板等它則板規,依它則板規,並加重處分之。
: : 第 10 條
: : 禁止對板友進行人身攻擊,及侮辱任何民族、宗教。
: 麻煩一下包含性別跟性向
: 如果擔心包含性向可能會卡到政治正確與否的問題
: 那起碼性別要包進去
謝謝,修改如下: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
違反者水桶兩週。一個月內累犯者加倍罰之。
違反而有道歉之意,且為初犯,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 : 違反者水桶二週;情節輕微或初犯者,警告一次;一年內累犯者,水桶三個月。
: : 第 三 節 關於板面秩序維持
: : 第 11 條
: : 推文陷入爭吵者,或貼文及推文內容企圖煽動他人爭吵者,即舉凡意圖戰文者,板主得將
: : 該文上鎖或刪除。
: : 第 12 條
: : 推文內容企圖與他人爭吵者,板主可視情況,警告一次或水桶一週。
此兩條統整如下:
推文陷入爭吵,版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文章或推文意圖爭吵、煽動他人爭吵、戰文者,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文章刪除。
另外此項情節似較上條輕微,順序可調換。
: : 第 13 條
: : 鬧板者,刪文。並視情況給以三個月以內水桶。初犯者水桶一週。
: : (如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或非板主濫用公告者、影響版面情節重大者)
: 第 14 條
: : 重複自刪文章造成困擾者,包括已解m之文章無內容但不恢復內容或自刪者,經板主提醒
: : 時限內未恢復內容或自刪者,由板主刪文並劣退。
:
: 平心而論
: 劣退會不會太重
: 這一條針對性其實很強
此條確實針對性很強,覺得以鬧板版規處置即可
將兩條合併修改如下:
鬧板認定: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非板主濫用公告、反覆自刪文、其他影響版面情節重大等。
鬧板者,刪文,水桶一週,屢犯且情節嚴重,最高可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違反鬧板認定,而有道歉並更正,且為初犯,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 : 第 15 條
: : 政治文,刪除。
: 先先定義什麼叫政治文
: 不然你後面戰不完
政治文他文處理中,還需要意見回饋…
: : 第 16 條
: : 未經許可洩漏他人資料(水球,信件等),水桶半年。
這個水桶是最高的,不太清楚為何這個特別高?
我覺得降至三個月即可
修改如下:
未經許可洩漏他人資料(水球,信件等),水桶三個月。
: : 第 17 條
: :
: 建議補上"並送多重帳號部門處理"
: 該砍就砍
謝謝建議
水桶期間,利用分身發文、推文者,送多重帳號部門處理,並給予分身帳號相同之處罰。
: : 第 18 條
: : 若有其他板規未規定者,但有影響板面、影響板友之情況,板主可依情況給以三個月以內
: : 之水桶。
: : 第 19 條
: : 警告三次,水桶一週。
: : 第 20 條
: : 若討論串已有標記s,請勿再回文,違反者,板主可視情況刪文。
若討論串已有標記s,請勿再回文,違反者,板主可刪文。
: : 第 三 章 執行
: : 第 21 條
: : 刪除之文章,皆置於精華區「板務專區」中。
: : 第 22 條
: : 凡違反板規並經公告處理者,相關文章皆分類收錄於精華區「板務專區」中。
: : 第 四 章 申訴與救濟
: : 第 23 條
: : 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以上,謝謝k大參與討論,謝謝鱈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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