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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第 26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預計修正為 第 26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若判決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逾半數板主同意,得重啟判決。 重啟之時效為其水桶期間,若判決為警告則為一個月。 原本「經組務同意」是為了避免個別板主去推翻前任或是其他板主的判決 現在改成「逾半數板主同意」,應可避免這類問題 而時效則是為了避免當事人發生「快要出桶或出桶后才被翻案」或是「出桶之後 又被因同一案件而水桶」這類窘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39.42
killeryuan: 其實我覺得這一條可以直接拿掉吧 一事不再理不是常識 04/20 05:54
killeryuan: 嗎 04/20 05:54
a00080245: 我也覺得廢掉好,以申訴期限作為一事不再理應該即可。 04/20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