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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辛苦了,看法如下 : ※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 ※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 : 1. 板規的討論是否有進行? 快一個月了,沒看到在板上有討論, : : : 因此不太清楚你們目前討論到哪裡了 : : 原本想等增選後和新上任的板主一起商議,不過現在沒人報名 : : 所以我考慮之前killeryuan的意見後,我對三條板規的修正如下 : 不建議和新版主一起討論,這樣會拖太久,還要再加上熟悉的時間... : 你們可以先動,之後看新版主提新意見再更新一次,也是可以的 : : 第 13 條 累犯 : : 受警告處分,半年內違反任意板規者,視為再犯。 : : 受水桶處分執行完畢,半年內違反任意板規者,視為再犯。 : :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依該條最重刑度加倍罰之。 : : 若累犯先已有數條舊警告,每三支警告處七日水桶。 : 其實第一句和第二句似乎可以寫成一句就可以了... : 另外建議可以更簡短更白話點 : : 第 26 條 (刪除) : : 第 31 條 不修正 : : 現行板規的情況下,所有的檢舉我們都要受理,不受理或不處分都要提出理由 : : 如果有人在短時間內連續提出不合理的檢舉,我們要有個理由不受理 : : 否則可能會疲於應付 : 這條文字有點怪,不受理(法官認為不值得審理)跟判決無違規(法官判檢舉者敗訴) : 這兩點放在同一基礎看變成兩者效力等同,有沒有問題? : 這條建議思考清楚如何表達比較好 我寫的,我來說明一下 會有不受理這條, 是考察之前檢舉區,有版友檢舉, 結果板主不知道板友到底要檢舉哪一篇,檢舉什麼違規等等 但重新檢舉,又可能會跟不再議精神衝突 所以將不受理與判決無違規分開來 大概4醬 : : : 2. 本版後續規劃如何? : : 計畫隱板到7月,如果到時候多數板主沒意見,八月後改成檢舉板 : 不妥,首先檢舉版必然是公開看板,形同歷史板有兩個公開看板, : 另外為了一個板的檢舉成立專版,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 最後,歷史小組目前也沒有任何一個版有檢舉專版 : 因此如果沒有明確的配套措施,組務會對於成立檢舉版有所保留 : : : 3. 版主是否有人報名 : : 目前沒有人報名,我這週會考慮幾個人選 : : 如果killeryuan同意,我就會寄信詢問他們是否有當板主的意願 : : 視情況可能會讓他們先上任,再看板友要不要複決 : 按照規定並不需要複決,主要還是新增的版主, : 有沒有能力解決問題,能不能跟你們兩位共事。 : Joseph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Q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0.192 ※ 編輯: a00080245 (49.216.20.192), 05/14/2019 11:12:37 ※ 編輯: a00080245 (49.216.20.192), 05/14/2019 11:13:25
JosephChen: 我的意思是,不論是濫訴或敗訴,在31條之下都是一樣 05/14 11:23
JosephChen: 三次則不受理,意思是對版務來說,敗訴等同濫訴嗎 05/14 11:25
JosephChen: 我沒問題,只是想確認一下這一條的背後用意 05/14 11:25
我的想法是,濫訴可能導致不受理與判決無違規,但是不受理跟無違規不一定是濫訴。而我要處理的只有濫訴而已,所以板規是寫成「得拒絕其檢舉」。是不是濫訴看板主認定,而要認定濫訴,就必須符合上面的要素,大概4醬@@ ※ 編輯: a00080245 (49.216.20.192), 05/14/2019 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