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累犯
警告經公告或水桶執行完畢,半年內再犯者為累犯。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若累犯先已有數條舊警告,每三支警告處七日水桶。
==> 要如何落實?你們每次水桶、警告之前,會去檢查前面全部的水桶跟警告?
要訂板規就必須執行,有窒礙難行之處就要改掉或刪掉!
第 26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你們已經知道我說過"組務同應"這個不合理要改了
第 31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單一使用者一個月內,檢舉不受理、檢舉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
一個月內板主得拒絕受理其檢舉。
==> 這個有點怪怪的。如果不合理的檢舉,你們自然會漸漸不理他,
如果不處理而板友有意見,他自然會去檢舉你們。
那麼,這一條板規存在意義何在? 有沒有這條有任何差別?
我已經在組務板請你們給出修正的期限 (指26條),請盡速在組務答覆。
但是,除此之外我希望你們可以主動一點,有問題的一併檢討。
時間壓長一點沒關係,你們也很忙,但是時間到了就要確實完成檢討修正。
另外,本版(history_BM)是否還有存在價值? 當初設立本版,一方面給板主內部討論,
二方面給熱心板友給予協助與建議。目前你們已經上任多時,應該要自行決定版面方向了
二來目前似乎其他熱心板友已經不太利用這個版進行溝通。我建議一周之後取消此版,
需備份文章的話請把握時間,有不同看法再提出來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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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開車去東北 撞了 肇事司機耍流氓 跑了 多虧一個東北人 送到醫院縫五針 好了●
老張請他吃頓飯 喝的少了他不幹 他說 ●
俺們那嘎都是東北人 俺們那嘎特產高麗蔘 ╬ ● ◤ 翠花 上酸菜 ●
俺們那嘎豬油炖粉條 俺們那嘎都是活雷峰 \/東\ ●
俺們那嘎沒有這種人 撞了車了哪能不救人 ∕﹨ ●
俺們那嘎山上有珍蘑 那個人他不是東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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