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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豬肉,是我國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撒拉、東鄉、保安、塔 吉克、塔塔爾、烏茲別克等十個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習慣,這種傳統習慣來源於 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是一個有一定飲食禁忌的宗教。最主要的禁忌源於《古蘭經》的規 定,即:死動物(包括因打、摔、觸、勒、電等原因而自死的動物)、流出的血 、豬肉和非誦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以及酒。伊斯蘭教之所以禁止信徒食用這些東 西,是出於“重視人的性靈純潔和身體安全”。動物不宰自死或因疾病,或為衰 老,或為中毒,其肉不可食;血液乃動物所需各種養分的輸送渠道,往往殘存有 害物質,不可食,豬形態不佳,不擇食物,性情懶惰,為《古蘭經》所禁止。至 於禁食“非誦安拉之名屠宰的”動物,是因當時多神教徒宰殺牲畜時,必誦自己 所崇拜的偶像名字。伊斯蘭教為了從思想上消除一切形式和意義上的多神崇拜, 遂禁止食用誦偶像之名而宰的牲畜。要求信徒宰牲時應誦安拉(真主)的名字, 以示區別。至於酒,在伊斯蘭教初期僅限制用量,以不醉為限,後因有人酒醉出 現貽誤正事、影響團結的行為,遂宣布為禁物,不可飲。 伊斯蘭教的主要飲食禁忌,有其更為深遠的民族和宗教根源。伊斯蘭教發祥 於居住在西亞一帶的閃米特族(也稱塞姆族)的支系阿拉伯人中。閃米特人自古 以來,視死動物和豬為穢物,不可食,不可摸,不可用之祭神。產生於閃米特族 中的猶太族和基督教也都有過禁食死物和豬肉的戒律。而且這一戒律載在《聖經 ﹒舊約》之中。 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人禁食范圍很廣,除不食豬肉、死物外,還有其他許 多食物禁忌。伊斯蘭教興起時,實行改革,反對過多的食物禁忌,有選擇地繼承 了一部分,縮小了當時阿拉伯人禁食的范圍,僅限於上述幾種。同時提出,凡逢 饑荒或為形式所迫、非故意地吃了被禁之物,也不算罪過。而且宣布凡“大地上 一切合法而又佳美的東西”和有經人(即猶太教和基督教徒)所宰“其肉可食的 動物”均可食用。《古蘭經》對飲食禁忌隻作了原則性規定,後來,伊斯蘭教的 聖訓和教法根據此原則作了具體補充,如規定食肉類的動物和食草而不反芻的畜 類以及鼠類均不可食,凡是與酒一樣能麻醉人或致毒於人的東西如鴉片、嗎啡、 海洛因、可卡因等為禁品,均不可食,也不可種植、加工或販賣。 伊斯蘭教對飲食的禁忌是每個穆斯林必遵的教規。年深日久代代相遵,教規 的內容逐漸變為回族等十個少數民族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的組成部分。 對有大量群眾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來說,這又成為該民族的傳統生活習慣。世界 上所有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都不食豬肉。我國信仰伊斯蘭教的十個少數民族也都 遵守這一生活習慣。現在伊斯蘭教的飲食規范已成為全世界10億多穆斯林的共同 生活習慣,具有民族性和國際性。穆斯林所用的清真食品的特點就在於無豬肉、 豬油、自死動物肉以及不含酒精或其它致醉致毒等物。 穆斯林在飲食方面雖有諸多禁忌,但為什麼對豬和豬肉又特忌諱。這和我國 伊斯蘭教歷史上的特殊情況又有關系。解放前反動統治階級和個別反動文人,利 用穆斯林這一風俗習慣,進行民族壓迫。他們編造讕言,侮辱穆斯林的人格,極 大地傷害了他們的民族感情。正是因為這些歷史原因,不食豬肉的習慣成為我國 上述十個少數民族的共同心理狀態和十分敏感的問題。這在回、東鄉等民族穆斯 林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周恩來同志曾在《關於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一文 中指出:“民族的風俗習慣比宗教信仰還要廣泛,如果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 情。比如我們對回族和新疆的各個伊斯蘭教的民族不吃豬肉的風俗習慣就要尊重 。”黨和政府對此十分重視,要求對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加強管理,注意尊重 少數民族穆斯林的風俗習慣。民族和宗教將是長期存在的,表現在各民族信仰和 生活習慣方面的差異也將是長期的。但這並不影響各個民族在進行改革開放、發 展經濟、建設祖國、振興中華這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各民族人民都要維護民族 團結,相互理解,相互尊重。 -- 雖無艷色驚群木 卻有清香壓九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