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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從國際法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一)日本竊取我國釣魚島﹐根本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日本政府關于對釣魚島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的"先佔"構成所謂釣 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說法是沒有史實和法律依據的。所謂固有﹐是指本身 就有﹐而非外來之物﹐而釣魚島則分明是被當年的日本帝國竊取的﹐所以根本談 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稱﹐"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後通過沖 繩縣當局等各種方式的現場調查﹐不僅發現其是無人島﹐而且確認沒有清國統治 的痕跡﹐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決定在當地建樁﹐正 式編入日本領土。"然而﹐本文已經引述的大量史實充分證明﹐這種說法純屬無 稽之談。   首先﹐釣魚列島從明朝時起便已不是"無主地"﹐而已由中國明朝政府作為 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這些島嶼環境險惡﹐長期無人居住﹐但這些無人島並非 無主島﹐況且這些島最先是由中國命名並編入歷史版圖的﹐是由中國首先發現﹑ 記載﹑利用﹑管轄﹑保衛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前的約10年間便已深悉以上事實﹐其對釣魚島並 非"先佔"﹐而是後來暗劫。因為日本當年在決定將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並建 標﹐是在極其秘密的情況下偷偷進行的﹐事後也未向世界宣佈。即便是在明治二 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關于沖繩縣郡的組成令》中也隻 字未提釣魚島或"尖閣列島"。   (二)美日兩國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議﹐均不具備決定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 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稱﹐《舊金山和約》未將"尖閣列島"(釣魚島)包括在根據該條 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于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 美國將托管地區交給日本後﹐自然是日本的領土﹐而且中國對此從未提出任何異 議﹐因而表明中國並未認為"尖閣列島"(釣魚島)是台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 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嚮後﹐中國才提出擁有釣魚島主權問題。   這顯然不符合歷史事實。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中 便明確規定﹐"要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 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 7月26日中美英三國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 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 小島之內"。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 國領土﹐這當然包括作為台灣所屬島嶼的釣魚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佈對釣魚島等 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當時的周恩來外長便強 烈譴責美國的行徑﹐聲明中國人民決心收復台灣及一切屬于中國的領土。《舊金 山和約》是1951年9月8日美國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一手包辦的 單獨對日和約。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便代表中國政府宣佈﹐這個所謂的 和約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所以是非法的﹐無效的﹐中 國絕不接受﹐怎麼能說中國沒有異議呢﹗   日本政府還時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 中包括"尖閣列島"﹐企圖以此作為國際法上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要依據。 然而﹐這一點連美國政府至今都不承認﹐況且﹐中國的領土怎麼能由日美兩國的 協議來決定呢﹖在戰後領土歸屬問題上﹐日本只能嚴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 的《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   最近﹐日本《產經新聞》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 事的一封"感謝狀"﹐並稱其為"具有一級價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國主張的 "有力資料"。因為這封"感謝狀"中提到﹐"中華民國八年福建省惠安縣漁民 郭和順等31人遭風遇難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 洋島"﹐這是中國"承認過尖閣列島是日本領土最有力的證據"。(9)   人們只要對歷史事實稍加分析便會得出一個結論﹕這份所謂"感謝狀"是 根本不足為據的。這是因為﹐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 》霸佔了中國的台灣省﹐並在此前先行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又是台灣的附屬 島嶼﹐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 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一些人在日本霸佔台灣及釣魚島情況下的 一種認識﹐而根本不能用它來證明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據史料記載﹐ 1941年﹐同在日本統治下的沖繩與台灣曾因漁業問題就釣魚島發生爭執﹐東 京法院將釣魚島判給"台北州"管轄。(10)由此可見﹐當時日本在法律上也 並未承認釣魚島隸屬于沖繩縣。   (三)日本難以通過所謂"時效取得"的說法獲得釣魚島主權﹐日本右翼團 體不斷在釣魚島製造事端是徒勞的。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斷在釣魚島生事﹐原因之一是日本企圖為今 後援引國際法中的所謂"時效取得"(Positive Prescript ion)概念佔有釣魚島奠定基礎。其實﹐所謂"時效取得"之說﹐只不過是 國際上取得領土時可能出現的一種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所接 受﹐也無真正按所謂"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更何況"時效取得"本 身還有一項基本原則﹐即"連續地﹑不受干擾地"行使國家權力。(11)   中日之間的釣魚島領土主權爭議問題﹐本來是可以通過政府間坦誠﹑冷靜﹑ 務實的協商加以處理的。但是﹐日本卻不斷有人在政府縱容下登島建立各種標 誌﹐以顯示日本擁有實際控制權﹐一次次刺激中國。日本一些官員把中國的釣魚 島說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對右翼團體活動無法干預。在中國 看來﹐這等於是繼續為日本右翼在釣魚島製造事端開綠燈﹐並潛含著要求中國政 府承認釣魚島是在日本主權下"私人土地"的說法。中國當然不會接受。   中日兩國和則兩利﹐鬥則俱傷。既然如此﹐面對歷史留給中日兩國的懸案﹐ 兩國有識之士就應該共同思考﹐尊重歷史與法理﹐拿出誠意與智慧﹐不使它繼續 成為可能惡化中日關係的不穩定因素﹐而爭取和平地﹑創造性地解決這一問題。   注﹕   (1)陳侃﹕《使琉球錄》﹐第25頁。   (2)《釣魚臺群島資料》﹐香港《明報月刊》1979年5月﹐第87頁。   (3)日本《政治經濟總覽》1996年﹐《前衛》月刊5月臨時增刊﹐第 109頁。   (4)﹑(6)《有關八重山群島﹑魚釣島所轄決定》﹐《日本外交文書 》第23卷。   (5)參閱《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雜卷》。   (7)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政會﹐第九十二屆國會記錄﹐1971 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頁。   (8)香港《東方日報》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產經新聞》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彙報》1996年8月18日等。   (11)端木正主編﹕《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3 2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71.25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