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istori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ilchFlasche (教主尊前撐傘人)》之銘言: : ※ 引述《yufee (目標似乎離我太遠)》之銘言: : : 阿!真是抱歉 : : 那法實證主義是什麼呢 : legal positivism, : 嗯,簡言之是相對於自然法學派, : 認為只有實定法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理論。 : 一開始的時候自然法學派從古希臘開始援用政治哲學也好、 : 或是像中古時代遵循上帝的律法也好, : 或是近代援引自然權利理論也好, : 都認為法律不是自足的,法律的效力和正當性應當有外於法律的來源, : 換言之在實定法之外應該有「自然法」存在,作為終極的法律。 : 法實證主義則是反對這種觀點, : 認為實定法的效力不假外求,有一套獨立的建立方式。 : 至於法律的效力到底怎麼來的, : 就有了不同階段的法實證主義, : 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二十世紀初德國Hans Kelsen提出次級規則理論, Hans Kelsen提出的是基本規範理論(Grundnormtheorie),而且並不 主張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而是一種「去心理化」的命令,(  而Hart不同意法是命令這一命題。)基本規範雖然有命令性質,但  並不是一個主權者,或是任一個人發出。 : 認為法律是有權立法者的命令; : 和二次大戰後英國H. L. A. Hart的承認規則理論, : 認為法律不只是權力者的命令(否則搶匪的命令也是法律), : 而擴大了法律效力的基礎; : 但由於法實證主義隱含著法律無法終極地處理正義的問題的傾向, : 因此如今柔性的法實證主義成為主流, : 將倫理道德的問題排除在法律理論之外。 這裡要補充的是,將倫理道德的問題排除在法律理論之外,並不代表法律內 容不包涵道德(柔性法實證主義之所以稱為「柔性」,就是認為法律系統中  可以納入道德原則),不過在一個普遍性的法律理論,是和道德問題分開的  ,簡單的說就是將「法是什麼」和「法應該是什麼」分開,而普遍性的法律  理論只處理「法是什麼」這個問題。 : 我沒辦法再說更詳細了,否則會有破綻,雖然那應該是我大學的本科:p : 若大家有興趣的話, : 歡迎閱讀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允晨; : H. L. A. Hart,許家馨譯,《法律的概念》,商周:2000; : 作為法理學入門。 : 自然法的話,有一本Troetsch的《自然法》,聯經,可以看。  學長現在還記得這麼多,真是了不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136
MilchFlasche:所以還是要靠你補充啦:p 推 210.58.159.21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