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lchFlasche:所以還是要靠你補充啦:p 推 210.58.159.21 12/28
※ 引述《MilchFlasche (教主尊前撐傘人)》之銘言:
: ※ 引述《yufee (目標似乎離我太遠)》之銘言:
: : 阿!真是抱歉
: : 那法實證主義是什麼呢
: legal positivism,
: 嗯,簡言之是相對於自然法學派,
: 認為只有實定法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理論。
: 一開始的時候自然法學派從古希臘開始援用政治哲學也好、
: 或是像中古時代遵循上帝的律法也好,
: 或是近代援引自然權利理論也好,
: 都認為法律不是自足的,法律的效力和正當性應當有外於法律的來源,
: 換言之在實定法之外應該有「自然法」存在,作為終極的法律。
: 法實證主義則是反對這種觀點,
: 認為實定法的效力不假外求,有一套獨立的建立方式。
: 至於法律的效力到底怎麼來的,
: 就有了不同階段的法實證主義,
: 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二十世紀初德國Hans Kelsen提出次級規則理論,
Hans Kelsen提出的是基本規範理論(Grundnormtheorie),而且並不
主張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而是一種「去心理化」的命令,(
而Hart不同意法是命令這一命題。)基本規範雖然有命令性質,但
並不是一個主權者,或是任一個人發出。
: 認為法律是有權立法者的命令;
: 和二次大戰後英國H. L. A. Hart的承認規則理論,
: 認為法律不只是權力者的命令(否則搶匪的命令也是法律),
: 而擴大了法律效力的基礎;
: 但由於法實證主義隱含著法律無法終極地處理正義的問題的傾向,
: 因此如今柔性的法實證主義成為主流,
: 將倫理道德的問題排除在法律理論之外。
這裡要補充的是,將倫理道德的問題排除在法律理論之外,並不代表法律內
容不包涵道德(柔性法實證主義之所以稱為「柔性」,就是認為法律系統中
可以納入道德原則),不過在一個普遍性的法律理論,是和道德問題分開的
,簡單的說就是將「法是什麼」和「法應該是什麼」分開,而普遍性的法律
理論只處理「法是什麼」這個問題。
: 我沒辦法再說更詳細了,否則會有破綻,雖然那應該是我大學的本科:p
: 若大家有興趣的話,
: 歡迎閱讀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允晨;
: H. L. A. Hart,許家馨譯,《法律的概念》,商周:2000;
: 作為法理學入門。
: 自然法的話,有一本Troetsch的《自然法》,聯經,可以看。
學長現在還記得這麼多,真是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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