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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sb (烤焦小熊餅乾)》之銘言: : BOT跟公共財是兩回事,這實在沒什麼好爭的 : 既然是BOT,政府規劃、民間建設、經營、之後再移轉回政府 : 從法律的觀點來說,就是行政契約 : 業者照契約走,「人民」並不是當事人(直接) : 因為政府從契約會得利,理論上政府得利會用於人民 : 如果政府應該考量公益而沒考量,納入契約條款,錯在政府 : 如果政府從契約得利而沒有用在人民,錯還是在政府 : 業者除非「違約」,不然照章行事、依法作為,若還要被批評 : 頭腦真的有問題 : 此外,公共財的公益管理態樣很多 : 不是非得把空間開放讓人民進去亂走,才叫做符合公共財原則 : 政府把行政契約所獲得的利益,用於人民,也是一種公共財反饋 : 不要隨便把對政府的不信任感,投射到承攬BOT的業者上 由於是bot 因為在對costco公共財定義上會有爭議 才造成許多觀點不同而產生的意見 如就單純契約與法律的觀點 我覺得這裡就寫得很清楚 因此關於議員所給的意見充其量 根本完全沒有根據的亂批 再者當簽定契約後 其公共財之性質以不完全是公共財 因為簽約業者有繳納一定費用給政府 若議員不滿 應該早在契約簽訂前 就要主張台中市市民的權利 而不是在店要開了 才在放炮說 政府怎麼會犧牲市民權利之類的話 這不是馬後炮嗎 因此在契約簽訂後 一切都有白紙黑字 當初台中市政府也同意 也收了錢 因為權利就移轉到好市多來 只要它們遵照契約的內容 其他人所主張的 一概以當初委託業者經營之市政府理論 而不是向業者放炮 最後市議員所認為之公共財 為最單純公共財之定義 以為因此權利可以得到 無限的上綱 但他根本不知公共財定義之多樣性 定義會隨情況而改變 因為他當初根本就是沒有搞清楚 做足功課 因為一但企約簽訂已委託營利單位經營 好市多台中店已不是單純的公共財了 因為根本不適合他所主張的定義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53.27
dianthus:推 11/08 09:14
fk19821102:搭配台中版那篇就更清楚了 推! 11/08 09:55
imrt:小弟不懂,請問,市府跟 costco 簽合約議員一定會知道嗎? 11/08 11:11
dianthus:樓上問題真好,所以議員應該找市府而不是找costco討公道 11/08 11:28
Rune:這個案子很久了,現在才知道的話可能之前去冬眠了吧 11/08 12:43
Diffen:所以表示市議員之前都沒關心市政....XD 11/08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