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ffen (一期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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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閒聊]名律師應明銓 於好市多賣場 竊盜렠…
時間Fri Mar 16 12:00:09 2007
這是今天家樂福關於"偷竊"的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16/today-so8.htm
將外包裝拆掉放進包包裡,這樣算沒有「犯意」嗎!?
不過蠻特別的是下面這一篇....
同是犯罪嫌疑人,心有戚戚焉吧!XD
感覺上盡是搪塞之詞,當律師當到會先「認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16/today-so9.htm
律師應明銓︰應將顧客傷害降到最低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針對再度發生大賣場偷竊糾紛,曾遭指控在大賣場偷竊DVD的
律師應明銓昨驚訝表示,怎麼又發生這種事?他說,企業、大賣場應與保全業者、法學專
家、消保團體研擬處理這類案件時,如何將對消費者的誤會及傷害可能性降到最低。
應明銓以自己的案件為例,他說,案發後,他所受的傷害外人很難想像,自己雖然只是嫌
疑人,但為了自清,已辭去消基會義務律師一職。
對於大賣場消費糾紛,應明銓表示,大賣場結帳時,大小商品全部混在一起,若沒有結到
帳即要顧客負責,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對於大賣場發現顧客沒有結帳就報警,
也應檢討。
應明銓表示,有的顧客雖沒有偷竊犯意,但案發後擔心曝光而認罪,他自己即是這種狀況
,因訴訟技巧而認罪,原想可以沒事,沒想到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讓此事曝光,是他始
料未及。
他認為,若發生這類情事,可先通知家人,或由企業與相關單位訂出一個標準,決定在什
麼樣的情況下才報警,否則動輒移送法辦,不僅浪費社會資源,也可能對顧客權益造成傷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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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很努力地讓我們的動作看起來很優美、更流暢、控制力更強,
在我們心中有一個理想的風格,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
光是登頂是不夠的,要達到這種完美的境界才重要」。
--Francois Legrand ,1995, for mag.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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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ffen 來自: 218.162.151.74 (03/16 12:02)
推 bailan:大概這年頭重視人權,偷竊的定義也都變了吧? 03/16 13:11
推 ciis:看到他就很生氣 偷東西還找一堆藉口..沒有結帳也不應該動商品 03/16 14:12
→ ciis:即便沒偷竊 做這種先拆封商品的事情都不會不好意思的嗎... 03/16 14:14
推 kidoradult:最後一段好好笑 通知家人來救他嗎?XDD 03/16 15:17
→ pippen2002:他真的是名律師嗎??哪裡有名? 03/16 17:03
推 momosean:因為疑似偷東西而出了名,你說有不有名啊|||||| 03/16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