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天光雲影任徘徊)
看板iPhone
標題Re: 智慧財產局對於越獄是否違法的回覆
時間Tue Aug 2 00:57:51 2011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1,智慧財產局對於是否違法尚無定論,不能肯定越獄是違法行為
: 2,智慧財產局會召開法律研討會討論越獄是否違法,根據經驗快的話也要3,4個月才有
: 結論。
: 3,智慧財產局婊我... http://0rz.tw/zxdh4
: 4,看不懂比喻的人請查一下著作權法80之一和80之二條
只取結論,因為結論才比較有趣
智財局那四平八穩的官方制式模糊戰法沒人有興趣
底下是您所提到的著作權法法條
第 80-1 條
著作權人所為之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
開傳輸。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
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
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將主要的部分上色之後
便可以看出您所質疑的點何在
然而,您顯然不明白什麼是JB
而擅自認定JB是違法的
因此我建議您去看一下精華區→10→1→1
關於JB的定義
基於該文章中對JB的定義
可以提出下列說法
「因為我所購買的iPhone,其XX功能受到限制
因此我透過JB的方法
變更該手機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使我取得能夠自由運用該功能之權限」
那麼,爭點就在於此功能之受限制是否合理或有其必要性?
而不是在於我如何使用該功能
因此,我應該可以向您提出如下詰問:
請您就遭蘋果限制之功能逐項說明該功能受限制之合理性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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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扛著反盜版的大旗打模糊戰
程式是否盜版是一回事
JB是否違法是另外一回事
JB不等於盜版
至於那個什麼房子的舉例
我們還是當作沒這回事吧
不然會讓您更難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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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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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56.128
→ samallan:對了,我要特地聲明,我是iPhone官方韌體使用者,沒JB 08/02 01:00
→ samallan:所以我沒打算為自己的行為脫罪,只是單純就事論事 08/02 01:01
推 Zodiac10:推法理 08/02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