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blio (書)》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版規釋疑
: 時間: Wed Apr 15 20:18:5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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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derekhsu (華麗的天下無雙)》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版規釋疑
: : 時間: Wed Apr 15 19:59:4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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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已觸犯板規11,禁止直接在板上討論板務。處分請參考之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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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規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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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欲於本板發表討論公共事務的相關文章或廣告者,
: 須先徵求板主同意後方可發布,若不經板主同意便自行發布者屬於違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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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板主,何時板務 = 公共事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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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板規11條個人理解應是類似活動等廣告訊息,因為與板的主題無關,故禁止。
: (就例如尋人、廣告、問卷、連署之類的活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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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板務之事若還須經過板主同意板眾才能發表,敢問板主是在搞言論審查嗎?
: 你有沒有想過這子樣搞,就算那不是你的意思,但板主的權力會大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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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看到板主這樣執法我也得提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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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當初訂11條的本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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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需要先經板主同意,那請問板眾如何參與板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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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如何保證板主立場達到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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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hsu板主,很抱歉我還是得回應你一下,
原因很簡單,我還是不認為討論板務(包含本篇),違反板規11
原因請你看文完本篇文章,若板主仍認為違反板規11再動刀不遲
我知道derekhsu板主純粹就是個按章行事盡職的板主
但我的質疑很簡單,我再po一次
按第11款
11. 欲於本板發表討論公共事務的相關文章或廣告者,
須先徵求板主同意後方可發布,若不經板主同意便自行發布者屬於違規文章。
請問板務等於這款裡面說的公共事務嗎?
若是,此規定中須經板主同意的立法精神是什麼?
因此,在這邊第11中的板務與公共事務我認為界限並不明確。
依看板管理的精神,我認為把板務歸在這條文裡管制不適當,
所以依「常情」判斷,我不認為這是原先訂定此規定的本義。
此時derekhsu板主你說這是過去的判例,並舉了17447為佐證,
並且在之後的推文中一再說明有前例可循所以你依循執法。
但我再三看了該篇,我得到的結論是你說的判例並不存在。
17447中的案例是以其與AV女優板內容無關而處分,並非是受11款而處置。
該篇只有duss板主的推文:
推 duss:喔...各位討論的這麼開心的同時,已經有觸犯板規11款之嫌囉..
這個推文論說板眾的討論恐有觸犯11款之嫌,
先不論duss板主這個推文的有效性在哪邊(他只說有嫌,也並非正式公告)
但好,若真有觸犯之嫌,若這已是個成法,那後續的處置呢?
哪位板眾在該篇因討論板務後被duss板主依11款處分了?
結果是我找了又找,還是沒看到先前誰因為討論板務被11款處分了啊!
所以,請問板主你說的判例在哪裡?
若你仍認定你對11款的解釋以及不存在的判例,還是再砍了本文吧。
我並不是想要挑戰什麼,我也只是指出今天幾個問題
第一這個條文有模糊地帶,第二derekhsu板主的執行程序也有瑕疵。
至於怎麼樣改進,本來是可以大家一起討論的,
但如今在derekhsu板主解釋之第11款的限制下,我看也很難有積極作為,
只好還是靠兩位板主勞心勞力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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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rekhsu:抱歉,根據以往的判例,duss大大的這一條並不做這樣解釋 04/15 20:28
: → derekhsu:如果對這條板規有意見,我會與duss討論後近期答覆 04/15 20:30
: → biblio:不知是過去哪次的判例?能否麻煩板主提出來參看一下呢? 04/15 21:03
: → derekhsu:17447 04/15 21:08
: → biblio:抱歉,但我看了該文,既沒提到板規11條也不是討論板務文 04/15 21:16
: 推 yLi:在推文裡面,duss暗示公開討論版務就是違規(誰說了算?) 04/15 21:23
: → derekhsu:請你查duss大的ID 04/15 21:23
: → biblio:喔我在推文看到了,雖然我還是無法認同那跟11條有關 04/15 21:24
: → larusa:17447是3月13日的文了 那時duss板主推文說討論板務有違反板 04/15 21:41
: → derekhsu:我說過我會處理第11條的內容,但板主不是我一個人 04/15 21:44
: → derekhsu:今天板規在哪裡就依照板規、過去的判例執行 04/1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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