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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性別偏好" 確定是就業歧視 時間: Tue Aug 19 14:00:43 2008 勞委會回函 寄件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mail protected]> 副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 <[email protected]> XXX,您好: 臺端於97年8月13日陳情本會有關「請明確回覆女佳此種廣告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 乙案之電子郵件,業已收悉,感謝您利用此信箱反映問題,有關 臺端陳述事項, 本會函復如下﹕ 一、「工作權」乃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又就業務服務法之宗旨為保障國民 就業機會平等,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中所定「性別」等因屬與生俱來 無法改變之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 二、「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 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 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三、有關雇主於人才招聘廣告內容登載「女(男)佳」等文字,則涉悖離前開就業 平等原則。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雇主如有違反上述規 定,尚請 臺端進一步提供本會雇主資料(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相 關具體事證(如:網址),本會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規定函送當地主管機關 卓處逕復。臺端亦可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評議,如經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 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安康順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敬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3.22.150
tzushiun:這什麼阿= = 置底文不是寫的很清楚了 219.81.144.83 08/19 21:47
Daikin:不知道噓什麼~~ 119.15.203.7 08/19 22:42
mealho:不管雇方寫男佳女佳,想投履歷就投 看緣分125.229.178.100 08/19 22:55
mealho:如置底文說雇方須自負風險125.229.178.100 08/19 22:55
mealho:也必須承認有些工作需要會較適合某性別125.229.178.100 08/19 22:56
pastries:寫出性別偏好不是節省勞雇雙方時間嗎 61.229.160.71 08/19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