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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hidudu (小雪)》之銘言: : 我在某間化妝品門市上班.. : 因為一些因素所以要辭職 : 之前..老闆說..3天是試用期... : 未做滿3天不給薪水... : 若坐滿3 天已尚未達一星期乙時薪50算 : 未做滿一個月以時薪70算 : 一個月以上底薪2萬 : 試用期3個月..沒全勤獎 違法 工資為勞務之對價,勞工既已給付勞務,資方即應支付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 : 今天我跟他提出說月底要離職 : 他竟然說..離職要錢2個月講...(這我知道..所以覺得沒差) 違法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但他卻說...若我只做到月底薪水要扣半個月 違法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之前並沒有這樣說阿) : 原本我是想做到月底至少我這個越有坐滿一個越... : 因為上各月只做了幾天 : 但他卻這樣說... : 還說若真的月底要離職... : 以後都不是朋友... 朋友是什麼?可以吃嗎?好吃嗎? : 且我薪水只有半個月... : (我們一天工作10小時 : 我該怎麼半才好 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專線:27287016-19或27287021;27287022;27287024 -- 聰明有極限,愚蠢則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01.239 ※ 編輯: slashX 來自: 61.57.101.239 (04/2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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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pad:請版主m起來 這是常發生的爭議喔 218.34.68.218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