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ashX (偽善者)
看板Salary
標題Re: [問題] 急...明天就要回覆了
時間Wed Apr 20 22:15:24 2005
※ 引述《hihidudu (小雪)》之銘言:
: 我在某間化妝品門市上班..
: 因為一些因素所以要辭職
: 之前..老闆說..3天是試用期...
: 未做滿3天不給薪水...
: 若坐滿3 天已尚未達一星期乙時薪50算
: 未做滿一個月以時薪70算
: 一個月以上底薪2萬
: 試用期3個月..沒全勤獎
違法
工資為勞務之對價,勞工既已給付勞務,資方即應支付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
: 今天我跟他提出說月底要離職
: 他竟然說..離職要錢2個月講...(這我知道..所以覺得沒差)
違法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但他卻說...若我只做到月底薪水要扣半個月
違法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之前並沒有這樣說阿)
: 原本我是想做到月底至少我這個越有坐滿一個越...
: 因為上各月只做了幾天
: 但他卻這樣說...
: 還說若真的月底要離職...
: 以後都不是朋友...
朋友是什麼?可以吃嗎?好吃嗎?
: 且我薪水只有半個月...
: (我們一天工作10小時
: 我該怎麼半才好
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專線:27287016-19或27287021;27287022;2728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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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有極限,愚蠢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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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lashX 來自: 61.57.101.239 (04/2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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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ebpad:請版主m起來 這是常發生的爭議喔 218.34.68.218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