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moqmo ()
看板job
標題[問題]
時間Wed Jan 18 15:02:50 2012
勞動基準法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
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問題1.
請問這一段所指的"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是什麼意思?
我這樣問可能會比較好釐清
假設我總共被欠了"2個月份"的薪水,
如果欠款"超過6個月"了才提出"薪資墊償申請"
(1月-3月工作沒領到錢 > 離職 > 12月才提出"薪資墊償申請")
這樣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呢?
我的疑問是"超過6個月才提出申請"
問題2.
假如是沒申請墊償而是先上法院告公司
會不會影響到"墊償申請結果"呢?
主要是對於該法條"6個月"的定義不太明白,
該時間意思是指"被欠薪的單位"或是"欠薪至今所經過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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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能簡單扼要的解釋這段給我們看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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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66.22
※ 編輯: momoqmo 來自: 122.123.66.22 (01/18 15:02)
推 a99:所指之未滿六個月薪資是指「單位」而不是欠薪經過的時間 01/19 06:03
→ a99:意思就是只要是欠低於六個月的薪水,僱主要優先償還給員工 01/19 06:03
→ a99:代表你在債權順位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 01/19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