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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問題1. 請問這一段所指的"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是什麼意思? 我這樣問可能會比較好釐清 假設我總共被欠了"2個月份"的薪水, 如果欠款"超過6個月"了才提出"薪資墊償申請" (1月-3月工作沒領到錢 > 離職 > 12月才提出"薪資墊償申請") 這樣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呢? 我的疑問是"超過6個月才提出申請" 問題2. 假如是沒申請墊償而是先上法院告公司 會不會影響到"墊償申請結果"呢? 主要是對於該法條"6個月"的定義不太明白, 該時間意思是指"被欠薪的單位"或是"欠薪至今所經過的時間"? --- 有專家能簡單扼要的解釋這段給我們看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66.22 ※ 編輯: momoqmo 來自: 122.123.66.22 (01/18 15:02)
a99:所指之未滿六個月薪資是指「單位」而不是欠薪經過的時間 01/19 06:03
a99:意思就是只要是欠低於六個月的薪水,僱主要優先償還給員工 01/19 06:03
a99:代表你在債權順位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 01/19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