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ipipipi] 看板
作者: pipipipi (回花蓮唸書/台中) 看板: pipipipi
標題: 原來是髒東西
時間: Sat Jun 1 14:49:45 2002
年度字號:91年判字599號
資料日期: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案由摘要: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33 條
要 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立法授權凡以廣告方式,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
時,新聞主管機關即應依法核處,不以性交易事實發生為必要。又廣告內
容是否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他法使人為性交易,不能單純以刊登文字
之字義解釋為準據,而應以社會客觀觀念上是否足以達到上述目的為判斷
。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在所發行出版之自由時報,刊登「美妙
護膚外徵女師093535XXXX」廣告一則,該廣告之編排就「護膚外徵女師09
3535XXXX」部分字體均極微小,而以特大明顯字體標示「美妙」二字,附
加電話以廣招徠,其為提供色情交易媒介之廣告,依常理判斷不難窺知,
況亦確有人以該電話聯絡而與應召女子發生姦淫,亦徵該廣告具有足以引
誘、媒介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上訴人為大眾傳播媒體,受理是
項廣告,未加審查逕予刊登該廣告,即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件符合。
我還以為真的作spa 我很單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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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和義 值千金
上刀山 下火海 有何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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