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基法修正後,試用期的規定是刪除了,不過並不代表僱主不可以和你約定試用期。
2.不管是勞基法的規定,還是勞退條例,資遣費規定都沒有取消。
http://anmychen.sky-fox.net/phpArticle2/Article/2004/11/02/1268.html
所以如果合約上有約定的話,你簽了還是得算同意試用期的約定。
我想上述的網頁寫的比較正確。因為剛剛為了看一下勞保的規定而上勞保局的網站。
看到勞保局目前正在徵人(要考試的那種。)
有一個地方吸引了我。「試用期三個月。其間有考核。考核不合格不錄用」
我想勞保局不可能自己違法吧。所以就查了一下資料。
所以有試用期的公司還是正常的。因為有合約就算。
不過如果你不想要有試用期的話就得想辦法跟公司談了。
所以麻煩版主將精華區的相關法令那篇試用期刪掉吧。以免造成更多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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