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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民情改變,人民之舉止行為也多與原來憲法相抵觸。為符合 現代時勢,與配合大法官解釋說明之用。凡上自總統、副總統金光之驅,下至 雞鳴狗盜之徒,全體國民皆適用本新憲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所謂三 民,即為民意代表所專有,黑道之民所控制,富甲貴民所獨享也。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謂國民,專指國民黨也,故其餘黨 派請勿侵權,以維持國家主權之完整。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紅地者代表「紅禧」也,以紀念在 水源地上蓽路藍縷,努力開出鴻禧山莊,化不可能也可能的偉大奇蹟。 青天白日代表藍藍的天際裡飛著一顆小白球,以紀念在高爾夫球場努力揮竿的 官員,其流汗勞動的偉大情操。 【第四條】 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皆平等 故一律的不平等,如嚇條子,打電話關切案情或判決,皆保證在法律的台面下 進行,以維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故任何人(含正、副總統)得以居住別墅 含鴻禧山莊),出入行動時得以不受紅燈的干擾(得以管制交通號誌,且其家 人(含孫女、兒子)得以移居國外。 【第六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故人民(含新聞局長及文工會 主任等發言人)得依情況,酌加謊言,或說馬屁話,或睜眼說瞎話,或說智障 白痴話,而不用負任何責任。 上述單位,也可出版與散發肉麻文宣,或惡意中傷的黑函,以維持著作與出版 之自由。再者,任何人(含總統)可以暢談各種學說(含心靈改革),既使自 己本身最需要好好自己反省,是否有貫徹該學說,而不用犯上詐騙之罪。 【第七條】 人民有密秘通訊之自由。故警察(屬於人民的一種)得以在掃蕩取締之 前,得以向特種行業密秘通風報信。 【第八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故人民(包含可以擁有或相信分身、發光、蓮 座、隔山打牛、發功、養小鬼等能力的自由)。 【第九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故得以群湧至,社會案件相關地點,觀看助 興,守候徘徊,或買烤香腸吃。 【第十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故人民在生日時可以許願,即使願望沒 有實現,也不會犯上說謊、欺騙之罪. 如最常許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的願望, 雖然心知肚明不可能實現,也不算詐欺。 【第十一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因此,人民只要有去選擇,就有 權感到自我肯定了,即使候選人都很爛,再怎麼選都只能選爛人,或再怎麼罷 免也罷免不掉爛人,也不用感到自責,不必存有罪惡感。 【第十二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故公務員,得以使其子女,特考進入公家 單位擔任公職,以保障其子女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第十三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一、國民教育者,國民黨的教育也。故人民有受國民黨的效忠黨教育,與思想 箝制之權利與義務。 二、國民教育者,外國人的教育也。故人民(含高官、貴民)有責任與義務將 子女送至國外,當小留學生,接受國民教育。 【第十四條】 凡人民之自由及其他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 保障。故人民(含正、副總統)得以從事打高爾夫,吃五百元之便當等之自 由,最多被球K到,或膽固醇過高,並不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63.30.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