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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錄] ● 中華民國新憲法 β 1.0 贈閱測試版(?…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Sat May 10 09:29:4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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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中華民國新憲法 β 1.0 贈閱測試版
發信站: 風之故鄉 (Mon May 5 14:03:04 1997) , 轉信
修憲序言
當今社會民情改變,人民之舉止行為也多與原來憲法相抵觸。因此,為使全體國民
能夠免於違憲之苦,特修此版新憲法,增列注釋補充條文,以符合現代時勢,與配合大
法官解釋說明之用。
凡上自總統、副總統金光之軀,下至雞鳴狗盜之徒,全體國民皆適用本新憲法,以
保障自身利益及維護個人私欲,以促進社會新秩序,來宣揚國家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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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86憲法 β1.0版 (測試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丶民治丶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所謂三民,即為民意代表所專有,黑道之民所控治,富甲貴民所獨享也。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所謂國民,專指國民黨也,故其餘黨派請勿侵權,以維持國家主權之完整。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故國民不在中華民國境內,當然可以變成不是中華民國國籍,也可以不用持
中華民國護照。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故國民大會(含國發會)議議,得以變更領土(含省),任何人皆應配合(含省長)。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故民意代表,黑道暴民,富甲貴民等皆不是民族,故理所當然應以不平等待之。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紅地者代表「鴻禧」也,以紀念在水源地上篳路藍縷,努力開出鴻禧山莊,化不
可能為可能的偉大奇蹟。
青天白日代表藍藍的天際裡飛著一顆小白球,以紀念在高爾夫球場上努力揮竿的
官員,其流汗勞動的偉大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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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丶宗教丶種族丶階級丶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故一切的不平等,如下條子,打電話關切案情或判決,皆保證在法律的台面下進
行,以維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
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
序之逮捕丶拘禁丶審問丶處罰,得拒絕之。
故「協尋」,「協助辦案」,「瞭解案情」等辦案方式,皆不在此限之內,人民
(含老大,老二,老三等綽號的人)不得拒絕之。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反之,現役軍人(含上校),參與軍事採購(含艦艇採購),理應接受審判,且基
於國防機密,為防洩漏軍機,可採秘密偵訊與處決(准以佈置成自殺方式)。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故任何人(含正副總統)得以居住別墅(含鴻禧山莊),出入行動時得以不受紅燈
的干擾(得以管制交通燈號),且其家人(含孫女,兒子)得以移居國外。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丶講學丶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故人民(含新聞局長與文工會主任等發言人)得依情況,酌加說謊,或說馬屁話,
或睜眼說瞎話,或說智障白癡話,而不用負任何責任。上述單位也可出版與散
發噁心肉麻文宣或惡意中傷的黑函,以維持著作與出版之自由。
再者,任何人(含總統)可以暢談各種學說(含心靈改革),既使自己本身最需要
好好反省是否有貫徹該學說,而不用犯上詐騙之罪。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故警察(屬於人民的一種)得以在掃蕩取締之前,得以向特種行業秘密通風報信。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故人民(包含 可以擁有或相信分身,發光,蓮座,隔山打牛,發功,養小鬼等
能力的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故得以群湧至社會案件相關地點,觀看助興,守候徘徊,或買烤香腸吃。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丶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故公務員(含正副總統,各院長或官員)得以派用軍警來保障其家人之生存。
且得以兼任兩個以上的職務(含副總統與行政院長),且自由選擇是否是應該辭職
,以保障工作權。且得以任意繼承或轉移財產而無須繳稅,以保障財產權。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丶訴願及訴訟之權。
故人民在生日時可以許願,即使願望沒有實現,也不會犯上說謊欺騙之罪。
如最常許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的願望,雖然心知肚明不可能實現,也不算詐欺。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丶罷免丶創制及複決之權。
因此,人民只要有去選舉就有權感到自我肯定了,既使候選人都很爛,再怎麼
選都只能選爛人或再怎麼罷免也罷免不掉爛人,也不用感到自責,不必存有罪
惡感。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務公職之權。
故公務員得以使其子女特考進入公家單位擔任公職(含副署長),以保障其子女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反之,故納稅之義務有依人民不同(含權利、身份、貴賤等)而有執法上之不同。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同第二十條,故服兵役之義務有依人民不同(含權利、身份、貴賤等)而有執法上
之不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一.國民教育者,國民黨的教育也。故人民有受國民黨的效忠黨教育與思想箝制之
權利與義務。
二.國民教育者,外國人民的教育也。故人民(含高官貴民)有責任與義務將兒女送
至國外,當小留學生,接受國民教育。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丶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故人民(含正負總統)得以從事打高爾夫,吃五百圓便當等之自由,最多被球K到或
膽固醇過高,並不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丶避免緊急危難丶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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