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gan (一事無成的一年就這麼過ꐩ
看板joke
標題[情報] 挖到金幣據為己有 翰林教科書錯誤示範?
時間Tue Jan 11 13:46:13 2005
※ [本文轉錄自 NTPUyouthCOM 看板]
作者: Sagan (一事無成的一年就這麼過ꐩ 看板: NTPUyouthCOM
標題: [情報] 挖到金幣據為己有 翰林教科書錯誤示範?
時間: Tue Jan 11 12:24:35 2005
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5/01/11
挖到金幣據為己有 翰林教科書錯誤示範? 小六國語第六課遭質疑 有違拾
金不昧精神 翰林補充修訂:「挖到與撿到大不同」 全教會搖頭
【陳洛薇、韓國棟/台北報導】
意外挖到田裡的金幣,可以據為己有嗎?翰林版國小六年級國語課本第六課
「田裡的金幣」最近引發溫情與法律、道德爭議。多位學生家長向全國教師
會反映,該文教導孩子挖到金幣可據為己有,違背拾金不昧的道德標準,恐
怕會教壞孩子。
「田裡的金幣」課文主要教導學生「捨得把錢財和愛心跟人分享,人間自然
處處有溫情」。故事描述民國初年一位有錢的金老爺,為了看守金幣經常徹
夜不眠。他吃完早餐要睡覺時,最喜歡聽鄰居艾新唱歌。
有一天,艾新因憂心母親生病而不唱歌了。金老爺知道原因後,偷偷在艾新
的田裡藏了兩枚金幣幫助他,讓他有錢替媽媽治病。艾新以為是老天爺幫助
他的,帶媽媽去看病後,又能快樂唱歌了,還把另一枚金幣分給比他更窮苦
的鄰居。教材建議學童以「角色扮演」方式,揣摩劇中人物的特性。
這個課文引發許多老師、學生家長抗議,認為這樣會教壞小孩,以後都不會
拾金不昧了。台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近日也接獲教師會員、學生家長反
應,翰林版國小六上教科書有十九處錯誤或不當。
經台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轉達,翰林公司近日補充修訂說明指出,學
生在路上撿到錢,當然要交給師長或警察。但艾新拾獲的金幣是從自己土地裡
發現的,屬於「埋藏物」,依民法規定:「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
權」,不必交給警察或自治機關,跟在「路上撿到錢」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不過,全國教師會認為,用「埋藏物」的法律觀念解讀在田裡挖到的金
幣,恐有爭議;且教導孩子挖到金幣依法可據為己有更不妥。現今法律並無定
義「埋藏物」,參考民法公布之前的民律草案精神,「埋藏物」的定義是「永
年埋藏之物」,與課本中故事情節有別。
況且,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不應用最低標準教育孩子;就像拾金
不昧者,依民法第八○五條,可向失主請求失金十分之三為報酬。如果真的
依這條法律作道德教育,是非常不妥當的。
除了「田裡的金幣」,第五課「大愛精神不死」課文描述作者因藥
物中毒須洗腎維持生命,並自比被判死刑。家長質詢,孩子連腎臟病是什麼都
還不懂,這篇文章是孩子不可承受之重,會讓孩子產生悲觀的情緒。
儘管課文敘述作者飽受病痛之苦多年後,很幸運得到換腎機會重生而感
恩,但老師、家長憂慮,孩子們大都不懂洗腎的情境,更對「死」一知半解,
課文中作者以判死刑、不甘心、不能承受形容自己的人生挫折,對小六學童似
乎過於沈重了。
全教會指出,這本教科書被指出有十二項錯誤、七項不當,但翰林公司
的修訂說明只回應了十四項,五項未回應。全教會呼籲家長、教師,確認是否
已收到翰林的修訂說明,全教會也將提出補充,提醒教師、學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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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選舉就是我們的嘉年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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