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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FSJd5Fa ] 作者: yesman1214 (yes) 看板: gay 標題: Fw: [新聞] 同志登記婚被拒 告戶政所 時間: Tue Mar 27 11:53:39 2012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SJJk9h ] 作者: yesman1214 (yes)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同志登記婚被拒 告戶政所 時間: Tue Mar 27 11:32:59 2012 http://0rz.tw/2NWzw 2012年 03月27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陳敬學與高治瑋是同志伴侶,五年前公開宴客結婚,但他們去 戶政事務所要登記結婚卻遭拒,理由是《民法》規定男與女才能結婚。陳、高認為同志伴 侶也應享有婚姻權,特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同志伴侶可登記結婚,今天 下午全案將首度開庭。 今開庭盼「正名」 陳敬學與高治瑋是全台第二對公開結婚的男同志伴侶,第一對是男子許佑生與葛瑞於一九 九六年公開結婚。陳、高目前在日本旅行,今天將由義務律師黃國城代表出庭。陳敬學昨 透過電話告訴《蘋果》,「希望這件訴訟能協助更多同志朋友。」 律師黃國城則說:「同志結婚就像違章建築,裡面有水有電有住人,是存在的事實,缺的 只是合法門牌。」黃表示,陳、高為了「正名」及享有收養子女等法律權利及資格,二○ ○○年去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被以《民法》規定男與女才能結婚為 由拒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60.113
lawrence99:勇者轉甲板 03/27 11:33
lave2002:這麼高調~ 03/27 11:33
kyork:五樓跟樓下結婚 03/27 11:33
dmhorizon:違章建築還是要拆的 03/27 11:33
tyrande:給推 少兩個對手 是好事 03/27 11:34
fpgial:...無聊= = 03/27 11:34
CP543:這是他們的自由 政府管太多了 03/27 11:34
oralsex5566:合法我就要去登記了 03/27 11:34
jzn:一定要堅持到釋憲! 03/27 11:34
menshi:法官申請釋憲吧! 03/27 11:35
littlepigin:過得機會是零 完全是去浪費錢而已 03/27 11:35
A6:到美國結啦 喔對了 還要走對州喔 03/27 11:35
watashiD:應該合法化了!!解決男性過多問題 03/27 11:36
Erict:結婚無效 當然不給登記 03/27 11:36
BeefNoodles:甲甲真亂,法律清清楚楚還告啥毀? 亂來 03/27 11:36
neowu:等一下...如果他們在其他同志合法結婚的國家或地區辦手續 03/27 11:36
jknm0510a:google名字就可以看到約定開放式性關係.... 03/27 11:36
IPAD5:何時馬和金要去登記 03/27 11:36
jknm0510a:甲甲都那麼開放的喔 03/27 11:36
yiwern:亂告!要嘛理由應該主張民法違憲~但大法官會議同意的機率低~ 03/27 11:37
jackie60728:爭取是好的,但戶政事務所是無辜的... 03/27 11:37
mysterydream:就給他們結婚阿 至少比取一個煙霧彈好.... 03/27 11:37
jackie60728:依法就是不行,戶政給你登記他就倒大楣了 03/27 11:37
cuckooflower:台灣又沒什麼宗教包袱 應該開放 03/27 11:38
littlepigin:沒啥可能過 不過過了民法親屬篇大概改一半 哈 03/27 11:38
snownow:感覺應該要釋憲而不是告戶政事務所吧? 03/27 11:39
Kyo5566:沒宗教包袱 可台灣道德大於法律 看看火車趴 03/27 11:39
iloveblue:連告誰都不知道 哈哈 03/27 11:40
neowu:這樣可以回台灣登記結婚和戶籍嗎? 03/27 11:40
jzn:原則上必須要走完訴訟救濟才能向大法官釋憲。鄉民教育不能等 03/27 11:40
jasonyeh:我懷疑大法官會敢碰這種問題嗎 03/27 11:40
magicason:民法也沒有規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結婚 03/27 11:41
EOMing:要件不合是要結x...向理髮院請願立法創設個和男女結緍平行 03/27 11:41
littlepigin:正常法律程序走完才能提釋憲 不然大法官會忙死XD 03/27 11:41
jzn:駁回登記聲請的是戶政事務所,不告它要告誰? 03/27 11:41
BeefNoodles:拿到這案件的法官真爽,馬上結案 分數馬上拿到 爽 03/27 11:41
colinham:有人好懂法律喔 真了不起 03/27 11:42
richardchiu:他們結婚礙著誰?? 反對者吃撐沒事幹,住海邊喔 03/27 11:42
narutomaan:戶政事務所依法做事情為何是告它? 03/27 11:42
EOMing:的男男結x的東西出來還比較有希望 03/27 11:42
starfile:想釋憲也一定要告戶政輸到底後 才能釋憲 03/27 11:42
jackie60728:所以才說戶政無辜啊... 03/27 11:42
mig:MSM 03/27 11:42
jzn:因為大法官目前還沒有允許飛躍釋憲的例子,所以本來就要告到底 03/27 11:43
A6: MFM 03/27 11:43
minicess:有什麼好不能結婚 什麼年代了 03/27 11:44
littlepigin: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03/27 11:44
magicBamb00:有方法可以跳過終局判決 就是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 03/27 11:44
jackie60728:沒說你不能告,只是覺得依法行政還被告很衰小 03/27 11:44
littlepigin:不好意思 民法偏偏就是有規定.. 03/27 11:44
colinham:不是鄉民人人都讀過法律 學過一點皮毛就嗆鄉民教育怎地 03/27 11:45
Erict:樓上little大 婚約是訂婚 不是結婚 本文是說結婚 03/27 11:45
magicBamb00:偏偏就是有鄉民不懂法律 喜歡亂叫啊 03/27 11:45
jzn:好像看到有人無知被打臉又惱羞怪人澄清? 03/27 11:46
hyde0815:鍵盤法官 鍵盤律師很多 你不知道嗎 03/27 11:46
magicason:那叫婚約 請看結婚982 哪裡有一男一女 03/27 11:46
jasonyeh:某L被打臉 03/27 11:46
Nimrodel:按法律辦事也要被告...這堆甲甲腦袋都長在屁眼了嗎? 03/27 11:47
littlepigin:民法可以類推適用喔 法官要拿這條類推也不是不行 03/27 11:47
Erict:我沒打臉的意思@@ 稍微糾正一下 03/27 11:47
magicBamb00:亂類推適用 真正禁止同性結婚是用民法72解釋條 03/27 11:49
sniper2824:yo 03/27 11:49
magicBamb00:誰在跟你用民法972 03/27 11:49
jzn:民法中目前沒有婚姻限南女的規定。不過大法官解釋曾有類似文字 03/27 11:49
louis123321:一夫一妻不就是男女嗎?之前解釋已經揭示了阿... 03/27 11:49
hyde0815:基本上類推適用不是隨便用的 03/27 11:49
jzn:但應該不能認為大法官已經定調了。 03/27 11:50
louis123321:不然李震山大法官不用迂迴的在意見書上建構家庭權 03/27 11:50
jasonyeh:民法類推適用要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才能用 03/27 11:50
jzn:不過本來就不必改變婚姻制才能解套;可以向外國法制一樣設計同 03/27 11:50
jzn:性伴侶制,而不冠上婚姻一詞。 03/27 11:51
pololo61201:快合法吧!! 03/27 11:51
hyde0815:不行阿 他就是要登記結婚@@ 03/27 11:51
louis123321:還是李震山是寫在自己的書上的而非意見書上??忘記了 03/27 11:52
littlepigin:我法律上的觀念有錯 不好意思 03/27 11:5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esman1214 (1.169.160.113), 時間: 03/27/2012 11:53:39
padparadscha:很佩服他們夫夫的勇敢!!! 03/27 11:58
hornybeast:釋憲才對 如果台灣能合法 那就真的民主又跨一大步 03/27 12:03
WhiteWhale:板規14.15 03/27 12:06
yosikatu:釋憲一定要用盡所有救濟途徑才可以 03/27 12:07
rmp04:加油! 03/27 12:10
NEORG:釋憲+1,民法的規定明顯違憲吧...而且人類的性伴侶選擇權也是 03/27 12:15
NEORG:天生的,不應加以限制,且早於憲法及法律創始之前,所以據大法 03/27 12:17
NEORG: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性伴侶(or性取向)選擇權應該位於憲法等級 03/27 12:19
NEORG:或是在憲法之上,民法加以限制,明顯限制性選擇權及牴觸憲法 03/27 12:21
boo19900520:加油 終於要走到釋憲這步了嗎 03/27 12:22
victorway:加油!!!!!!!!!!!!!!! 03/27 12:24
thankmilk:我第一次覺得八卦版的推文頗中肯...(多數啦XD) 03/27 13:09
thankmilk:不過我記得轉文要有20字心得 03/27 13:11
b0807love:我覺的領養可能還太困難,但是夫妻的權力是可以先執行 03/27 14:13
ddtddr:一堆鍵盤法官 03/27 15:09
stone1980:加油!!!!!! 03/27 15:09
leontooq:用違章建築比喻好像有點奇怪... 03/27 15:51
sbchris:不是民主而是人權,不管是什麼...反正跨出了一大步 03/27 16:16
Ichbinschwul:八卦版推文怎麼有點friendly了? 真詭異 03/27 17:19
eulb03:太猛了,就是存心要搞上新聞吧,GJ 03/27 17:2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eulb03 (111.248.65.141), 時間: 03/27/2012 17:25:20
mag2520:先告再申請釋憲,可是駁回的機率應該很大。 03/27 17:51
jester777:太有勇氣了,幫高調!!! 03/27 19:20
ciaoitaly:brave!!加油啦 03/27 20:00
fard:大法官:此乃重大政治事件,即學理上統治行為,司法不宜介入 03/27 21:02
goodcack:可結為婚姻的對象範圍跟我國固有疆域的認定一樣棘手 @@ 03/28 10:38
childmm:他們的目的應該只是想替同志發聲...即使知道不可能, 03/31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