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奇摩新聞看到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5/1/2aj05.html
加州聯邦法院法官認為加州禁止同性戀結婚的法令,已經侵犯人權、構成違憲,他據此推
翻加州禁止同性戀結婚的法案,這是同志團體的一個重大勝利,不過這項對美國政治以及
社會,都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判決,幾乎必然會到最高法院見真章。(夏明珠報導)
加州禁止同性戀結婚的法案,在2008年通過公民投票,正式的名稱是第八號公投案,公投
過關後,加州憲法增列只有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才合法的條文。
不過舊金山聯邦地院庭長(華克)認為公投案沒有對禁止同性戀婚姻,提出充分的理由,
問題的關鍵在於,不允許同性結合,是否讓同志在憲法下,應該享有的平權,被打了折扣
。
華克法官是雷根所任命,他的判決書洋洋灑灑,總共寫了136頁,不過,在推翻同性戀結
婚禁令之後,他又做了暫緩執行的裁決,以平息反對者的憂慮,因為反對同志結婚合法化
的人士擔心,禁令一除,就會有人迫不及待的去結婚,在法律程序還沒有徹底走完之前,
這可能會讓問題更加複雜化,暫緩執行的意思是,加州的同志們想要合法結婚,還得等一
等。
美國目前只有麻州、康乃狄克、佛蒙特、愛荷華和新罕布什爾五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讓
同性戀合法結婚,紐澤西則准許同性戀公民結合。公民結合是指在民法下,可以獲得保障
的類似於婚姻的兩人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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