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nyremix (半線魚)
看板lesbian
標題[討論] 同性戀者不能收養小孩??
時間Thu Oct 25 08:51:48 2007
這是一則法院最近裁判同性戀能否收養小孩的判決
內容及結果如下
最近出現法院禁止同性戀收養子女之首例判決。
桃園縣一對女同志欲收養女嬰,但遭桃園地院認為:「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之性
別錯亂,可預期未來將面對許多壓力,對幼兒不公,故裁定不准收養。」此一判決,是我
國法院面對同性戀者可否收養子女之首次態度。
同性戀者是否可以收養子女?是否具有收養資格?過去少有學說加以討論。關於
收養,法條依據在民法第一○七九條之一:「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
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以及民法第一○七
九條之一:「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須符書
面要式,且須經法院許可。法院審理收養案件時,應依非訟法理加以審理,應依「子女最
佳利益」作為考量,具體認定案例事實中之收養者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本例,法官曾委託家扶基金會作家庭訪視,得知收養者經濟穩定且喜歡小孩,希
望透過收養小孩獲得完整之家庭生活,收養者之原生家庭亦願意支援協助照顧該未成年子
女。但本案最後仍遭法官駁回,其主要之理由為「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性向扮演
異於多數人,將會承受極大社會及同儕壓力,故收養者不可因自己對完滿家庭之期待,而
將孩子置於不可測之壓力中」。
法官雖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認為相愛是個人自由,社會應予尊重包容
,但有鑑於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尚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
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筆者認為,關於收養子女之認可,法院於考量收養者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
益」時,應全面性地加以綜合考量,且若駁回申請時,須以判決充分說服人民。法官既然
先認為戀愛是個人自由,亦對同性戀持正面態度,但最後卻以同志收養可能會在日後造成
孩子性別認同混亂,而出現自相矛盾之論證。若肯認個人戀愛自由,其範圍自當包括戀愛
對象之自由,而性別之認同只是社會之建構結果,並無所謂對錯,亦無所謂混亂。法官若
真的認同同志,當不會以同志將來會造成未成年子女性別認同混亂此理由而加以駁斥。
另外,關於同性戀收養者可能會造成未成年子女將來面對過大之壓力部分,筆者
認為才是本裁定駁回之真正理由。惟法官所指稱之未成年子女將來需承受之社會同儕壓力
所指為何,並不清楚。筆者揣測可能是擁有同性戀母親後,將會受到同儕與社會之異樣眼
光,而可能會傷心難過。然而,若立基於戀愛自由應受平等保護之前提下,需要被改變的
會是社會大眾之態度,而非以此為理由拒絕同性戀者之收養。
本文認為法官駁回裁定之理由,皆有待進一步之斟酌。退一步而言,收養問題
不等同於婚姻問題,收養者可單獨收養,不限須夫妻始得為之;同性婚姻雖尚未被我國民
法所明文承認,但不代表同性戀者不得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仍應回到「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才是,法官針對收養者作全面調
查後,若認為收養者所提供之收養環境不錯,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認可
。於駁回收養裁定時,亦應給予人民信服之理由。
*資料來源:月旦E週報NO.213:同性戀者不能收養小孩??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13.asp
真的非得男女結婚才能有小孩嗎?? (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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