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omocom:感謝 09/01 20:59
推 bj26bj:簡單來說,家庭成員本來就不限婚姻與血緣關係,同居情侶也可 09/01 20:59
→ momocom:那請問多元家屬有扶養義務嗎?可爭取親權或監護權嗎? 09/01 20:59
1.有扶養義務,因為這是現行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裡面扶養次序第五個就輪到家屬。
2.親權是專屬於親子間的,若關係上單純是多元家庭的家屬當然沒有。
3.監護的部分原本的規定就很多元,
因此雖然家屬並不屬於法定監護人,但可以憑此身分向法官爭取。
→ bj26bj:組成家庭 09/01 20:59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74 (09/01 21:04)
噓 wahdee:連男同性戀是否生理疾病都沒搞清楚 討論立法沒有任何意義 09/01 21:01
推 bj26bj:就算異性戀如果有遺傳等疾病一樣可以結婚啊,有問題嗎 09/01 21:01
→ bj26bj:沒法律規定病人不能結婚或組家庭吧XD 單討論男同志意義在哪 09/01 21:02
推 uka123ily:你應該是問草案內容有無牽涉扶養義務,不是問多元家屬 09/01 21:04
→ wahdee:戀物癖表示: 09/01 21:04
→ uka123ily:多元家屬這用詞也怪就是。 09/01 21:05
推 hgfck:不曉得某人有沒有高中畢業,公民都不知道學到哪去了 09/01 21:06
推 bj26bj:so? 現在有哪個戀物癖不能結婚嗎XD 09/01 21:06
→ uka123ily:戀物癖干這屁事。 09/01 21:07
→ bj26bj:我想多元二字是跳脫以往家人關係只囿於血緣和婚姻的想像吧 09/01 21:07
→ uka123ily:是否是生理疾病都沒搞清楚,那就是不是了阿 09/01 21:07
→ uka123ily:多元家屬聽起來家屬很多元,但多元不是這樣用== 09/01 21:08
→ wahdee:下視丘前葉第三間隙 09/01 21:08
→ bj26bj:是啦,伴侶盟講的是多人家屬... 09/01 21:08
→ HermesKing:也不是什麼專有名詞不用太計較啦 看得懂就行了 09/01 21:09
→ uka123ily:伴盟是用「多人」家屬、「多元」成家。多元是制度多元 09/01 21:09
→ HermesKing:畢竟不可能強求每一個瀏覽者都要達到精通的境界 09/01 21:09
→ uka123ily:但用詞不精確是會讓人很困擾的,譬如靈糧堂的用法 09/01 21:10
→ HermesKing:總不能讓我擅自改人家的回文跟推文吧 XD 09/01 21:11
推 archie:@wahdee Evidence for a Biological influence in male 09/01 21:12
→ archie:Homosexuality 這篇你幫大家導讀一下啊 讓大家知道一下 09/01 21:12
→ archie:你對基因理論影響人類性傾向的見解 09/01 21:13
推 momocom:但「多人家屬」聽起來也很怪,現在的親屬制也是多人啊 09/01 21:13
→ HermesKing:所以說為了解釋清楚我是使用"多元家庭的家屬"七個字 09/01 21:14
→ uka123ily:所以就是取名字的問題,所以靈糧堂連啥多p都可以聯想 09/01 21:14
→ uka123ily:雖然我覺得多人可以連多p這實在是超乎常人的創造力。 09/01 21:15
推 jungjungjung:馬英九自肥草案 09/01 21:23
要過了才算啊,沒過就什麼都不是惹~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74 (09/01 21:49)
推 fantasibear:推推 09/02 05:03
※ HermesKing:轉錄至看板 gay 09/04 09:4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ermesKing (180.176.108.174), 時間: 09/04/2013 09:46:11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174 (09/04 09:47)
推 ke24126:同居伴侶在一些西方國家早已行之有年,在加拿大這裡甚至可 09/04 12:56
→ ke24126:以為同性伴侶申請移民。這不是什麼新鮮事。不是很喜歡比 09/04 12:56
→ ke24126:照國外,為何這件事卻如此難行.. 希望我們能更加油 09/04 12:56
→ white9cat:看了問與答,幾乎都著重在伴侶與婚姻的差異。y 09/04 13:08
→ white9cat:多人家屬有草案外細部的說明嗎? 09/04 13:09
→ white9cat:相互代理的日常事務,是否包含攸關生死的"醫療同意書"? 09/04 13:10
這部分必須先說說現行關於「醫療行為同意權」及「醫療資訊獲取權」的規定。
參照醫療法相關規定,此二項權利是屬於患者本身的權利。
僅例外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最近親屬或關係人(含同居人、摯友等)等為同意權人。
當同意權人同時做出相異的決定時,以次序前者為先。
然而,此次修法並不包含醫療法。
也就是說,假使修法全盤通過,「家屬」至多為較容易提出證明的關係人,
不僅不具優先地位,遇到比較「嚴謹」的醫院,也可能同現況般不被理睬。
另外再說說「日常家務代理權」。
「日常家務代理權」是為因應家屬間「共同生活」的實際需求而設立的。
因此範圍當然只及於與「共同生活」相關的「財產上」處分,不能恣意擴張。
綜上,一如原文的結論:
若是想要讓彼此的關係更緊密,符合條件可成立「婚姻/伴侶」或「親子」關係。
家屬沒有繼承權,只有對彼此的扶養義務與日常事務的代理而已。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174 (09/04 14:37)
→ white9cat:第1128條刪除 第1127條消除未成年而已婚者要件 09/04 13:25
→ white9cat:有必要嗎? 09/04 13:25
→ white9cat:第1173條包含與他人建立多人家屬關係,然如是一第三者 09/04 13:30
→ white9cat:進入事主原生家庭建立多人家庭關係,這算分居嗎? 09/04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