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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基本法目前只是政府的草案 也就是說保留了與所有社運團體協商的空間 同時 這個草案也祇能說是執政黨的政策而已 屆時還需要通過立法院的諸公婆這一關 而在野黨也不一定會支持這個版本 社運團體如果真的關心這些弱勢議題 就應該緊盯著法案制定的過程 透過向朝野雙方的遊說與角力 把對弱勢者最有利的政策催生出來 同時 再依據人權基本法去修改民法親屬篇等關於婚姻與領養等法條 這樣才能算大功告成 執政黨的確不該在這個草案初期階段 就大吹大擂其功績 不過嘛 選舉到了 大家可以理解其苦衷 :P 而作為社會運動工作者 策略性地運用選舉的動力 應該盡量為弱勢者爭取權益才是 另外 法律的制定只是保障公民的權益不致受損 卻無法保證社會上所有人的價值觀 都會一樣 就好像女權運動辛苦了這麼多年 也沒有辦法保證每一個人都尊重女性一樣 總之 要努力的地方還很多 所以 活著也才有動力 ^__^ ※ 引述《Khorkina (,,,)》之銘言: : 認識「人權基本法」草案 : 魔術帽裡人權變來變去變不見? : 2001年,法務部突然對媒體宣布,為落實人權立國主張,已完成了「人權保障基 : 本法」草案的草擬工作。草案內對同性戀權益化約為組成家庭、收養子女;曾有 : 媒體誤以為該草案將使同性戀者獲得結婚權,法務部特別出面嚴正澄清組成家庭 : 絕非「結婚」,扼止了同性結婚權的討論空間。研考會也立即發表調查表示「國 : 人對同性婚姻不認同」。 : 2003年7月底,政府再度宣布新版「人權基本法」草案已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 : 擬定完成。參酌許多國際人權標準的新案,將性別、性傾向納入禁止歧視之列, : 亦明訂結婚、組織家庭、收養子女、工作平等權。然而內政部、法務部旋即放話 : 表達總統府版陳義過高的反對態度。 : 2003年10月27日行政院宣布完成「人權基本法」兩個草案版本的整合,並希望趕 : 12月完成立法。面對國際媒體大大宣傳台灣同性婚姻合法,政府這次倒是沒有任 : 何澄清。 : 可是仔細閱讀資訊有限的國內新聞報導不難發現,所謂整合版對於「同性男女得 : 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的規定,不就是2001年法務部所提出不完備、傾向保 : 守的版本嗎?「原件」跟「掉包」這一來一往間,鈔票變冥紙,平平叫「人權基 : 本法草案」,立場、內容差很多。 : 如果,一聽到政府對於同志表達了善意,不論內容如何,同志們都應該高興,那 : 麼,性質相似、卻越來越模糊的善意表達了三次,再多的興奮也該用完了吧?! : 此外,行政院長還表示同性戀自組家庭「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否則不宜貿然施 : 行。」同一個政府,一個人扮白臉猛畫大餅,一個人扮黑臉頻頻解釋這個不等於 : 那個,兩個立場從左到右相差不只十萬八千里,「善意」的標準如何檢驗? : 從2001年到2003年底,我們等到的卻是政府選擇了一個保守的版本,而尚且遑論 : 這個保守版本是否會通過,政府對這部位階彷彿高如憲法的人權基本法的立場, : 竟然是沒有配套措施便不施行。未來同志社群在要求任何公民權利時會不會發現 : ,沒有一項權利會因為「人權基本法」得到任何幫助,甚至發現在立法精神上, : 早已設下限制、排除了解釋的機會呢? : 我們要名實相符的平權法 : 2001年法務部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之時,同志團體已表達「人權基本法 : 」的研擬不應閉門造車,在忽視台灣同志的真實生活處境和社會俯拾皆是的歧視 : 現況下,忽視數千項因婚姻關係而來的權利以及在工作、就學、社會參與等等層 : 面的(反歧視)平等權,僅僅把同性戀者權益特殊定位在組家庭、收養子女上是 : 極為不當的。 : 國際上有多麼看似華麗的同志人權外衣都沒有意義,生活在台灣的同志們依然需 : 要面對社會的歧視、惡意和冷漠,以及法律的不承認。教育部版國語辭典對於同 : 性戀的定義竟是「多為幼年期性別角色認同不良所造成」,所舉例句:近年來有 : 人主張不應將同性戀視為疾病,只能視之為性心理異常;在同志團體出面抗議之 : 後,依然沒有改變。另外,警政單位對同志場所與刊物的不當臨檢和查扣,在同 : 志舞會強制抽血檢驗愛滋等等,政府種種歧視作為,與宣稱的尊重、保障同性戀 : 人權根本是背道而馳。 : 真正具有人權理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清楚弱勢人權議題,是不能以民粹的方式對 : 決的;有反省能力的政黨,也應該了解社會運動是社會改變與進步的力量,勇於 : 接受挑戰。同志運動長期追求的是一個得以自由表達自己的空間,一個真正平等 : 、符合社會公益的社會。希望下一次台灣同志人權在國際引起注目時,是令人真 : 正感到敬佩的人權成就,而不再是不堪深究的爛把戲。 : ---------------------------------------------------------------------- : 【「人權基本法」草案版本對照表】 : 版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法務部版) : 法務部草擬2001/6/26定案 : 條文:(同性戀權益之保障) : 第二十四條 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 : 說明: : 一、同性戀觀念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爰於第一項規定國 : 家應尊重同性戀主之權益,並於第二項規定,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並收養 : 子女。 : 二、參考憲法第七條。 : ---------------------------------------------------------------------- : 版本:「人權基本法」草案(總統府版) :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草擬2003/7/17通過 : 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條 人權平等原則 : 人人應享有之自由及權利,不因出生、性別、性傾向、族群、膚色、基因特徵、 : 容貌、語言、宗教、政治、財富、職業或其他身分,而有所歧視。 : 說明: : 一、人為自由與權利之主體,任何人之生命,不問其出身、家庭、財富、地位等 : 背景,其價值均相等,人格亦均獨立自主,同受法律保障,才能享受自由與權利 : 之利益。人權之享有應是同等享有,不應個人之特質而有所區別,此為各國際人 : 權條約所肯認。 : 二、參考憲法第七條、司法院釋字第四一0號、第四五七號解釋、〈世界人權宣 : 言〉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七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經濟社 :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 : 條文: : 第二章 公民與政治權利 : 第二十六條 結婚權與組織家庭權 :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 : 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 說明: : 一、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廣予保護及協助,如已達適法結婚之年 : 齡時,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婚姻係成立家庭之基礎,有賴於雙方 : 本於獨立自主之意願結合並維繫,故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或未經本人之同意而令 : 雙方締結婚姻。 : 二、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爰規定同性男 : 女組成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 三、參考憲法第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 十條第一項、〈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二條、〈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九條。 : 條文: : 第二章 公民與政治權利 : 第三十六條 工作平等權 : 雇用、勞動與報酬等工作平等權應受保障,不因性別或性傾向有所差別。 : 說明: : 一、職業工作待遇之平等乃是勞動人權之重要內容,因此包括雇用、勞動與報酬 : 等所有領域之平等應受到保障,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所差別。 : 二、參考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司法院釋字第四 : 五七號解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 七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條、第十一條、〈歐盟基本權利憲 : 章〉第二十三條、〈維也納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第一章之十八、第二章之三十 : 六、三十八、四十三。 : ---------------------------------------------------------------------- : 版本:「人權基本法」草案(整合版) : 行政院2003/10/27消息發布 : 條文: : 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 : 註:沒有資料釋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