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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6 中國時報
同志仍須努力
◎丁連財
近來有一連串的同志新聞:澳洲研究生以耶穌及其門徒是同志為題,寫成博士論文;
香港學者撰文指出屈原是同志;著名影集〈刺鳥〉男主角李察張伯倫以六十九歲高齡坦
然出櫃;美國聖公會選出同志主教;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直指聯邦政府禁止同志結
婚違憲,裁定同志婚姻有效;自台灣遠嫁荷蘭的同志因為未服兵役遭通緝,護照被註銷
而控告中華民國政府。
把偉人和名人拉到自己陣營,進到想像的共同體當中,可以提升自我認同,增進同志
驕傲,但就現實生活而言助益不大。多提幾次著名的白姓小說家、林姓舞蹈家、蔣姓藝
術家、蔡姓主持人等等都是同志,極其優秀,無濟於事,因為別人也很容易找到不怎麼
樣的同志來做反證。對同志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像社會上許多弱勢團體或族群一樣,譬
如勞工運動、婦女運動等,爭取法律上的平等權利與保護,創造更多的政經社會條件,
以便坦然生存、自在生活。 同志也能擔任主教,也可以結婚,就是要直指平等的就業權
與共組家庭權。
以一個現代社會而言,在討論同志問題時的基本思考是:可否因為一個人的性取向而剝
奪或減縮其人權與民權?
老是以違反自然而反對同志,可謂極其無聊,因為生物學家早已發現四百五十種動物有
同性戀,紅毛猩猩享受口交,而海豚性喜大鍋炒。到底甚麼才合乎自然?以不繁衍後代而
反對之,更是離譜。頂客族、墮胎族、神職獨身族也不生育,可以比同志更豁免責備嗎?
沒有證據顯示同志比較不守法、不負責、不長進、不愛家人、不愛國、不關心社會、不誠
實納稅,也沒有任何科學研究可證明同志與異性戀的優劣。在性行為上,同志不見得比異
性戀更好濫交,再說,絕大多數的性犯罪都是男性的異性戀者幹的。只要是涉及愛、性與
婚姻這類問題,不免就有彼此適應、恩怨情仇、爭執打罵、嫉妒、第三者等問題,不管是
同性戀或異性戀都一樣。因此,同志的性愛權應該獲得尊重,而且也要爭取媒體的公平報
導權。
近三十年來針對同志問題的國際趨勢主要有兩大面向:消極上把同性戀除罪化;積極上
則立法給予同性戀等同或近似於異性戀的權利和保護。西歐與北歐等先進國家,和美國與
加拿大部分州省,已經賦予同志婚姻權,或建立只差婚姻之名的同志公民夥伴登記制,賦
予各項健保、減稅、繼承與監護權利。以排斥、罰款、下獄、驅逐、處決等方式加害同志
,絕大多數都發生在經濟落後且政治專制的國家,譬如:伊朗、埃及、塔立班政權時期的
阿富汗和許多非洲國家。
法律經常走在社會之後,法律配合現勢修訂,可以反映社會的變遷。如果刑法上的「強
姦」定義都可以改變(名稱改為比較不驚悚刺激的「妨礙性自主」;把男對女改為不限性
別;從性器官接合穿透擴大到包含使用器物),結婚與家庭的定義也可以隨著時代演進而
改變。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禁忌要打破,如果大家可以高喊體重不是壓力、年齡不礙性力
、身高不是距離、家世不須考慮、階級不是圍籬、種族不是問題,現在可以加上一句:性
別沒有關係。
以台灣社會變遷而言,現實生活或媒體揭露的現象已經走向性姿勢多樣化、性對象多樣
化、性管道多樣化,但這只是技術面、消息面的改進。與人權和民權關係最密切,而且涉
及一個國家社會進步指標的基本面問題,也就是營造一個性別多樣化的世代與社會,卻沒
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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