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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戀是癖不是病 早期專業的文獻,認為同性戀感情與行為是異常的,是阻撓心理社會 發展的一個象徵。之後,許多精神醫學專家改變他們的態度,在1974年,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 ( APA )決定將同性戀自心理疾病診斷分類中剔除,並 明白指出,同性戀只是常態性行為的差異。只有自厭性同性戀( 無法認同 自己是同性戀者 ),才需要治療。「世界衛生組織」最新出版的國際疾病 分類( ICD.9.DM,1995 )也註明同性戀已被取消,僅保留自厭性同性戀一 項。 (2)同性戀不等於換裝癖者(transvestism) 根據研究,80%的換裝癖者 (transvestism,打扮成異性模樣)是異性 戀,只有10%~20%的男同性戀者,會打扮成女性模樣(例如電影亂世浮生與 沙漠妖姬)。女同性戀中有換裝癖者,更是少數。 (3)同性戀不等於變異性症 許多人常常會將性取向( sexual orientation )與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混淆,因此把同性戀者想成不當的性別認同。一般人以為,男 同性戀者一定像女性般嬌柔,而女同性戀者一定像男性般陽剛。其實,這 只是少數現象,異性戀中也存在。例如美國跳水金童—盧甘尼斯(贏得四 面奧運跳水金牌的傑出運動員),就可以反駁大家對同性戀的錯誤刻板印 象。基本上,同性戀者認同自己的性別,這跟變異性症的人,否定自己的 生物性別,心理是異性戀,而想變性是不一樣的。 (4)同性戀者不等於戀童癖 猥褻孩童的罪行大部份乃是異性戀者所為,尤其是有關男老師猥褻學 生的案例上,絕少是由同性戀傾向的男老師所為。根據紐約時報的估計, 全美國的男老師中有十二萬到二十四萬是同性戀,而在紐約所發生老師對 學生的性騷擾案例中,無一是男同性戀者所為。 (5)同性戀不見得會憎恨異性 研究證據顯示,大部份的同性戀者滿意自己的性別,也不排斥異性, 他們只是寧可與同性維持性或情愛關係。同性戀者,大部份與異性關係良 好,甚至廣受異性青睞。有些人會覺得奇怪,同性戀者與異性相處融洽, 卻無法接受異性愛。然而,這跟異性戀有許多同性密友(不排斥同性), 卻不會發生同性戀的道理是一樣的。 (6)AIDS不只是由同性戀傳染 性氾濫是性開放社會的現象,異性戀也不例外。當初,AIDS被認為是 上帝對同性戀者的處罰。如今,大部份的患者是經由異性傳染。前不久查 獲一位剛來台灣的外籍賣春女感染AIDS,來台兩個月,接客人次達五百多 ,便可知道異性戀的性關係不見得較單純,而且感染AIDS有等高的機率。 (7)「肛交族」不等於男同性戀的代名詞 同性戀者的性行為,肛交不是絕對,更多的時候,口交、手淫、摩擦 反而是較習慣採用的方式。相反的,男女間的性行為,也會採用肛交方式 ,當作是一種增添情趣的姿勢。 (8)女同性戀者是無性者 大多數的異性戀者,對於性行為的概念常被侷限陰莖插入陰道的單一 模式。因此。不具有陰莖的女同性戀者,享受性愛能力,倍受質疑。有不 少人以為,女同志們可以拉拉手、看看電影、逛逛街、親親嘴,就是不會 做愛。事實上,女同志同於其他人,對性有慾望、有需求,也能夠擁有良 好的性愛關係,享受性愛的歡愉。 (9)同性戀並非不自然與違反道德的 有人認為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自然的。 然而,在1991年,性研究 期刊(Journal of Sex Research)指出1970-1990期間,全美性行為的一 項估計顯示,20%男性在其一生中跟男性有性關係。 如果同性之間的相戀 或是性行為,是自願的,是歡愉的,有何不自然? 一般認為自然的異性性 行為,如果是強迫的,又有何自然可言? 道德觀是社會化的結果,不同時 期,不同文化,有不同的認定。處於多元化社會的我們,更不應該以自己 的價值來加諸他人。例如天主教認為自慰、避孕是違反自然而不道德,我 們是否也如此認為? 宗教性的態度,歷經空間和時間改變,也會出現不同 的看法。因此,美國聖公會,開始聲援公開承認是同性戀的男女牧師,許 多教區也雇用他們。 (10)分工並非絕對的角色扮演 大家以為,同性戀的關係中,總有一人扮演丈夫,一人扮演妻子。實 際上,這非必然,某些同性戀關係中,並沒有此種角色的分野或是兩者可 以隨時調換。同樣地,現今夫妻的角色分配,也不一定是傳統認定的男主 外,女主內。在性行為上,亦無所謂絕對僅有零號 (女性性角色)與壹號 (男性性角色)的分別。 (11)社會上的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 衛道人士認為,承認同性戀,會鼓勵青少年模仿,也許會有這種狀況 存在。但是,一個人的性取向,是否這麼容易被動搖?值得探討。至於軍 隊、監獄、或是男女分校等特殊環境產生的「情境同性戀」並不能視為真 正的同性戀。這些人一旦恢復到日常環境,這種同性取向的情愫便會消失 。況且軍隊、監獄的雞姦事件,大部份只是發洩性慾,並不含任何感情。 也有人認為,若同性戀者愛上自己,會危害自身安全。以男性來說, 面對的是跟自己一樣,甚至比自己更強壯的同性,比起柔弱的女性而言, 似乎一下子由強者角色變為任人宰割的弱者。 說實話,這是十分沙文的大男人想法。同性戀喜歡上異性戀的同性, 並不代表這樣就會有什麼性侵犯。況且,同性戀者尚未被社會接受,連說 出喜歡對方,承認自己是同性戀,皆是冒險的行為,何況是性騷擾?!再 者,大部份的同性戀,也會選擇與自己相同性取向的同性生活,因為,他 們也需要感情的保障與依歸。 (12)同性戀者並非全都生活在社會黑暗角落 早期由於缺乏交友管道,加上社會排擠,同性戀者,似乎與社會黑暗 角落的邊緣人劃上等號。其出沒的地點,不是三溫暖就是晚上的公園。然 而隨著資訊發達,由網路上,或是同志社團來認識朋友,互相交流,有越 多的同志走出黑暗角落。 (13)異性戀的伴侶關係不一定比同性戀穩定 由於缺乏法律與子女等等的約束,同性戀有更寬闊,更自由選擇適合 伴侶的空間,並不代表同性伴侶就較不穩定。反觀異性戀,常常因為婚姻 、家庭或子女因素考量,而維持表面的伴侶關係,這種穩定的伴侶關係, 毫無愛情意義可言。 附帶一點,本人並非刻意將同性戀跟換裝癖、戀童症與AIDS劃清界限 ,也不認為換裝癖、戀童症、變異性症就是病態,只是強調之間並沒有必 然的關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