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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分享]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時間Wed Dec 29 15:14:56 2010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文/許秀雯 寫於 2010年12月29日 14:26
這篇短文旨在介紹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幾經修法之後的新面貌,以
及在法國社會中PACS與婚姻近來的消長趨勢。
法國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直譯:民事團結契約)
制度自1999年底開始施行,這是法國民法中除「婚姻」(mariage)及「同
居」(concubinage)以外的第三種伴侶關係形式。在法國,婚姻目前仍僅
限異性戀伴侶始得締結,民法對於婚姻之權利義務設有密度甚高之規範,至
於「同居」其在法律評價上則僅係一種「事實狀態」,同居人沒有特殊的法
律地位,原則上同居人間亦不互負義務。PACS制度的創設,是為了回應兩個
社會事實與需求:一個是法國社會存在非常普遍的(異性戀)非婚同居現象
,另一個則是被婚姻制度排除在外的同志族群要求同志伴侶關係應該得到法
律的承認與保障,因此,
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PACS,其性質像是「婚姻」
與「同居」之外的某種另類選擇,其地位則有如介於「婚姻」(高密度法律
規範)與「同居」(基本上不受法律規範)之間的「中庸之道」。
PACS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是
同性或異性的兩名成年人為安排其共同生活
而依民法PACS專章之規定
簽訂的民事契約,在這個書面契約中雙方約定其共
同生活之權利義務關係,此包括一共同住所
[1]( résidence commune)、相
關財產之約定,例如可以約定開一有別於個人帳戶的共同銀行戶頭以支應日
常生活的支出,亦可約定相互間的經濟支持與協助義務,比如當一方是在家
負責家務勞動者,可約定他方每月應撥一定款項給在家勞動之一方以維持家
計相關支出,且可約定此支付額度,當在職場工作之他方收入變動超過一定
比例時應即相對調整或約定應定期檢視調整給付額度等等,雙方亦得約定共
同支出項目(如房租、房屋貸款或其他與共同住所有關的管理雜費、小孩的
教育與其他支出)之分攤方式及比例,以及PACS解消時雙方相關賦稅與財務
分配處理等事項。
締結PACS的雙方當事人須在法國有共同住所,但法律並不要求一方或雙
方須為本國人(不以國籍作為要件)。與婚姻不同的是,如僅單純與一法國
人簽訂PACS並不保證可以因此取得居留權。依法國有關居留權授予的規定,
「家庭與個人生活」(vie privée et familiale)因素是發給(或拒絕)
外國人居留請求的考慮標準之一,在實務上,必須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申請
者與其PACS伴侶確實在法國已有穩定持續之共同生活,才能以此為由取得在
法居留權,否則就必須提出其他法定居留原因之證明,例如就學、就業證明
等等以取得居留許可
[2]。
此外,PACS之成立並
不以「已共同生活相當時間」為要件。PACS須向共
同住所的地方法院書記處登記,並
以此登記作為生效要件。
當1999年底PACS法案通過時,立法者亟欲清楚區隔PACS與婚姻之不同,
因此最初乃將PACS定位成一個對於伴侶的個人「地位」沒有什麼實質影響的
單純契約
[3]。歷次修法之後,今日PACS在若干面向上已更趨近於婚姻,例
如,在2006/6/23的新法所安排的數項措施(2007/1/1開始適用)就包括開
始在官方的人民身分資料(l’état civil)
[4]上作PACS登記以及伴侶身
分的標示。也就是說,
在2007/1/1之後成立的PACS變成與婚姻一樣,會在個
人的「出生證明」(l’acte de naissance)文件上被標示[5]。
PACS的解消程序及條件均較離婚簡易許多,法國的離婚程序即使是在兩
願離婚之情形,都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審理並強制當事人委任律師,
PACS則可
以藉由兩造合意,亦可以僅單方決定就片面解消,不需要透過法院審理。雙
方合意解消PACS時,必須送交一份共同解消的聲明給原登記之地方法院書記
處,由書記官作解消登記並處理後續當事人身分資料的公示事宜;如果是一
方片面行使解消權,依法必須透過「執達人」(huissier)
[6]來送達給對
方(PACS伴侶),「執達人」會給原登記之地方法院書記處一份解消送達影
本,書記官會據此作解消登記、通知雙方當事人解消登記並處理後續當事人
身分資料上的公示事宜。2006/6/23的新法(2007/1/1施行)已取消舊法中
有關片面解消PACS時須有三個月預告期間的規定,使得PACS的解消程序更加
便捷。
除了解消程序簡便的優點外,
在2005年的稅務改革之後,PACS伴侶在租
稅法上的地位已等同於婚姻配偶,因此更促進愈來愈多的伴侶選擇締結PACS
,依據法國國家經濟研究與統計院(INSEE)2010年1月出版之統計數據顯示
,與婚姻這個古老的制度相較,PACS確已逐步成為一個廣受法國人青睞的伴
侶結合形式
[7],詳言之:
PACS之開辦始自1999年底,施行十年後即2009年當年有17萬5千對的伴
侶選擇締結PACS,其中有95%是異性戀伴侶。2008年締結PACS的人數相較於
2007年增加了40%,2009年又較前一年(2008)增加了20%。整體而言,PACS
制度創設的十年當中,累計共有超過七十萬份的PACS被簽署。與此相較,婚
姻之締結開始有減少的趨勢。2009年共有25萬6千對伴侶選擇結婚,此數字
比起2008年負成長了3.5%。伴侶們越來越傾向選擇以PACS的形式來正式化彼
此的結合關係。按相對比例而言,在2008年,每當有兩對伴侶選擇結婚之時
(均異性戀),就有另一對伴侶選擇締結PACS(同、異性戀均可締結PACS)
,締結婚姻的人數為締結PACS人數的2倍。一年後(2009),這個差距縮小
了,締結婚姻的人數僅為締結PACS人數的1.5倍,也就是說,在每五對尋求
正式化彼此關係的伴侶之中,有三對選擇結婚,另外兩對則選擇締結PACS。
綜上說明,我們可以清楚看到PACS在法國社會廣被接受與採用的情形,
而「婚姻」制度顯然不(再)是伴侶們取得社會承認與法律保障的唯一理想
方式或選擇。
[1] 伴侶雙方可以有不同的居所(domiciles),但依法必須有一共同住所。
[2]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ème édition, Paris, 2010, p.70-71.
[3]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ème édition, Paris, 2010, p.73.
[4] 法國的人民身分資料(l’état civil)有分出生證明、結婚證明、
死亡證明以及與「家庭名冊簿」(livret de famille)之發給與記
載有關等事項。
[5] 至於在2007/1/1之前就成立的PACS,這些當事人有一年的時間決定對
於新規定(PACS伴侶身分標示)的作法接受與否,也就是說在2008/
1/1之前,這些PACS伴侶可以選擇積極地要求官員在出生證明上標示
PACS及其伴侶身分或者他們也可以選擇解消其PACS,在2008/1/1之後
,有六個月的時間,地方法院的書記官會通知辦理人民身分資料的官
員所有仍有效存續的PACS,在2008/7/1之後,所有的PACS都會被公示
。參見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ème édition, Paris, 2010, p.73-74.
[6] 「Huissier」是法國的一種專門職業,法國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以及
某些司法或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依法必須透過huissier為之。
[7] 以下資料來源:參見INSEE PREMIERE(N° 1276,2010年1月)關於2009
年的人口統計,此部分法文資料感謝李韶芬協助翻譯。
以上資料轉錄自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
http://tinyurl.com/39gdw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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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unconscious:真好~ 12/29 19:23
推 neverend83:滿不錯的...我也很希望台灣能有這樣的觀念 12/29 22:37
※ gaultter:轉錄至看板 gay 12/30 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