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某位版主對於我為什麼知道 "什麼是對的",
這件事情其實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中就已經提出來了: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
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所以這為什麼這種廣告不對呢 ? 因為他犯法.
當然法也有可能是惡法, 但那有賴認為此法乃惡法的有心人士去抗爭.
至於為什麼這種 "招募" 人才的廣告是歧視和差別待遇, 我在先前的文章已提
過, 在此不再贅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09.2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