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yLes (人家會害羞 (拉板匿名ID))
看板lesbian
標題[創作] 二分之一-作者報告
時間Sun Dec 1 14:02:52 2013
感謝各位讀者支持!
但這週末我要趕狀,沒空寫文了。
另外,如果板眾有法律問題,可以寫信到prinzipk,
有空我會回覆一些簡單的意見,希望提供板友一些幫助。
p.s. (雖然在趕狀但因為被氣到還是得mur)
聽朋友說今天11/30反同婚聯盟有
「圍起反對『反同志婚姻』的民眾並逼使進入反同婚會場」的情形,
如果真的有造成行動上的不自由(例如無法離開現場或無法前往欲前往的地點),
反同志婚姻的民眾可能是違反強制罪,
被這種行為氣到、具有錄影或錄音證據且不辭辛勞的民眾,
可以考慮去警察局報案。
(但警察很可能會百般勸解不要報案啦..)
最後,關於同性婚姻平權這事,
平平都是要繳稅的人,憑什麼只有異性戀可以結婚?
結婚很多好處,配偶間每年有200萬元免稅額度,
而現在贈與稅是10%,相當於省了20萬元的稅;
試問,憑什麼異性戀者之間可以透過婚姻去享受這種免稅優惠,
同性戀因為不能結婚所以沒有這種稅捐優惠的空間?
另外,同性伴侶間確實可以透過遺囑、贈與甚至信託處理死後的遺產問題,
問題是,異性戀之間,配偶可以對被繼承人(即配偶)的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這份剩餘財產是從遺產總額扣除,換言之,又不用繳稅,
相對而言,同性伴侶間因為沒有婚姻,自然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同性伴侶雖然實質上也是配偶,但分得的每分錢,又要課稅。
結論是,同性婚姻是否通過,除了基本權、平等權憲法議題,
在實質上,也對於每位在實質上婚姻關係中的同性情侶,
造成稅賦上的歧視與差別待遇。
簡言之,
同性戀婚姻值得爭取的原因,絕對不只是爭一口氣,也是跟財產有關係。
照這個邏輯,反同性戀婚姻的人,
某種程度上也是憑白在佔不能使用婚姻制度的人的便宜;
同樣的情形下,有人要多繳稅,那些相對少繳稅的人,豈不佔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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