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今天朋友丟一個網站給我
裡面看到一些文字 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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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米是同性戀?
在過去,同性戀者的界定有許多爭議。至今,無論在科學界、宗教界或同性戀本身仍沒有
共識。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種定義:
一、同性戀是一種行為。Kinsey將人類的性行為由絕對的異性戀到絕對同性戀循序漸進分
成七級,他將同性戀界定是「一個與自己同性別的伴侶有肉體接觸並達到性高潮的人。」
在此種定義下,同性戀行為可視為是人類社會中必然存在的現象。但是很多人反對此種界
定,因為有些人可能礙於社會文化及家庭壓力,而不敢和同性對象有性關係,但又抑制不
住對同性的性幻想,單方面沈浸於性興奮的狀態。
二、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Charbonneau & Lander(一九九一)把同性戀視為一種
「性偏好」,此定義以人內心喜好為標準,暗示同性戀是個人選擇的結果。但是MaManus(
一九九一)研究發現同性戀是無法選擇的,雖然同性戀可以和異性交往,但是內心仍是愛
慕同性的。所以此項定義仍不完備。
三、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根據美國心理協會在一九九八年對同性戀所作界定,
認為同性戀係「個體對特定性別的感情與性吸引力的傾向」。個體對特定性別的感情與性
吸引力又可區分為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同性戀又可區分為男同性戀及女同性戀者。
但是性傾向和性行為不能劃上等號,因為性傾向是一種自我概念及態度。
而根據國外一些學者的看法,認為同性戀需要包含:
同性性關係:如親密愛撫、口交、肛交等。
同性依戀:對於所愛慕或交往的同性,產生 依賴、保護、關心、愛戀等。
同性幻想:對同性相關事物能引起性幻想、性衝動。
族群認同:對族群具有認同感,彼此支持、 了解,以同理體諒的心情接納圈內人。
若以上四點皆具備者,通常稱之為同性戀者。
綜而言之,同性戀的定義基本上是指對與自己相同性別的人產生情愛、性慾或自願與對方
發生性行為者。換句話說,同性戀是一種性取向,但並非僅是同性戀及異性戀的二分法,
在金賽博士的看法,人類的性行為取向從0至六可分為七個等級,零是完全異性戀,六是
完全同性戀,三是同性戀及異性戀傾向約略相等,由此可見,大多數人都是較傾向於異性
戀,也就是說是一種「比較」及「程度」的差別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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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大家參考 (∩_∩)
http://www.young.gov.tw/ourclass_main_txt.asp?OCKey=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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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不被讚美時仍舊綻放
人未被肯定時也無須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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