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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 看到版上沒有人分享過這篇,想分享給大家看看(但有點長,請做好心理準備 寫這篇的作者是位基督徒,但他用非常客觀的分析,寫出基督教團體的錯誤 如果大家有基督徒的朋友,不妨推薦他們讀這篇文章 原文於此 http://ppt.cc/zzSv (伴盟也有轉錄這篇文,網址於此http://ppt.cc/5RZ1) ----------------------------正文開始----------------------------------- 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 2013/11/3舉例文字略為修正 請容我再嘗試用淺白的比喻解釋一次:「我的好朋友是你」+「你的車子是豐田廠牌」, 但不表示因此可以刪掉中間那幾個字變成:「我的車子是豐田廠牌」。 增加結論:本文具體建議伴侶盟倡議的「伴侶制度」勇於脫開「伴侶」一辭,改用其他辭 彙(如本文幫助讀者理解的「照顧關係人」),以讓參與討論的人跳離「伴侶=婚姻」, 或「伴侶=同性伴侶」的泥沼,會讓大家比較容易領會。 2013/11/1作者附加說明的話 給各位閱讀、轉發這篇文章的朋友們: 欣見大家願意理性冷靜面對這個題目,懇求大家轉發此文時,不要加上情緒、攻擊性的用 語,維護這個議題的理性討論,大家應該都不願意掀起一波新的不理性、情緒的攻擊。所 有質疑、不明白之處,歡迎回覆本篇文章或洽伴侶盟的朋友詢問。 Hsien-Chi Kan敬上 一、事件緣起 近日在臺灣教會中流傳幾份由不同基督教團體發起的連署書與宣導文件(並成立連署網頁 ),主題是反對立法院最新的民法972條修正草案(即俗稱:同性婚姻合法化)。 這些文件並引用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網站為: http://tapcpr.wordpress.com/,以下簡稱伴侶盟)推動「伴侶[2]」概念的倡議:「推 動『多元成家』的民法修正草案,開放同性結婚,對伴侶不負性忠貞的義務,單方面即可 解約,而且家庭不必以親屬關係」,如此的文字安排,讓讀者閱讀後,有意無意會得出「 伴侶盟支持同性婚」「同性婚一旦通過後同性伴侶之間:1.不負性忠貞義務,2.單方可解 約,3.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的結論。流傳的電子信件中也增加說明,此法案一旦通 過會有另外兩項後果: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共有五 項法案通過後可能的嚴重後果。(以上是基督教團體宣傳的反對理由) 從而這些連署書及宣導文宣促請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連署反對這兩份文件(同性婚姻合法化 法案及伴侶盟的「伴侶」倡議)。 依照聖經的教訓:「但要凡事察驗,善美的要持守,各種的惡事要遠離禁作。」(帖前5 :21-22)。聖經也教訓我們,對於教會長老的控告「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 。」(提前5:19)對於教會「內部」人士(長老)的控告,尚且須經兩三個(親見親聞 、了解事情始末的)見證人檢驗,對於教會「外部」的具名指摘(溫和的控告),我們是 否也應該經過其他兩三個(有了解內容、內涵,具有相關背景知識)見證人檢驗,才能接 受?就算這幾份文宣對於兩份爭議文件的指摘稱不上是「控告」,但既然是以基督教團體 的名義出面反對,基督教團體內部是否應該由相關法律、政策領域專業的人、以更嚴謹的 態度,考察兩份爭議文件的內涵後,再提出意見?而非只是簡單反對對方的「結論」,卻 不嘗試去理解對方的內涵及論述結構內容。 身為教會中少數受過臺灣完整基礎法學訓練的人,粗略懂臺灣藉由民法、社會救助法、財 稅法等法律制度所構築的家庭觀念,經筆者詳加查考立法院102年10月23日印發的議案關 係文書[3]與現行民法法條的比較,並與伴侶盟的常務理事陸詩薇律師多次電話、網路信 件交換意見、查考陸律師所提供的說明文件之後,竊以為有責任向眾人陳明這些連署書及 文宣犯了嚴重的邏輯謬誤,以避免閱讀者可能在不充分的認識之下簽署了有錯誤的連署。 用最簡單淺白的話解釋,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等於」本次修法草案中所指涉「 同性婚」。因此,伴侶盟所倡議「伴侶」概念的內涵(如:伴侶彼此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 )絕對不可以用來指摘「同性婚合法化」後的各種可能後果(換句話說,即便同性婚合法 化,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依法仍負有性忠貞義務)。請容我再嘗試用淺白的比喻解釋 一次:「我的好朋友是你」+「你的車子是豐田廠牌」,但不表示因此可以刪掉中間那幾 個字變成:「我的車子是豐田廠牌」。如有這樣的認知,明顯的張冠李戴、移花接木,認 錯了對象,弄錯了事實。非常可惜的是,該連署書及文宣已經犯了這個邏輯上明顯的錯誤 。 針對上述的謬誤,以下提出本人的研究心得及觀念的辨證,請求教會中的長者們明辨。並 如蒙連署書的撰稿人(們)觀覽,本人卑微的請求前輩們重新檢視這兩份爭議文件的內容 ,重新考慮是否要站在對立的立場。即便如您們不認同本文的辨證,亦請求您們將兩份文 件分開說明、分開討論。 二、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指摘的謬誤 連署書所述去年(101年)12月由尤美女委員為主提案人提出的民法修正案[4],牽涉3條 法條修法近日又由鄭麗君等21位立委於102年10月23日另外提出的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正 案共計82條條文的修正,整體修法邏輯較為完整,當然變動幅度也比較多。應略加說明的 是,兩案之主提案人雖不同,不過這兩案都仍處於委員會審查的階段,截至本文撰寫期間 兩案都經院會一讀,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審查通過或交付協商後,才會進入 二讀、三讀的程序[5]。 (一)「伴侶不限於兩人」,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扼要的說,本次修法主軸是修正民法第972條現行條文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 訂之」改成草案文字:「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 定。」(『』原本文所加)本次修法如通過,將使婚姻雙方當事人不限性別,因此達成同 性別的兩人亦可結婚之法律效果。應指明的是,而就算同性戀合法化,也是「兩個人」去 結婚,並不是三人以上同時「綁」成一個婚姻關係。反之,在進入婚姻之前,與多數人有 交往並非同性戀的專利。 (二)「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本次修法草案只是讓婚姻當事人從一男一女,變更成容許兩男或兩女的結婚登記。但是! 所有婚姻相關的規範法條皆從未變更!換言之,即便同性可以結婚,雙方仍然負有同居義 務、性忠誠義務,婚姻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即俗稱的出軌、外遇),仍然是民法的 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的事由,在刑法通姦罪未廢除之前,仍然構成通姦罪。 (三)「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現行民法983條第1項[6]近親婚禁止的規定,並未在本修法草案的變革之列(也不應該變 ,因為近親婚禁止的法律理由是遺傳疾病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如果雙方是同性戀也有結 婚意願,但具有民法983條所列的近親屬關係,就算同性准許結婚,兩人仍不能登記結婚 。亂倫行為依目前的法律規定,也仍是在刑法的制裁之列(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同性婚合法化,與旁系親屬仍是不 能結婚。 (四)「單方可片面解約」並非同性婚約的專利 筆者遍查不到草案中有特別強調單方解約的倡議,從草案中也讀不出這個結論。詳言之, 草案中根本沒有處理訂婚解約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訂婚」的婚約(注意:不是「結 婚」)本來就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975條),如有法律事由訂婚的當事人一方「本來 就可以」片面解約。(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所以,訂婚後本 來就可以片面解約,不是因為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 (五)「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依現制[7],一個小孩最多同時事實上存在4個父母(生父、生母、養父、養母),其中「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1077條第2 項),所以被收養的小孩在被收養期間「法律上」只有2個父母。修法草案將法條文字從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改成「除『配偶』共同收養外」。換言之,就算同性婚姻 合法化,並沒有改變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事實上父母的法律規定(這四個爸媽有可 能三個是同性別,如:一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一個小孩)。而收養關係可能因為雙方同意 終止(民法1080條)或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終止(民法1081條)。但是在 小孩被收養的期間,小孩當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並不存在「不再有固定父母 的小孩」此事。 三、被誤解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是個由不少學者、法學碩博士背景的律師所組成的團體,他們 這次提出的倡議,或許因為是臺灣「目前沒有」的法律概念,一般人可能較難理解。但凡 是想要明確與他們採取對立立場的人們,是否可以花五分鐘了解倡議內容,再作有意義的 批判?而不是人云亦云。 伴侶盟本次提出三套民法修正草案,主題定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 度」[8]。其中「婚姻平權」推動同性婚姻,相關指出錯誤的論述已如前段,本文將於後 文第四段詳細說明本文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對伴侶盟所倡議的另兩項主題:「伴侶制度」 及「家屬制度」概念的誤解以及把誤解過度的放大,是這幾份文宣的普遍現象,也是最近 引起基督徒們軒然大波的原因。對於這樣的發展,令人非常擔心和極其難過。會有這樣的 誤解,原因可能是: 1. 誤解伴侶盟所倡議的「伴侶」「只是」指涉(過去習慣的)同性戀所組成的伴侶關 係。 2. 誤解伴侶盟所描述的「家屬制度」「破壞」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所組成的夫妻。 本文嚴肅的認為,如果文宣的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的誤解出於輕率 、不仔細的閱讀,從而做出張冠李戴、錯誤的發表,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們 )經過如同本文作者般的仔細查明並(在對國家法律知識的認知背景下)理解之後,仍然 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的文宣,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把讀者們都帶進 錯誤的認知,使大家被不正確的資訊(也就是謊言)所蒙蔽,是非常危險,恐怕也不合於 聖經真理的教導。 (一)伴侶制度(本文暫稱:照顧關係人)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伴侶制度」指的是:「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兩個成年 人,無分性別、也不一定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均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制比起婚姻有更 具彈性、強調當事人協商的特色,伴侶與對方家人不會成立法律上姻親關係,這個設計有 利於切斷以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與刻板性別角色的安排,相較於婚姻制度裏國家的高密 度規範管制,伴侶制度強調的獨立、協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預計將讓國家退居人民親密 關係第二線的角色。[9]」 較簡明的說法:「創設一套更為彈性、自主、重視協商精神,不以「愛情」做為必要基礎 的兩人成家制度,讓願意相互扶持照顧的兩人,得以結伴成家[10]。」 伴侶盟提倡的「伴侶」概念(本文以下為便於讀者理解,均以「照顧關係人」為「伴侶」 的同位語[11]),並不是同性婚修法草案(及修法倡議)所指涉的「同性婚姻」,也不是 男女朋友所組成的「感情伴侶」,更不是我們口語中習慣認知的同性戀所組成的「同性伴 侶」。伴侶盟所謂「伴侶」概念,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照顧關係」,特別是指沒有血緣 關係的兩人之間所組成的「照顧關係」。依照伴侶盟發表的Youtube影片(片名:拒絕山 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正解版[12])所舉「伴侶」關係之例:好朋友、好鄰居、親屬( 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年長者第二春,均可成立具有照顧關係的「伴侶」(照顧關係人) 。如果法律上發展出這個「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概念,經由某種形式的登記後,彼此 之間可有一種介於「無法律關係的朋友」和「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之間的法律 關係。 換句話說,「伴侶」(照顧關係人)是個中性法律觀念的倡議,「伴侶」(照顧關係人) 是比「一般好朋友」還要好的關係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種的登 記制度,使這些成為某種法律上的「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可以將彼此登記為緊急 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律上的代理人,兩人之間彼此處在一種新的法律地位上, 互相照顧、扶持。 而如此的法律關係又有何益處呢? 比如說,鰥寡孤獨者,已經沒有親屬或離家久遠,早已沒有傳統概念下的最近親屬(直系 血親、配偶)或是極其疏遠。反而是與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緣較遠的 親屬(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們「事實上」現在的「最近」有關係的人。又如:兩 個來自鄉下單親的媽媽帶著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一起租房 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申請(中)低收入戶的 社會救助津貼。而年長者第二春的兩位長者,彼此之間為了避免未來子女遺產糾紛即可選 擇登記成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說,A、B兩個好朋 友(同性別)一同以「伴侶」(照顧關係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友的小孩大部分的 生活費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傳統法概念,只有A才能將她/他的小孩認列扶養人 而享有租稅減免,如果有了「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之後,A、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 「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組成租稅法上的扶養關係,而讓B因為實際支付A小孩的生活 費,而享有租稅減免。 又比如說,以宗教為職業的人(佛教僧侶、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遠 離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遠離出生的國度已遠),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離自己法律 上、血緣上的「最近親屬」事實上相當遙遠。反之,與他們一同出家、修行、侍奉廟堂、 教堂的其他神職人員才是他們的「最近親屬」。在這些「事實上」的「最近親屬」中間, 如果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其「伴侶」(照顧關係人),或者這一群人去登記成以下說明 的「家屬制度」家屬,彼此互相照顧,有何不好? (二)家屬制度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家屬制度」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無論是好友、袍 澤或者因為宗教或醫療、安養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也可以選擇共同登 記為家屬,在法律上成為彼此家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且為了因應共同生活所需而有日常家 務代理權等等。我們將民法第六章「家」舊瓶裝新酒,用「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 )概念代替以血緣、婚姻親屬關係為主軸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長家屬的上下關係,並且不 以兩人一組的親密關係為圭臬[13]。」 更簡要的說法:「家屬制度」則是擴大現行民法「家」的定義,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改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 成家的概念更明確,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14]。 換言之,伴侶盟所倡議的家屬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法律的家 庭」(請注意:不是「血緣的家庭」)。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並非伴侶盟首創。譬如說: 軍隊、警察、消防人員,都會說部隊就是你的「家」,袍澤就是你的「家人」,辦公室的 親密夥伴、大學時期的社團好友、宿舍的閨中密友等人聚在一處,那個空間(隊部、辦公 室、社團辦公室、宿舍房間)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這些成員彼此的情誼就「 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人」;又譬如:教會提供一個空間,讓年齡相仿的單身男性教友 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並以XX之「家」稱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稱;又譬如:各地的 育幼院(舊稱:孤兒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兒)們與照顧的老師之間 ,不也就是他們在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嗎?又譬如:年長者退休後的安養中心, 也會以長青之「家」、養生之「家」等名稱來稱呼那個建築,並以「家人」稱呼裡面居住 的人們。雖然前述的這些「家」,概念上比較接近社會學概念廣義的「家」,而不是由血 緣關係所組成狹義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種觀念的「家」!甚至我們在教會中,不也高 喊:教會就是神的「家」,我們(基督徒們)都是神「家」裡的「親人」。 伴侶盟的「家屬制度」,概念上就是讓上述願意同住一起,互相關懷照顧的人們,可以經 由某種官方的登記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們」(More than good friend)還要好的 關係。 (三)評析 經過本文以上的說明,先暫時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這幾份文宣已經被同性議題綁架,而 早已失焦模糊不清)。「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有什麼害處?或者反 問,這樣的制度豈又有何新意呢?在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中,不早已有很多「不具血緣 關係,但有照顧關懷事實的」乾爸、乾媽、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在許許多 多人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貴人、恩人、老師?我們 在教會中也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因為你是我「神家的親人」而去否認「你母親是你的血緣 親人」!從大陸來台的老兵袍澤之間、喪偶的外籍配偶之間、孤兒們之間等等社會弱勢人 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樣性別(不論是否是同性戀),發展出來的 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還「如膠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賦予這些人們「某種法律地位」, 豈不更有助於他們彼此之間的相互扶持、彼此關懷?並藉由「法律上」承認他們的地位, 讓他們可以用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等等法律上較有利的待遇與地位 。如此,豈不更能鼓勵整個社會成員的互相扶持、彼此關懷? 如果讀者能正確的領會伴侶盟所提出「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的觀念 ,除非誤解,本文實在看不出這兩個倡議的概念有什麼破壞社會制度、「將台灣帶往『毀 家廢婚』的境界」的疑慮?這兩個制度並沒有否定、反對、變動既有的以血緣關係為基礎 成立的夫妻、家人關係(也就是基督教團體大力主張的神造男造女,丈夫與妻子聯合成為 一個「家」)。反之,這兩個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關係的人們擁 有某種的法律地位,並沒有變動任何親屬法所規範的家屬關係[15]。 就算讀者您不贊同同性婚姻,但「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是以「互相扶持」、「互相 照顧」為核心概念組成的人際關係,當然彼此間不需要「負性忠貞義務」,成立「伴侶」 (照顧關係人)約定的人,單方本來就可以因為個人原因(如:與別人結婚)而「決定要 解約」脫離「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但彼此之間還是比好朋友還要好的朋友!試 想,在我們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曾經有極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條內褲、共用同一隻牙刷、 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結婚另成立家庭了? 而「家屬制度」下的家屬,本來就不是以「親屬關係」而成立的「家屬」。是以「互相扶 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的某種類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組成)的「家屬關 係」。所以「家屬制度」當然可以「與旁系親屬自由結合」這種「家屬關係」!而這種「 家屬關係」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來自「原來血緣父母」的照顧,還有受到其他愛他/她 、照顧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屬成員」的關愛,這對促進社會和諧、人群互 助,有何不利之處嗎?更淺白的說,這些不早就是我們在教會中習以為常、再正常不過的 基督徒生活嗎? 所有基督徒們應該都同意要遵循聖經的教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5:44),學習用基督的愛去愛人。而絕大多數的基督徒或基督教團體,或主 辦、或以行動、財力、物力去支持許多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 女等「缺乏愛」的人群,當我們都願意不求回報、不計成本的去愛這些人(不論你是否是 信耶穌的人,都願意愛你),為何某個團體倡議建立兩個協助不具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 彼此相愛、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時,基督教團體要大張旗鼓的討伐他們?就算他們提倡 同性婚姻這點,與基督教聖經的信仰有相違之處,但另外「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都 不是以同性婚姻為模型的制度設計,反而是我們基督教團體常年用力關懷的弱勢團體、社 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都很可能從中獲得更多法律上承認的地位及利益, 為何我們的火箭要這麼兇猛? 現在回頭看基督教團體擔憂的五項錯誤結論: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伴侶之間: 不負性忠貞義務、 單方可解約、 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 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本文把上述文字略加更正為伴侶盟原來的主張,並標記如下: 不論同性婚姻是否通過, 「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 「伴侶」(照顧關係人)單方可解約、 新的「家屬關係」不以親屬血緣關係為必要的成立要件、 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組合成新的「家屬關係」、 在新的「家屬關係」之下,兒童可能不再只有來自血緣父母的照顧。 請讀者明辨這五項結論是分屬「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推論後所得出不同的結論,但 無論如何這些結論都不能「套用」在「同性婚姻」之上!「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與 「家屬制度」原本所有的好處及優點,經過有意無意的誤解、移花接木、張冠李戴到「同 性戀是否可以合法結婚」這個議題之後,完全走樣、整個變調!難怪引起所有人的震驚、 害怕! 如同本文前已說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兩個倡 議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這兩個制度倡議 的內涵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誤導人們的文宣,起頭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 錯誤文字內容,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近乎製造謊言!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豈可幫助散 播這些不真實的謊言! 四、對反對同性戀結婚的回應 一旦決定要研究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們稱之:「三胞胎」修法草案,即 :「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無法避免要面對同性戀的議題。 本文作者求學期間曾經接觸過一些同性戀的研究(雖然稱不上多),也拜讀了莫頓‧史強 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費三年所著作「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 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書的中文譯本 [17]。 簡單的說,本文認為,我們基督徒是否有立場去介入這個議題? 曾有基督徒友人說:「想不想,是個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眾的事。」探究其意思,似 乎是說,只要同性戀議題進入公共論壇領域,我們就可以基督徒的身分如同一般公民般的 表達個人的意見。 關於政治(公眾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所以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祈求、禱告、代求 、感謝;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十分敬虔莊重的過平靜安寧的生活 。」(提摩太前書2:1-2)除了教導我們該替執政者禱告之外,似乎並沒有特別的指示。 再看看另一個例子,「納稅」是再典型不過政治事項。當主耶穌被人問到:「納稅給該撒 (羅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 神。」(馬太福音22:17、21)換言之,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以基督徒的身 分」介入政治的決定。 保羅的書信也可以讓我們看出一點端倪。現在公認違反人權的奴隸制度,在西元第一世紀 聖經寫作的時空背景是合法的。我們推敲聖經新約腓利門書的原文可見,歐尼西母是腓利 門所買來的奴隸,歐尼西母逃跑,在監獄中認識保羅,並且接受保羅所傳給他的福音。保 羅並沒有挑戰當時的奴隸制度。反之,保羅仍要歐尼西母回到他的主人腓利門那裡(腓利 門書12節),並寫信囑咐腓利門要善待他的奴隸。以當時在教會裡的知識、身分、地位, 保羅應該是最有資格主張神平等愛世人,不應存在奴隸制度的人。但保羅似乎不碰這件事 ,也沒有要求腓利門解除歐尼西母的奴隸地位。 那聖經到底怎麼看同性戀這件事?基督教傳統針對同性戀的定罪是建立在少數幾處經文: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 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 國。」(林前6:9、10)、 「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不聖和世俗的、 毆打父母的、殺人的、淫亂的、同性戀的、拐人的、說謊的、起假誓的、以及其他敵對健 康教訓之事設立的,」(提前1:9、10)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中燒,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恥的事,就在 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不以認識神為美,神就任憑他們存可棄絕的心思 ,行那些不合宜的事,」(羅馬書1:27、28)[18] 曾經有人嘗試把這些經文中的同性戀用新的翻譯或詮釋,但似乎仍不能避開聖經本文明確 的文義(包含羅馬書中明確指出的男性間的性行為)[19],所以要變更聖經的原文意思, 解釋成聖經「認同」、「認可」同性戀,在基督教的神學信仰上恐怕不可能。 但這表示我們基督徒要向同性戀者猛烈開火嗎? 筆者想邀請讀者一同再看一次歌林多前書6章9、10節的經文,與同性戀被聖經「並列」非 難的共有:「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 的、辱罵的、勒索的」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但我想請大家繼續看下去:「你們中間有人從前也是這樣,但在主耶穌基督的名裡,並在 我們神的靈裡,你們已經洗淨了自己,已經聖別了,已經稱義了。」(林前6:11)換言 之,這些小至「偷竊的」,大至「淫亂的」,只要悔改,就能得蒙神的赦免。寫到這裡, 我們不妨摸摸良心問自己,難道我們從來沒有偷竊過?沒有貪婪過?沒有醉酒過?沒有辱 罵過?如果回顧自己的人生,有過這些行為任何一次,我們又比別人有何高尚呢? 我們把以上這段經文,併同約翰福音的另一段經文故事一起看: 「經學家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 ,這婦人是正在行淫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這樣 ,你怎麼說?他們說這話,是要試誘耶穌,好得著把柄告祂。耶穌卻彎下腰來,用指頭在 地上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祂,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於是又彎下腰來,在地上寫字。他們聽見了,就從老的開始,一個一 個的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 人,那些人在那裡?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 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章3~11節) 在這段故事中,這個婦人在行淫時被抓。她是毫無疑問、公認的現行犯,而且所犯的「淫 亂」更是歌林多前書6章9節所列「諸罪惡」之首!但主耶穌說什麼:「我也不定你的罪; 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0)如果與「同性戀」同列「諸罪惡」 之首的「淫亂」的「現行犯」,耶穌本人都不定罪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蒙恩的罪人, 又有何權柄去定同性戀的罪呢? 五、結論 給閱讀到這裡的所有人,非常辛苦您能讀到這裡(筆者相當懷疑有多少人會讀到最後這一 段,也相當懷疑多少人看得懂這些複雜的討論)。 關於本文所討論的題目,須指出的是,筆者不希望新起一波辯論,也無意再起一個「運動 」去反對前一個「運動」。筆者盡力闡明本次爭議中的謬誤之處,並且希望所有閱讀的基 督徒們能稍微理性、冷靜下來的面對此事。再次簡要的重申本文的結論: 關於同性戀,如果連我們的主耶穌都不定行淫婦人的罪,我們一般基督徒又有何權柄向他 們(同性戀)丟石頭呢? 關於伴侶盟倡議的另外兩項主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基督教團體在張冠李戴、 移花接木的情況下,嚴重誤解伴侶盟的議題主軸。甚至發表錯誤推論的文字可能已經誤導 其他讀者,請求前面長者們明辨。 本文具體建議伴侶盟倡議的「伴侶制度」勇於脫開「伴侶」一辭,改用其他辭彙(如本文 幫助讀者理解的「照顧關係人」),以讓參與討論的人跳離「伴侶=婚姻」,或「伴侶= 同性伴侶」的泥沼,會讓大家比較容易領會。 最後,我要引述另一位同為法律背景的弟兄給我的忠告,作為本文的最後總結。他的意思 是,同性議題雖然確實是個議題,但不是神的計畫(經綸)的主軸。我們應該要注意聖經 的核仁,而不是表面。或者淺白的說,我們應該注意「雞肉」而不是「雞毛」。我們生活 的中心,應該仍是:把人帶到神面前,把神帶到人裡面。面對爭議,我們應該試著緩和事 態、不激起對立,並把這件事放在我們的禱告中,讓主有更多的機會在我們中間說話。 求主紀念祂的教會。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Hsien-Chi Kan 2013/10/31 [1],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倡議內容請參閱該聯盟的網站: http://tapcpr.wordpress.com/。 [2] 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同於我們一般習慣認知(如:男女朋友關係)的伴侶, 本文以下均將伴侶盟推動的「伴侶」用「」標示,用以區別一般習慣認知的伴侶一辭。 [3]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 下載網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 [4] 該修正案是101年12月19日提出之委員提案第14506號提案所提出之「民法親屬編第九 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資料可參立法院網頁 :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11213070201400 。 [5] 本段修法程序說明經尤美女立委辦公室曾昭媛副主任指正修改,僅此致謝。 [6] 條文內容為:「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 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7] 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8]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 2013/10/30) [9]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0]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 2013/10/30)。 [11] 雖然本文認為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可以改用其他的辭彙(如:照顧關係人)以避 免大眾對「伴侶」概念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從而陷入同性戀伴侶的泥沼。但該聯盟已經採 用中文的「伴侶」一辭,本文予以尊重。 [12]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t=163
[13]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 [14]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 2013/10/30)。 [15] 本文作者撰文期間,一再向伴侶盟的陸律師確認伴侶盟所謂的「伴侶」、「家屬」 關係到底所指為何,本段文字所述的各種情境均獲得陸律師的肯認。 [16] Merton P.Strommen博士(PhD, University of Minnesota)牧會超過40年,是心理學 家、探索機構(Search Institute)的創辦人,主持超過30個研究計畫,美國心理學會亦 曾肯定他在宗教心理學的研究,參:本書的作者簡介及網址: http://www.smp.org/author/169/Merton-P-Strommen/。 [17]本書是由道聲出版社於2004年8月出版中文譯本,今天在某些基督教書房或網站應可 購得。個人認為這是一本對於聖經有關同性戀的真理研究相當完整,也很中肯的書,值得 參閱。 [18] 以上三處所列均出自新約,出自舊約的經文則有:「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 樣;這是可憎的。不可與獸淫合,因而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是 逆性的事。」(利未記18:22、2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 可憎的事,必要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19] 參:「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頁115-1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33.168 ※ 編輯: noimpossible 來自: 114.137.133.168 (11/03 23:28) ※ 編輯: noimpossible 來自: 114.137.133.168 (11/03 23:29)
lilian30221:我看完了!!!從頭到尾!!!論述跟觀點真的導正了!! 11/04 08:42
Unfriendly:感謝分享與宣傳,在下觀念豁然開朗、宛如醍醐灌頂:) 11/04 10:49
noimpossible:不客氣XDD是字太多了嗎好像很少人看QQ真可惜~ 11/04 20:39
chushull:全部看完了推一個!加油! 11/04 23:58
noimpossible:加油!!!原作者有註明歡迎轉發,所以歡迎大家轉發!! 11/05 00:02
alicejj213: 11/05 01:12
dk50112: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 11/06 12:38
dk50112:他把我們擺在一起,然後說要包容,這什麼狗屎 11/06 12:38
> -------------------------------------------------------------------------- < 作者: roccqqck (國父) 看板: lesbian 標題: Re: [分享] 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謬誤的 時間: Mon Nov 4 12:20:03 2013 我朋友整理的"多元成家法案之我盡力了懶人包" ------------------ 這是我第一篇開頭就要說「歡迎分享」的文章,因為網路實在流傳太多不實誤導、倒果為 因的言論,甚至因為誤解而簽署反對連署的人不在少數。 若你讀懂了多元成家,接下來又看見那些自圓其說、邏輯謬誤百出的攻擊文章,麻煩傳個 訊息給該作者, 叫、他、不、懂、就、閉、嘴、 我盡量以精簡淺白的方式,描述我所知道的東西,若有不正確之處還麻煩指正我。 多元成家法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主要分為三部分: 1.同志婚姻 2.伴侶制度 3.多人家屬 「分三案」送立院表決 沒錯!!!就是分三案送立院!!!完全是分三案!!!有心人士刻意抹黑一起表決 以下是圖表 http://ppt.cc/x3af --------------------- 1.同志婚姻: ‧ 將972條從「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之」改為「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 、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所有婚姻相關的法條修正,「男女」改為「雙方」、「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 為「雙親」。 ‧ 一旦進入婚姻,無論同性婚異性婚,皆需負擔婚姻的權力義務,一樣必須遵守性忠誠 ,任何「外遇合法化」、「同志婚姻可性交開放」的說法都是騙鬼的。 2.伴侶制度 ‧ 兩個人無分性別,皆可登記為「伴侶」。 ‧ 伴侶不以性行為為基礎,也不是婚姻,跟我一起唸三遍:不是婚姻、不是婚姻、不是 婚姻,伴侶可為情人也可為兩個親密好友。登記成為「伴侶」,意味著「對彼此增加法定 照顧關係」,可以成為彼此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定代理人等等,並且可以 共同收養孩子,若伴侶關係解除,兩個依然必須共同負撫養責任。 ‧ 直系血親以外皆能成立伴侶契約,許多人指責這項會造成亂輪,但這是對「伴侶制度 」本身帶有「性交」的偏見,事實上伴侶制度並沒有表示「鼓勵或歡迎旁系血親性交」, 旁系血親性交同樣會觸犯刑法,一點也沒有合法化。 ‧ 不負性忠誠義務,沒有婚姻當然就沒有性忠誠義務,若兩人希望法律制裁到這件事, 則可以選擇婚姻關係而不是伴侶關係,若不選擇婚姻,就沒有通姦罪,但如果本來有訂約 可要求賠償。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情侶不能劈腿,很多人指責這是「小三合法化」,但很 遺憾的,沒有婚姻的前提下小三從來沒有非法過,如果劈腿犯法,姊可能已經靠告前男友 賺好幾棟房子了。 ‧ 兩人只能「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擇一!擇一! 換句話說,你不能跟你的老婆說「今後我們是伴侶,不必忠誠。」想要轉換關係,就只有 兩人按照正規程序離婚,然後改為登記伴侶。然而事實上,通姦罪本是告訴乃論,若兩夫 妻在外面各自發展,但都彼此接受,其實也不會有事。 ‧ 可單方面解約,如果兩個本來親密的人,某天反目成仇,強制延續伴侶關係已經毫無 意義,記得,這不是婚姻。 3.多人家屬 ‧ 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共識的一群人約定組成,若有配偶者需與配偶共同登記,不 分性別。 ‧ 不可共同收養子女。 ‧ 若有退出意願,任何一人皆可脫離。 ‧ 有人指出這個方案等於「合法多夫多妻」、「開放雜交」,同樣要聲明,此項目與婚 姻無關,如果兩男三女登記為家屬,並不叫兩夫三妻,也不代表他們之中必然存在性行為 ,但即便、就算、假設,此五人中互有性行為,也並無觸犯任何現階段的法律,因為五人 出於自願,也無夫妻忠誠義務,若有任何一人與其他份子無共識,也有自行登記退出的自 由。請記得,只要沒有任何人受到誘騙與脅迫,多人性交本就不犯法,絲毫與此草案無關 。 ◎ 請注意,原本已有婚姻關係者,不因此三項而改變原本狀態,原本應盡的權利義務、 應遵守的規範,不受影響。 ◎ 目前的修法狀況,僅就「同志婚姻」有所進展,一讀通過 詳情可見:http://ppt.cc/L0Hi 「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則尚未排入修法議程。 ------------------- 歡迎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50.66
polio20:推 11/04 12:27
vul4p:推 11/04 12:44
maniasnow:推! 11/04 13:12
mavisluv:推推! 11/04 16:04
thyyy:推 11/04 18:29
ALICEIAM:強 11/04 20:53
noimpossible:我覺得原文挺好的阿有指出謬誤之...雖然長了點XDDD 11/04 20:53
sf780126:想問強者如何把鬼打牆的人們拉出誤解同志都忙著多批雜交 11/04 23:23
sf780126:亂倫的漩渦中,真的講到都累了,瞬間覺得對方根本不識字 11/04 23:23
如果是教會的保守派別理他們就好喔 我倒是認識很多教會的支持這法案 多是年輕人
noimpossible:我認識的教會的怎麼都說不清阿ˊ ˋ? 11/05 00:03
通常都是老一輩灌輸他們 不讓他們自己思考
sf780126:我目前戰的是眼盲年輕人鬼打牆加自行腦補,有些激進很可 11/05 00:45
sf780126:怕,不知是否為保守派要繼續戰下去還是直接放棄刪好友呢 11/05 00:45
sf780126:? 11/05 00:45
別理它們吧 也不用刪 最終選票會決定法案走向(無誤) 鳩竟台灣是基督徒選票比較多?還是同志選票比較多? ※ 編輯: roccqqck 來自: 114.36.250.66 (11/05 01:57)
sf780126:感謝原po的回答,心寬了許多 11/05 08:00
headoff:推。淺白易懂。 11/05 09:04
stu52192:推 11/05 10:49
claire00612:推推推 11/05 15:45
urmydream:非推不可 11/05 20:30
elephantoska:推 11/05 21:20
wish250022:推推推 11/06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