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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tinyurl.com/kmrdte7 「起手式」 1.我有很多信基督教的好朋友。 2.我唸過九年的教會學校 3.我小時後上過主日學。 今天我想來談談基督教、天主教與同志運動這件事。   基督教一些比較激進的教派沒有壓迫過同志的生存權嗎?當然有。大概二十五歲以上的同志平權運動者,應該都跟靈糧堂\厲珍妮\走出埃及交手過。這些人深信同性戀是有病的、不正常的、必須要被矯正治療的、要充分矯正治療才能成為被天主接納的正常異性戀。事實上性傾向就跟吃飯一樣。我就是天生沒辦法吃螃蟹的少數族群,但我為什麼要為了我的螃蟹過敏體質而被認定是有病的、不被神認可、必須要去治療?或是要被可以吃螃蟹的大多數人「接納」?這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嗎? 那些把話說得很輕鬆的、認為為什麼同性戀要批判激進教會\教徒的異性戀,你們成長過程中大概沒有受到這樣的對待吧?說著「我又沒有歧視同志,可是我身邊真的沒有什麼同性戀朋友」的人,正常的同性戀聽到第一句話,大概用膝蓋想就知道這人一定不是Gay-friendly的,所以也根本不想跟他出櫃免得跟自己找麻煩。不然就是「自認有一些公開出櫃的同志朋友,也自認有開放的心胸」,但是碰到同性結婚的這個議題,那種骨子裡深層歧視就會跑出來了。可是為了表現自己先進又開明,所以就不能公開反對,只能用一種糾結又糾結然後極為曖昧的語氣來表達自己的假性支 持跟不能接受。 很多同志成長遭受的艱難是超乎各位想像的。他們必須要掩飾自己的性向甚至裝man,才有辦法「活下去」。談個戀愛也沒辦法大大方方的談,正常的健康感情弄的跟不倫偷情一樣,就「我以前有個女\男友啊,後來分手了(但明明是熱戀中)」「沒有遇到對的人」「正在遠距離中(但可能另一半明明就是同事)」。甚至是為了遮掩性向而跟一個一點都不愛的異性結婚、傷害自己也傷害他人。 雖然婚姻不是一對相愛戀人的必經歷程,可以選擇同居而非婚姻。但早期因為同居伴侶不被認定,因此在財產甚至是遭受親密伴侶的暴力對待都無法受到法律保障。一直到近幾年才把家暴防治法擴大為同居伴侶。但是從財產繼承、保險受益人、贈與這一塊在法律上都算是半空白的(有判決案例但不代表是受到法律完整保障)。換句話說,我們的民法對配偶的認定是建立在婚姻關係上,而我們的婚姻關係又限定在「一男一女」上面。所以,只要你沒有找到一個異性踏進婚姻那個門檻,很多事情處理起來會非常非常的棘手跟麻煩。我們必須要為這個狹義的定義解套,才有辦法讓 更多的人受到法律的保障跟照顧。 異性戀可以選擇:(1)打光棍不要談戀愛、(2)談了戀愛不同居、(3)同居不結婚、(4)結婚、(5)結婚又離婚。但同性戀只有前三個選項,沒有四跟五的選項。當同性戀者想把財產留給愛人,卻發現非配偶血親贈與稅無敵高。死後也不能把遺產留給配偶。這不是很慘嗎?所以在日本只好將同性戀人透過律師登記為「養子」「養女」,才有辦法將遺產跟受益者登記為親密愛人。 假設一對男同性伴侶,一個32歲一個33歲,這對戀人在法律上的關係卻是「養父子」,這不是很荒謬嗎?一派輕鬆的說出「我不反對同性戀,可是我反對他們結婚,因為....」的人,這是你可以想像的到的狀況嗎?法律應該要保障所有人的權力跟制定他們的義務,而非以法律為大旗去壓迫少數人的權益。 回到同性戀與基督教身上。假設有一個宗教一直拿著他們的教義、去要求政府以及社會運動人士,認為政府不應該修法讓同性戀可以結婚,不管是哪一個教都很糟糕。台灣並非宗教立國(我個人認為台灣民間信仰是一種另類的宗教,不是佛教也不是道教),任何一個宗教都無權干涉政府的法律規定,就像總統會去跟佛教各大山頭領導者握手談話,但是我國民法並不會出現民眾一定要在初一十五吃齋一樣。我非常尊重及感激基督教、天主教對於偏遠地區民眾的知識、醫療甚至是身心障礙孩子的收容等幫助,在這點佛教遠遠比不上他們。所以只要我有一點錢,我就會捐給這些幫 助偏遠山區民眾的教會團體。但這不代表我可以接受激進教徒教會反對同性結婚的行為。這些拿著聖經以及上帝的意旨來反對現代社會立法的教徒們,難道不覺得自己就跟平常謾罵的「歧視女性的伊斯蘭教世界」沒什麼兩樣? 雖然我是個異性戀,照理我是可以不用管同志運動或是同志結婚這件事,我只要去參加人肉市場的相親跳樓大拍賣就可以了。但我認為這一波的同志運動以及多元成家是公民教育裡面非常重要的一環。每一個人都必須要去觀察不同的族群、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生長背景,進而學著去理解、尊重以及適時的伸出援手。耶穌要是一直待在天界當主的孩子,沒在人間走一遭被釘在十字架上,或許他沒辦法感動這麼多的門徒一直追隨他。釋迦摩尼佛如果一直當悉達多王子,沒有離開宮殿看到困苦的人、甚至拋棄皇室身份乞食修行,他就沒有辦法得到大智慧與大慈悲。與異世界碰撞、 驚嚇、理解後,人的智慧跟善良才有辦法成長。 宗教如此、LGBT也是。請你用的雙眼跟心靈仔細的去看你身邊那些跟你不一樣的人、事、物。 配合這一篇一起看 「在醫院待久了,你會一直看到很多陪伴在病人身邊的,是照顧他的鄰居、是一起打過仗的榮民、是尚未論及婚嫁但彼此相互陪伴十幾年的伴侶、是相同信仰的教友,在同一個屋簷下,早就把彼此當家人了。但你知道他們在醫院接受到的待遇是什麼嗎?因為你不是他的父母、配偶、親生子女,所以我不能對你做病情解釋,手術或檢查同意書不能給你簽,病人的醫療決定權完全在和他相隔很遠、或者早就把她拋棄在花蓮不管他的某個人手上,只因為那個人和他有法定上的血緣關係。 請你想像這個畫面:耶穌住院了,主治醫師卻拒絕跟他十二個門徒做病情解釋,管你多著急多親密,你跟他沒有血緣關係,就是沒資格了解他的病況。」 ~~~~~ 個人心得: 記得昨天有在別的地方看到一段: 「若我們回頭看看現行婚姻制度下的實際狀況,你會發現,進入婚姻關係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什麼?大部分的夫妻並不清楚,因為結婚時,只討論了婚宴場地和婚紗公司,然後就打算用愛和承諾來過一生,至於和己身權利攸關的事項,大多是在婚姻中見招拆招,有些甚至是等到想要分手了,才去了解原來法律是如何規範婚姻的。」 婚姻對於一些人來說,不是他們會去選擇的選項。 但相對的,有些人在選擇之前,選項就已經被剝奪。 有人說:法律已經沒有禁止同性戀,你們要在一起是你們的事,我們給予尊重。 可是口口聲聲的尊重是建立在剝奪他們的權利,建立在他們無法擁有你們所擁有的權利之上,當他們在爭取他們應得權利時,這偽裝出來的尊重就再也裝不下去了。那這不叫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也有人說:我只要能跟我喜歡的人在一起就好,不在意有沒有結婚。 一樣,你不需要,覺得婚姻所賦予的權利義務,你用不到,並不代表其他人也不需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1.41.26
zoe520:借轉 11/11 15:33
zoe520:樓上樓下都很棒。 11/11 15:33
encina:看了好感動 謝謝你 11/11 15:34
akikomilk:我也想借轉,可以嗎?好感動! 11/11 15:45
mtvabc:這篇寫的好 幫縮 http://tinyurl.com/kmrdte7 11/11 15:54
bubble0410:我也只是轉貼 作者有在下面回覆打要轉請便 11/11 17:07
※ 編輯: bubble0410 來自: 219.70.202.145 (11/12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