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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下隔壁版sthermit版友的貼文 有蠻清楚的關於伴侶盟要推的法案的解釋 -----------以下解釋重點,應該有許多人一樣沒看過裡面的細項--------- 同志團體的訴求 1.修正夫妻制度,去除男與女以及夫妻的字樣,同意同性締結婚姻 並且同性婚姻一樣保留具有「家屬」的效果,以及「不得與第三人結婚」之規定 2.增訂伴侶資格,包含主體、生效、義務、收養、終止等規定 只要雙方同意即可締結伴侶,彼此成為家屬,有伴侶義務 伴侶制度並不以愛情與性關係為前提,因此不具有性忠貞義務 只要單方面即可終止伴侶關係 3.增加多元家庭的收養資格 看到這邊應該對於1.3項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第2項都會思考伴侶資格的所有可能性,糟糕的可能性 但是這些可能性在條文中被修正 第976條 將締結伴侶增加至解除婚約事由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一人不得與兩人以上締結伴侶 第六章 重新定義家,去除親屬條件以及修正家屬中家長的資格判定 從這三條就可以知道 1.有婚姻關係者不可重婚 2.有伴侶關係者不可重複與他人締結 3.有婚姻關係者不可與他人締結伴侶關係 4.有伴侶關係者不可與他人結婚 不管是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都是1對1 不會產生1對多的狀況 通過多元成家草案將有助於建立同性之間對伴侶的忠誠關係 ============================================================= 另外補充下我看過其他人提過的問題是有關家屬制度的部分 一個是多人家屬的狀況下,其中一人死亡的狀況下遺產如何分配 是說家屬部份的法條中,締結家屬關係的人只對彼此有照顧、扶養義務 並沒有繼承權,繼承是"伴侶"才有的,所以是沒有繼承問題的 另一個是有關多人家屬的狀況下,若其中一人出意外 但每個人對是否要放棄急救這點有所爭執那應該誰決定 其實這部分在現在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也常有這樣的狀況 例如兩個兒子對父親是否要放棄急救意見不合 就我在醫院的友人是說,其實通常遇到有一個人不同意放棄急救的狀況下 醫生就還是先救 之後等到他們有共識後,可以簽屬下次病危時是否放棄急救的單子 所以這狀況其實是原本就要先有共識會比較好 又或在清醒時就簽好DNR(放棄急救同意書)也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9.15
LesPP:很可惜的是 我們自己會看 反對的人就是不聽不看不了解 10/04 20:52
lumber:其實我貼這篇的目的比較偏向想讓支持同性婚姻卻反對伴侶 10/04 20:54
lumber:制度及家屬制度的同志們看... 10/04 20:54
padparadscha:我覺得沒有伴侶權真的很不合理 我們竟然不能自己決定 10/04 20:55
padparadscha:誰是我的夥伴/家人 除了結婚就沒有其他締結方式 10/04 20:55
padparadscha:這根本不合理 10/04 20:55
※ 編輯: lumber 來自: 140.112.229.15 (10/04 21:01)
white9cat:醫療法,據說是寫親屬,不是家屬哪? 10/04 21:07
white9cat:我個人不支持現行草案的多人家屬:權利義務不明確,定 10/04 21:14
white9cat:位過於模糊。 10/04 21:14
white9cat:現行法律上親屬/家屬皆為姻親/血親(親屬), 10/04 21:14
white9cat:無血緣婚姻關係的家屬,是否等於沒有遺產權的親屬? 10/04 21:14
white9cat:如是,似乎權利不會因為遺產繼承權而縮小多少。 10/04 21:14
white9cat:如不是,那其目前權利義務的說明,未免太過模糊。 10/04 21:14
meteor05:其實我不懂為什麼不單純一點,同意同性婚姻,並享有與異 10/05 18:23
meteor05:性婚姻者同樣權力與義務,說真的,這法案含概太多面向導 10/05 18:23
meteor05:致很多人誤解…… 10/05 18:23
white9cat:給樓上,那樣就沒法假借支持伴侶法的名義,簽署支持同 10/06 03:14
white9cat:性婚的草案了。 10/06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