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點
對安樂死合法化的答覆(共十二點理由):
1.自願安樂死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還可以有其他的選擇:一般人都認為臨終病人
只有兩種選擇:(1)接受病痛折磨慢慢死去 (2)接受安樂死. 事實上應發展第
三種較為中庸的選擇:主動,慈悲地關懷臨終病人.
2.要求"自願安樂死"的人,實際上很少是自主且自願的:臨終病人是很脆弱的,
一方面,他們不太知道如何來減緩自己的病痛,另一方面,他們更對於未來充滿
恐懼和焦慮,同時也害怕給別人負擔.
3."自願安樂死"否定了病人在人生最後階段的成長:通常臨終病人都透過面對困境,
接受他人的實際協助,使其人格變得更成熟,對於生命的結束,若能妥善處理,
將是人生最後階段的成長.而所謂的自願安樂死,在根本上否定了這個成長的可能性.
4.安樂死暗中阻礙了藥學的研究:如果安樂死合法化了,將來對於藥學的研究將會
變得不再那麼需要,因為人可以用結束病情來取代舒緩病痛.
5.不該因特殊案例而造就一向惡法:所謂"死忙的權利"這個口號其實是誤導人的,
其實本質上指向的根本是"醫生殺人的權利",具體而言,是說要怎樣讓醫生有合法
的權利可以殺人.
6.自主權是重要的,但不是絕對的:所謂真正的自由涉及到權利的維護,但同時也要
和責任,義務有所平衡.個人的決定所帶給他人現在或未來的生命影響,都是個人
要考量的.
7.自願安樂死將會導致"安樂死旅遊"(enthanasia tourism):若自願安樂死在某國家
或某一州合法了那其他地區的人民將會利用這個機會,盡情所謂的"安樂死旅遊",
甚至也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的立法.
8.自願安樂死會改變人民共通的良知:當一項運動變成合法的,社會將會廣泛地接受
這項運動,而人民不再會對這件事情有強烈的感覺.
9."自願安樂死"違反歷史上醫療倫理的公約:古希臘醫學之父希波古拉底(Hippocrates)
在公約裡說:我絕不會因為任何人的要求而給予致命的藥,而且也決不作這樣的建議.
10.自願安樂死授與醫生過多決定別人生命的權力:病人通常是根據醫生給予的資訊
來決定要不要安樂死,如診斷書,對於疾病的未來發展和可能產生的痛苦,如果醫生
給予特殊建議,病人是很難判斷和拒絕的.自願安樂死史的醫藥界有更多的權力,
盡而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而後,醫生將成為社會中最危險的人之一.
11.自願安樂死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不自願的安樂死:
自願安樂死必然會導致不自願安樂死---儘管立法者的本意並非如此.
因為正如前文所言,自願安樂死將會早成病人的壓力,不知道自己是否應該接受
安樂死以避免家人的負擔.
12.英國上議院廣泛調查後,建議不變動安樂死的法律:按英國上議院的醫藥倫理
特別委員會主席Lord Walton(1994.5.1):我們實際上不能保證(1)所有安樂死
的行為都是自願的,而(2)任何大英聯合王國放寬法律的行為都不可以遭到濫用;
我們也擔心那些脆弱的人會感到壓力---不管是真是假---而要求提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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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寫的不見得全部都對(不過還挺有說服力的 就我個人來說)
大家可以從這裡面選擇自己可以接受的資訊~
希望從我貼的這幾篇文章讓大家對安樂死有更深一層的了解和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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