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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版上一再討論的熱門話題[當你心愛的人將是痛苦的死去時..] 牽涉到安樂死的問題..每個人的想法都是正確的.. 因為安樂死本來就沒個定論了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都曾針對[安樂死]發生激烈辯論. 但到目前為止法律上仍未賦予我們死亡的權利啊 [安樂死]的英文名稱"Euthanasia"源於希臘的"Euthanatos"意思是 <好死><安詳的死><美麗的死>或<無痛苦的死>它與mercy killing及letting die 意義相同.吳基福醫師則認為<尊嚴死>更貼切.. Barbus曾提出一份[瀕死病人的權利].其中共有16點 其中包括<我有權被人們以活人看待,直到死亡> <我有權不必孤獨的面對死亡> <我有權免於痛苦> <我有權以安祥.尊嚴的方式死亡> <我有權要求死亡後的遺體受尊敬> 我只列出幾點無法詳述,但他所強調的是應尊重瀕死病人的心聲與權利. 家戶喻曉的王小明在成了植物人的30年後,耗盡家產,最後照顧她的老母在受不了 身心煎熬下向政府要求讓王小明安樂死.. 前陣子新聞報導一則一位全身癱瘓多年意識清醒的英國老人去瑞士 完成他安樂死的心願,原因是[安樂死]在瑞士是合法的, 安樂死還分為自願和非自願,積極和消極的 瑞士(1973年)是屬於自願的積極安樂死,也就是醫師可以在極度痛苦的病人請求下 以直接或間接方法提早結束病人的生命..因此英國老人才會選擇去瑞士執行安樂死吧 除了瑞士外我所知道的還有 義大利(1983年)是屬於自願或非自願的消極安樂死, 也就是在病人同意下或病人無法表達則由家人代為同意下,對末期無法治癒的病人, 可不再給予只是延遲死亡.對病人毫無助益的治療. 還有美國部份的州立法准評病人預先表明立場,立下<生前遺囑> 或指定某人在其意識不清之際,代為決定治療方式,但仍不能拒絕食物跟水的供應. 我覺得台灣醫療上"偷偷"給予安樂死的方式跟美國的有點像 (續) ~~~~~~~~~~~~~~~~~~~~~~~~~~~~~~~~~~~~~~~~~~~~~~~~~~~ 如果確定我活不了了 那就讓我自己選擇死亡的方式 讓我尊嚴的死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16.10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