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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dogs:不過如果是和誘罪(教唆使人同意脫離監護人或家庭)的話應該就 09/11 14:59 : → dogs:不分男女了吧?也就是~如果今天兩人私奔,就可成立 09/11 15:00 : : 專業的狗大! : : 從法條上看起來和誘罪是不分男女的 : : 第 240 條 (和誘罪) :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 期徒刑。 :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不過配偶因為同性愛侶要求離婚,不知道算不算是 「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 由於我只是個愛看電腦的宅女,不是懂法律的人 : 這個就請專業的人來講解吧 : : 推 SystemL:樓上說的那個規範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人 與本案規範為保護 09/11 15:23 : → SystemL: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不大相同 09/11 15:23 : → SystemL:(前者是保護親子關係 後者是保護婚姻關係) 09/11 15:23 : → dogs:可是我記得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也是算和誘罪喔! 09/11 18:13 因為中秋節實在是太混了 返鄉沒帶什麼書 好在樓下老爸的書房裡找到了-- 林山田老師寫的那本長得很像貓熊的刑法書 於是查了一下 提供參考 1. 和誘的定義: 1.1 取得被誘人的同意 1.2 加以誘拐 1.3 使其置於自己的實力之配之下並且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人之監督 2. 關於 240II 2.1 對象為已經成立合法婚姻關係之人(男女皆是) 2.2 至於該已婚之人年齡 依司法院解釋(26院1609) 不論是否滿二十歲 均可成立 2.3 林老師認為2.2項見解有爭議 因為他認為 240I 之規範係針對未成年者而來 因此 240II 的規範目的 是用以"保護未成年但已婚者之婚姻關係" 屬於 240I 針對已婚之未成年人而來之特別規定 2.4 同時林老師認為 所謂"脫離家庭"必須使被誘者"長時間離開其與原配組成之家庭" 若只是短暫離開而至摩鐵或其他處所行姦 完事後仍返回原家庭者 則充其量只能算 239 之"通姦罪" 2.5 又若脫離家庭前已得元配之同意 則不構成和誘罪(28上585) 2.6 本罪必須當事人對於被誘者"已有合法配偶"之事實 知情在先 才得以成立 (50台上88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40.197
SystemL:依照2.4的見解 則又回歸到同性能不能構成通姦的問題 09/11 21:56
※ 編輯: SystemL 來自: 220.137.140.197 (09/11 22:00)
ISIS0601:意思是和誘罪必須外遇再加上離家出走才算是嗎? 09/12 01:32
我想應該是"離家出走致使另一半無法行使正當的監督家庭權利"
dieng:2.4為林老師見解,在刑法上學說與實務的見解眾多,怎樣的解 09/12 02:01
dieng:答才算標準? 小妹覺得,公道自在這裡>>自己的心。 09/12 02:02
dieng:(注意:法官的自由心證才是最強的XD ) 09/12 02:03
※ 編輯: SystemL 來自: 220.137.134.75 (09/12 06:03)
s3330303:和誘罪不用一定要外遇喔...破壞監督權人行使監督權, 09/12 15:22
s3330303:建立自己的監督權,才會構成本罪結果的構成要件。 09/12 15:22
ISIS0601:那麼兩個成年人的婚姻裡,監督權人指的是丈夫或妻子嗎? 09/12 17:26
s3330303:如果家庭裡沒其他人的話,我想是肯定的。 09/12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