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aporeon:推 09/11 13:20
推 bettordoe:推,這樣還比較公平一點 09/11 14:12
推 confuse1982:專業 09/11 14:13
噓 babeby:男女做愛叫做愛,難道女女做愛就不叫做愛嗎? 09/11 14:45
→ babeby:差只差在性別的不同,但做的事情都一樣 09/11 14:45
妳激動了......
我記得當初在討論通姦罪的法條時,法務部邀請參與的學者們,
是本著既然法律上無法保障同性婚姻權,那就也不能針對同性規範通姦罪
這個和做愛的定義無關
刑法對性交的定義,其實是
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如果是性侵犯,就不分男男女女囉
推 mag2520:公平 09/11 14:59
推 dogs:不過如果是和誘罪(教唆使人同意脫離監護人或家庭)的話應該就 09/11 14:59
→ dogs:不分男女了吧?也就是~如果今天兩人私奔,就可成立 09/11 15:00
專業的狗大!
從法條上看起來和誘罪是不分男女的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配偶因為同性愛侶要求離婚,不知道算不算是 「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由於我只是個愛看電腦的宅女,不是懂法律的人
這個就請專業的人來講解吧
推 SystemL:樓上說的那個規範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人 與本案規範為保護 09/11 15:23
→ SystemL: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不大相同 09/11 15:23
→ SystemL:(前者是保護親子關係 後者是保護婚姻關係) 09/11 15:23
→ dogs:可是我記得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也是算和誘罪喔! 09/11 18:13
推 cupofjoe:「姦」專指男女,在修法時惟"通姦罪"漏未改成「性交」 09/11 19:37
→ cupofjoe:像強「姦」罪,就已經改為強制「性交」了 09/11 19:38
→ cupofjoe:所以強姦以前只處罰男對女,現在沒限制了 09/11 19:40
※ 編輯: ISIS0601 來自: 111.255.241.168 (09/11 20:07)
推 fraome:看來版上很多法律人 09/11 20:32
推 SystemL:關於和誘的部分有爭議 待我找一下相關資料 09/11 21:26
推 suzy0923:和誘和略誘的區別在於被誘者是否有能力同意 09/11 21:37
→ suzy0923:和誘得被誘者同意 但未滿16歲者 即使得其同意 仍以略誘( 09/11 21:39
→ suzy0923:違反意願)論 09/11 21:39
→ suzy0923:嘛 基本上這個案例應該有和誘 09/11 21:41
→ suzy0923:系統大說的保護未成年人 是略誘吧 09/11 21:42
推 SystemL:略誘必須要是有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違反被誘者的意願 09/11 21:51
→ SystemL:而離開原本生活處所並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09/11 21:52
→ SystemL:糟了好像推太多 09/11 21:52
噓 SystemL: 09/11 21:54
噓 SystemL: 09/11 22:00
→ suzy0923:嗯 雖然不是法律板 不過更正一下我的說法 09/11 22:13
→ suzy0923:如同系統大說略誘是以不正方法違反意願...等等 09/11 22:14
→ suzy0923:所以應更正為是否違反被誘者意願 09/11 22:16
→ suzy0923:我持此二罪是保護個人自由法益而非對婚姻與家庭侵害見解 09/11 22:22
→ suzy0923:(此二罪指的是240第一項和241) 09/11 22:26
→ suzy0923:而此案例應該超過20歲了吧 依法條文義解釋 應適用於所有 09/11 22:31
→ suzy0923:人 如按系統大以山田師的見解 那成年人在無法成立通姦罪 09/11 22:31
→ suzy0923:的情況下就少一條可適用的法律了 09/11 22:32
→ suzy0923:又 通姦因刑法修正 目前學說已將同性性器交合情況納入 09/11 22:33
→ suzy0923:我有看到有律師引用 但不知後續情況 09/11 22:34
→ SystemL:同性有可能通姦 但會不會成立妨害家庭 似乎又得分開討論 09/11 22:34
→ suzy0923:通姦都要除罪化了 我亦認為通姦和妨礙家庭不是完全正相關 09/11 22:36
→ suzy0923:只是那兩條240 241在該罪章罷了 09/11 22:36
→ SystemL:貓熊書的註解裡有講到 日本1947年 德國1969年就除罪了 09/11 22:38
→ suzy0923:應該說 我認為這個案例 通姦不是唯一的理由 只靠通姦就想 09/11 22:41
→ suzy0923:勝訴 那也太輕描淡寫了 不是說不站在女同的立場 而是結了 09/11 22:42
→ babeby:女人跟女人論一件事跟男人與女人論一件事那氣氛差別就是很 09/11 22:43
→ suzy0923:婚 該要維持的要維持吧 害人家跟妳一起淌渾水幹嘛 09/11 22:43
→ babeby:大...,今天多數都在法西版混~,回到拉板真的覺得舒服多了~ 09/11 22:44
→ suzy0923:站在老公的立場 在訴訟上也太不公平了;不管配偶性別為何 09/11 22:45
→ suzy0923:法西斯板都說什麼 哈 我不太看法西斯的 最近又騷動了@@ 09/11 22:46
→ babeby:唉...剛剛親眼目睹...簡單來說就是有些男人一旦自以為是女 09/11 22:51
→ babeby:人講不聽...就會做出一些小孩子才會做的事啦~ 09/11 22:52
推 emachan:好久沒唸法條了~~~都快忘了 09/12 01:57
→ shadowyblack:和誘法條寫得很清楚,就是20歲以下的,本件不適用吧= 09/12 10:22
推 s3330303:樓上妳看的是第一項,第二項脫離家庭並沒受20歲以下限制 09/12 15:02
→ s3330303:是林山田老師就這個部分才有限縮其適用於未成年人的主張 09/12 15:04
→ s3330303:另外suzy大,本罪應為社會法益,個人自由法益就這個部分 09/12 15:07
→ s3330303:是否該直接進入法條298,因強暴脅迫影響個人意志的形成, 09/12 15:08
→ s3330303:而非將240系列解為個人法益。(獻醜了,有錯請指教) 09/12 15:09
→ s3330303:另外,目前實務見解應該還沒改變通姦限縮於男女性器接合 09/12 15:11
→ s3330303:第十條的對性交的定義比較廣,我覺得與通姦的限縮解釋 09/12 15:13
→ s3330303:有其實務操作上的必要。畢竟通姦都在討論除罪化了, 09/12 15:16
→ s3330303:這樣的見解我想是表示-搞外遇的性交造成的社會道德的破壞 09/12 15:17
→ s3330303:與個人性自主遭受到的侵害不能等量齊觀,才限縮解釋的。 09/12 15:18
→ suzy0923:哈 難得可以討論起來呀樓上S大 我是持陳志龍師看法 09/13 02:18
→ suzy0923:認為要回歸法益持有者之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 不過我也很久 09/13 02:20
→ suzy0923:沒看這部分了 不知道有沒有誤解老師的想法 純欣賞該見解 09/13 02:20
→ suzy0923:通說確實是認為侵害之法益為對婚姻和家庭之侵害 我也獻醜 09/13 02:22
→ suzy0923:了 謝謝你 09/13 02:22
→ s3330303:樓上,我想討論的可能已經要移駕法律板了,寄站內信好嗎? 09/13 21:40
→ s3330303:(雖然我已經寄了XDDD) 09/13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