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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分享 重點是第一段和最後一段 http://forums.chinatimes.com/special/homosexual/89l0923a.htm 雙性戀者出軌,如果與同性通姦,構不構成妨害家庭罪嫌? 刑法的通姦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這個「人」是否可以泛指男、女? 由於國人的性觀念開放,同性戀者以結婚為幌子,婚後又有外遇對象也不在少數, 不過法務部經研究後認為,「通姦」是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行為,因此這個 「人」應指異性而言,如果是同性則不構成通姦罪。 台北地院民事庭曾判准一起同性戀者的離婚官司,當事人吳姓女子因不堪先生跑 到大陸去找「同志」而訴請離婚,她向法官表示結婚後雖感到丈夫對她很冷淡, 但總體恤可能是工作壓力所致;為求改善和維持婚姻和諧,甚至還向已婚女同學 了解夫妻間床笫之事,但最後才知道丈夫所以娶她並和她生子,主因丈夫是雙性 戀,擔心同性戀身分曝光,才以婚姻作幌子隱藏自己的性向,並藉工作之便遠赴 大陸,尋找同志之愛。 晚晴協會施寄青女士前不久就曾接到一起某位太太的求助個案,她斷言這位「先 生」是同志,結婚只是找一個「掩護」的對象;事實上,這類的雙性戀者還真的 不在少數,結婚並非其本意,而只是屈從於社會道德壓力。 問題是如果有配偶的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婚外同性戀的通姦行為(如肛交),是 否可以提起控訴?台南地檢署就曾提出此一有趣的法律問題討論,認構成犯罪者 認為,刑法通姦罪條文既規定「與人通姦」,而不是規定「與異性之人通姦」, 自兼含異性及同性在內。 前法務部長、司法院副院長呂有文所著的刑法各論也指出「通姦既無男女之分, 則其相姦之一方,自亦無男女之別」,再參諸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意圖營利 ,使人為猥褻之行為」,所稱之「人」也兼及男女兩性,況且同性戀並非現代新 興現象,我國自古即有所謂「斷袖之癖」,立法者顯有一併防止之意才對。 不過,法務部經研究後還是認為,所謂「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 為才構成,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 既存在於異性,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之處罰對象應以異性 間之性行為為限;換言之,發生這類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能 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訴。 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我們沒辦法結婚,所以我們當然也沒辦法破壞家庭 最多叫我們賠錢而已唷 這個新聞丈夫要求的應該是民事精神賠償,並非通姦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24.139 ※ 編輯: ISIS0601 來自: 111.255.24.139 (09/11 12:43)
vaporeon:推 09/11 13:20
bettordoe:推,這樣還比較公平一點 09/11 14:12
confuse1982:專業 09/11 14:13
babeby:男女做愛叫做愛,難道女女做愛就不叫做愛嗎? 09/11 14:45
babeby:差只差在性別的不同,但做的事情都一樣 09/11 14:45
妳激動了...... 我記得當初在討論通姦罪的法條時,法務部邀請參與的學者們, 是本著既然法律上無法保障同性婚姻權,那就也不能針對同性規範通姦罪 這個和做愛的定義無關 刑法對性交的定義,其實是 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如果是性侵犯,就不分男男女女囉
mag2520:公平 09/11 14:59
dogs:不過如果是和誘罪(教唆使人同意脫離監護人或家庭)的話應該就 09/11 14:59
dogs:不分男女了吧?也就是~如果今天兩人私奔,就可成立 09/11 15:00
專業的狗大! 從法條上看起來和誘罪是不分男女的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配偶因為同性愛侶要求離婚,不知道算不算是 「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由於我只是個愛看電腦的宅女,不是懂法律的人 這個就請專業的人來講解吧
SystemL:樓上說的那個規範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人 與本案規範為保護 09/11 15:23
SystemL: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不大相同 09/11 15:23
SystemL:(前者是保護親子關係 後者是保護婚姻關係) 09/11 15:23
dogs:可是我記得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也是算和誘罪喔! 09/11 18:13
cupofjoe:「姦」專指男女,在修法時惟"通姦罪"漏未改成「性交」 09/11 19:37
cupofjoe:像強「姦」罪,就已經改為強制「性交」了 09/11 19:38
cupofjoe:所以強姦以前只處罰男對女,現在沒限制了 09/11 19:40
※ 編輯: ISIS0601 來自: 111.255.241.168 (09/11 20:07)
fraome:看來版上很多法律人 09/11 20:32
SystemL:關於和誘的部分有爭議 待我找一下相關資料 09/11 21:26
suzy0923:和誘和略誘的區別在於被誘者是否有能力同意 09/11 21:37
suzy0923:和誘得被誘者同意 但未滿16歲者 即使得其同意 仍以略誘( 09/11 21:39
suzy0923:違反意願)論 09/11 21:39
suzy0923:嘛 基本上這個案例應該有和誘 09/11 21:41
suzy0923:系統大說的保護未成年人 是略誘吧 09/11 21:42
SystemL:略誘必須要是有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違反被誘者的意願 09/11 21:51
SystemL:而離開原本生活處所並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09/11 21:52
SystemL:糟了好像推太多 09/11 21:52
SystemL: 09/11 21:54
SystemL: 09/11 22:00
suzy0923:嗯 雖然不是法律板 不過更正一下我的說法 09/11 22:13
suzy0923:如同系統大說略誘是以不正方法違反意願...等等 09/11 22:14
suzy0923:所以應更正為是否違反被誘者意願 09/11 22:16
suzy0923:我持此二罪是保護個人自由法益而非對婚姻與家庭侵害見解 09/11 22:22
suzy0923:(此二罪指的是240第一項和241) 09/11 22:26
suzy0923:而此案例應該超過20歲了吧 依法條文義解釋 應適用於所有 09/11 22:31
suzy0923:人 如按系統大以山田師的見解 那成年人在無法成立通姦罪 09/11 22:31
suzy0923:的情況下就少一條可適用的法律了 09/11 22:32
suzy0923:又 通姦因刑法修正 目前學說已將同性性器交合情況納入 09/11 22:33
suzy0923:我有看到有律師引用 但不知後續情況 09/11 22:34
SystemL:同性有可能通姦 但會不會成立妨害家庭 似乎又得分開討論 09/11 22:34
suzy0923:通姦都要除罪化了 我亦認為通姦和妨礙家庭不是完全正相關 09/11 22:36
suzy0923:只是那兩條240 241在該罪章罷了 09/11 22:36
SystemL:貓熊書的註解裡有講到 日本1947年 德國1969年就除罪了 09/11 22:38
suzy0923:應該說 我認為這個案例 通姦不是唯一的理由 只靠通姦就想 09/11 22:41
suzy0923:勝訴 那也太輕描淡寫了 不是說不站在女同的立場 而是結了 09/11 22:42
babeby:女人跟女人論一件事跟男人與女人論一件事那氣氛差別就是很 09/11 22:43
suzy0923:婚 該要維持的要維持吧 害人家跟妳一起淌渾水幹嘛 09/11 22:43
babeby:大...,今天多數都在法西版混~,回到拉板真的覺得舒服多了~ 09/11 22:44
suzy0923:站在老公的立場 在訴訟上也太不公平了;不管配偶性別為何 09/11 22:45
suzy0923:法西斯板都說什麼 哈 我不太看法西斯的 最近又騷動了@@ 09/11 22:46
babeby:唉...剛剛親眼目睹...簡單來說就是有些男人一旦自以為是女 09/11 22:51
babeby:人講不聽...就會做出一些小孩子才會做的事啦~ 09/11 22:52
emachan:好久沒唸法條了~~~都快忘了 09/12 01:57
shadowyblack:和誘法條寫得很清楚,就是20歲以下的,本件不適用吧= 09/12 10:22
s3330303:樓上妳看的是第一項,第二項脫離家庭並沒受20歲以下限制 09/12 15:02
s3330303:是林山田老師就這個部分才有限縮其適用於未成年人的主張 09/12 15:04
s3330303:另外suzy大,本罪應為社會法益,個人自由法益就這個部分 09/12 15:07
s3330303:是否該直接進入法條298,因強暴脅迫影響個人意志的形成, 09/12 15:08
s3330303:而非將240系列解為個人法益。(獻醜了,有錯請指教) 09/12 15:09
s3330303:另外,目前實務見解應該還沒改變通姦限縮於男女性器接合 09/12 15:11
s3330303:第十條的對性交的定義比較廣,我覺得與通姦的限縮解釋 09/12 15:13
s3330303:有其實務操作上的必要。畢竟通姦都在討論除罪化了, 09/12 15:16
s3330303:這樣的見解我想是表示-搞外遇的性交造成的社會道德的破壞 09/12 15:17
s3330303:與個人性自主遭受到的侵害不能等量齊觀,才限縮解釋的。 09/12 15:18
suzy0923:哈 難得可以討論起來呀樓上S大 我是持陳志龍師看法 09/13 02:18
suzy0923:認為要回歸法益持有者之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 不過我也很久 09/13 02:20
suzy0923:沒看這部分了 不知道有沒有誤解老師的想法 純欣賞該見解 09/13 02:20
suzy0923:通說確實是認為侵害之法益為對婚姻和家庭之侵害 我也獻醜 09/13 02:22
suzy0923:了 謝謝你 09/13 02:22
s3330303:樓上,我想討論的可能已經要移駕法律板了,寄站內信好嗎? 09/13 21:40
s3330303:(雖然我已經寄了XDDD) 09/13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