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的好詳細喔..那我也來幫忙補充^^
因為是唸保險相關的,還有之前也有當過保險經紀人
(也有一些證照啦^^")
所以就手癢,希望有幫到忙解惑
※ 引述《aandw (AandW)》之銘言:
: ※ 引述《Keply (好愛立花里子)》之銘言:
: : ^^^^^^^^^^^^^^^^^^^^^^^^^^^^^^^^^^^
: : 保險人跟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關係方可投保
: : 至於受益人沒有任何限制。
: : 基本上,這是引用人身壽險法源
: : 只是一般保險公司為了要避開道德風險
: : 當受益人不是直系血親都會有體檢或是有其他問卷要填
: : 基本上如果不要是帶病投保都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 部份如刪。
:
: 對不起啦,是我自己專有名詞打錯。(自爆)
: 要保人-是指買保險的人
: 保險人-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被保險的人。
: 受益人-受益的人(基本上後面二行是多打的XD)
保險法第3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
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以壽險來說,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
ps:就是負責簽保險和繳保費的人啦!
保險法第4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
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ps:就是到時出事的人啦~~冏
保險法第5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ps:就是最後能得到保險金的人啦!
但要記住一點是,要保人或受益人需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一
定期間內(通常是十天)通知保險公司。
: 我的問題是在於"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之間的關係。
^^^^^^^^^^^^^^^^^^
理論上應該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喔!...
這裡因為你=要保人=被保險人所以就沒差嚕
: 剛才電洽我的保險經紀人,要保人是我自己,被保險人也是我自己,
: 我想要把壽險的"受益人"部份改成我家那隻,(我沒跟保險經紀人出櫃)
另外要保人是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這點是權利,問題只是
我受益人填伴的名字保險公司願不願意接受了,這也是扯到了保
險公司最怕的道德危險問題了..
: 對方告知,被保險人要跟受益人部份有四種關係如以下:
: 債權人、直系血親、被保險人本人、及要保人。
: 可是其實她說還是有例外,像有人直系血親還在,受益人寫了兄弟姊妹也是有過。
這應該是指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 本人或其家屬。(ex.我幫自己買保險或我幫父母買保險)
二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ex.我是學生沒有經濟能力,老爸是幫我繳
學費養我的人,所以我可以當要保人幫他買壽險)
三 債務人。(ex.我欠阿花100萬,阿花怕我掛了要不回我欠她的錢,
所以她幫我買了100萬的壽險)
四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ex.公司幫重要職員買保險)
: 前面的推文有提到,如果讓自己的伴當要保人,
: 那麼閃光就可以順理成章的當受益人。
就是上面保險法第16條提到的^^
所以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讓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然後我再塞錢給她繳保費囉~~
不過呢,要先說好萬一將來分手撕破臉要怎麼辦比較好喔!冏
:
: 然後!問題又來囉~因為道德風險的關係,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基本上』要有關係。
: 不然我隨便去幫個路人甲買保險,再把他搞死我就有錢領啦!
: 但是也是有例外,像前面板友推文,可以幫朋友互保,
似乎有聽過@@但沒實務經驗 冏
: 就是代表保險公司有接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無直接關係這部份。
: 所以,想幫閃光找份保障其實是有其法可循的。(以前我都好恨~)
16條寫的家屬似乎也可行,查了些資料:
『所謂家屬係指與要保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處
之人員,其彼此間對任一人之生死均有休戚與共之關係,不以
具有親屬關係為限。』=>見民法1122、1123條
印象中聽過個實務經驗是AB是好友,A幫自己買保險,受益人填
B,對保險公司解釋就是用上面方式去解釋,然後保險公司就同
意啦(不過最主要還是要看保險公司的核保啦,各家不一)
: 另外,也有推文問到,到時保險公司發現是否會因此而不理賠,
: 我也有問我朋友,基本上,保險公司只要准了,他就得賠。
對(但醫療險要注意是否有扯到帶病投保告知不實的問題)
: 再來是取得死亡證明的問題,我家閃光問,難道死亡證明那麼好取得嗎?
: 是的,還蠻簡單的(爆),據我家保險經紀人的說法,
: 只要你有辦法拿到你家閃光的身份證明文件就可以取得。
: 所以死亡證明基本上不會是大問題(除非你跟你家閃光家裡交惡)
所以就是要維持友好關係啦~~冏
: 然後另外保險經紀人有提醒我一點的是,如果自己的閃光是要保人,
: 那麼,別忘了,要保人對於這份保險契約有非常大的權利。
: 就算錢是你自己在繳的,最不好的結果,如果你們分手,然後交惡,
: 那麼保單的權益可要多注意。
恩,如果最後不歡而散真的會有很多問題
補充人壽保單示範條款第二十四條(也可以參考自己的保單)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 以上是我想到可能會遇到的情況,提供給一些像我一樣茫然的板友,
: 如有不足請不吝指教。
: 還有就是,我覺得凡事沒有絕對,像我已經買好了,
: 我想改受益人,反正我就是去改看看,送件看看,管你規定准不准,
: 有過就有過,沒過再來想其他辦法。
: 不過,還是希望對方不要問太多就是了 =.=
其實我覺得會問你很多關於你狀況的業務才是好業務,好業務是必須
對自己保戶狀況很了解的,^^a
: 我的經紀人就是我馬吉的姊姊,很關心就一直問Orz...
: 雖然我跟馬吉出過櫃,但是我想現在還不是時候到處出櫃orz...
以上,有錯麻煩指教或補充:p
(難得打這麼多...我睏了...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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