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規則
一、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得球得分制);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時,
則該隊得到一分並得到發球權。
二、犯規結果:
(a) 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b) 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三、第一至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三局除外), 若比數為
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26:24;27:25…..)。
四、局數1:1時,決勝局(第三局)先獲15分為勝隊;若比數為14:14之後,
先領先另一方2分為勝。
五、比賽一局結束之後必須交換場地,決勝局(第三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六、若球隊經由裁判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裁判可宣布沒收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每局以0:25及該場0:2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七、位置錯誤:位置犯規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八、輪轉錯誤: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
九、非法替補:非法替補判處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非法替補期間所得分數
一律取消。
十、發球時,球飛越球網時可以觸網。發球員於第一裁判鳴笛後八秒內需將球發
出,不得有試圖發球動作,並且不得踩線發球。
十一、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每次30秒)。
十二、觸網、過網擊球、越界擊球(現場說明)皆屬犯規對方得分。
十三、攔網方碰球後仍可接3球(攔網不算一次,攔網者碰球後仍可再接一次)。
十四、身體任一部份碰球皆算有效球,但不得持球連擊。
十五、球打到標竿或球場外之任何物品皆算出界,且球從標竿外(打到標竿)進
入對方區也算出界。
十六、若從對方界外區打回自己場區(球必須從標竿外進入,且不能越界)算有效球。
十七、比賽過程若須換人時,需向第二裁判提出並且需穿著一致的上衣替代上場。
十八、棄權vs奪權
棄權: 1.沒收該場賽程(比賽成績為2:0輸球),但後面賽程能可繼續參賽。
2.比賽過程中有爭議球,需請派隊長向裁判提出說明,不可有集體抗議
之行為出現,輕微 者口頭警告;嚴重者沒收該場賽程。
3.比賽開始後遲到超過20分鐘到場,視為棄權。
奪權: 1.強制沒收後面之所有賽程,並且之前的賽程成績將不以採計。
2.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跨隊比賽、打架滋事、違反運動家精神
(經第一裁判口頭告再犯者)將判為奪權比賽情況處理。
十九、成績判定依序:
a:勝場 b:分數的差距 c:得分總和
二十、比賽開始後15分鐘內未到的隊伍視為棄權。
二十一、除所上述規則外,其餘均按國際排球總會2001年國際排球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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