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omiao (阿苗)
看板lesbian
標題Re: [板務] 審核制度存廢、板規改革程序建議
時間Fri Jan 13 19:46:26 2012
呃,各位大家好,我只是一個小小的潛水客。
對於大選將近,近日板上增加了一些關於政治文的爭議,個人有些想法。
本來很不好意思野人獻曝,不過看到先前板主公告文中,
有板友推文表示縱使規定有爭議或不合理板主也不能做什麼,
只能惡法亦法,有意見的人應該要帶頭討論,
恰好L板友非常用心的帶領了討論,
因此才鼓起勇氣說說自己的想法,希望讓Lesbian板變成一個更多元的討論空間。
首先相較於L板友直接以政治文應該管制作為預設的討論基礎,
我有個最根本的疑惑,「何謂政治文?」
就我個人的理解和感受,生活其實無處不政治。
我和我的伴侶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有關政治;
我家的小狗跑出去玩被當成野狗抓去安樂死,有關政治;
在公司無法光明正大出櫃,有關政治;
在學校被逼穿裙子,有關政治;
走在路上被嗆男人婆,有關政治;
在八卦板被辱罵,有關政治。
真愛聯盟又上電視話唬爛欺騙社會大眾,有關政治。
所以板友在板上分享伴侶法相關訊息是否屬於政治文?
分享和女友一起養的小狗不小心被送去收容所的心情是否屬於政治文?
分享在公司被男同事瘋狂追求的困擾、分享青春時在學校的煩惱是否屬於政治文?
分享真愛聯盟今天又說了什麼謊,是否屬於政治文?
但是以上種種文章都不需要先經過板主審核呀,
李組長眉頭一皺,案情似乎並不單純,到底「Lesbian板的政治文」是什麼?
透過觀察現況和實務上的運作,
我發現所謂的「政治文」,其實是被狹義的拿來指稱
「談論/評論台灣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的文章,
而大家似乎也覺得這樣的文章就是該被特別管制的。
Lesbian板對於「談論/評論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的文章」
並非一概加以管制。
例如冰島女總理、美國小布希、歐巴馬的相關資訊、新聞、政策
都沒有被視為「政治文」。
(甚至綠黨區域立委候選人王鐘銘先生發的文章似乎也沒有被當成政治文看待?)
可是當文章中提及的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是「台灣知名政黨或政治人物」時,
就會被視為「應該被管制的政治文」。
因此,我發現除了「討論/評論政黨或政治人物」之外
「台灣」以及「知名」似乎也是構成「Lesbian板政治文」的要素之一,
符合以上特性的文章,就會被管制。
然而為何會如此呢?真的應該如此嗎?
這引發我的第二個疑問,
「為何談論/評論台灣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的文章
就要被特別區分出來並且加以管制?」
在法治國家,言論管制的背後一定要有一個正當且堅強的理由
根據我個人的觀察,
這樣的文章似乎因為以下幾種特性讓人覺得好像應該要管一下:
「爭議性高」、「容易引發爭論」、「看了很煩」
而這樣的理由足以構成正當且堅強的理由嗎?
至少我個人認為不夠,原因如下:
「爭議性高」的文章並非只有(狹義的)政治文一種,
舉凡「劈腿」、「偷吃」、「徵姦」、「假結婚」、「追異女」......等相關文章,
都具備爭議性高的特色。
然而這些主題的文章並沒有特別被挑出來管制,
為何只有「狹義的政治文」需要經過事前審核?
爭議性高似乎並不足以構成政治文需要特別被管制的理由。
其次,隨著高爭議性,帶來了第二個理由:「容易引發爭論」。
同樣的,上述列舉的類型,也都非常容易引發爭論,但爭論是不好的嗎?
在培養獨立思考能力的過程中,正反兩面意見交換、討論、爭辯是非常重要的,
透過與他人溝通及交換意見,我們才能看見不同的世界,
才能修正自己的觀點(或是更堅定自己的觀點)。
「爭論」本身並沒有壞處,甚至是多多益善。
有爭議性/容易引發爭論的話題,往往就是「最需要大家一起討論」的議題,
因此關於這類文章/言論的發表,其實是最需要高度自由的,
「容易引發爭論」根本不能構成管制言論的理由。
舉「同性婚姻」為例,這個話題雖然在本板幾乎是贊成意見一面倒,
但在其他的討論場域也容易引發激烈爭論,
如果其他的討論區/板面用「容易引戰」為由,嚴加管制關於「同性婚姻」的話題,
大家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正當理由嗎?至少我個人認為不是。
承上,附隨著高爭議性、容易引發爭論,就帶來了一個比較非理性的感覺
「看了很煩」。
但板友們都有選擇觀看/不觀看特定文章的自由,
像我個人就常常自動忽略動輒連續一兩頁的風花雪月心情文,
但我從不公開抱怨或希望板主出面管一管這類的文章。
因為我相信,
我個人的好惡不應該成為肯定/否定特定類型的言論是否有自由發表的價值的理由。
雖然我個人不喜歡傷春悲秋的心情文,
但我堅決捍衛作者有在Lesbian發表此類文章的自由,
我不喜歡,那左轉就好嘛。
相同的,我也不認為部分板友不想看到「狹義的政治文」出現,
就是個管制政治文的好理由。
綜上所述,我個人淺薄的意見認為,
所謂的「政治文」,就像其他各種各樣容易引起爭議的文章,
都應該允許自由發表。
倘發文或推文內容違反板規,例如沒拉點、人身攻擊、違反法令等等,
以事後刪除、鎖文(或及其他懲處)應對即已足夠。
畢竟我實在想不出「政治文」要獨立於其他有爭議性主題的文章,被差別對待的理由。
看到這裡,應該有人還是認為政治文應該管管,
姑且不論理由是什麼,就先假設政治文的確應該特別管制好了,
「發文前應經由板主審核是合理的管制措施嗎?」
我個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個理由就是,
這樣的規定只有法治的外衣,但本質仍然是人治。
目前Lesbian板非常幸運由Makotoyen擔任板主,
盡忠職守認真管理板務。
但是M板主應該不會一輩子守護著Lesbian板,
假如未來的某位板主有明顯且堅定的政黨傾向,
這條板規會不會變成打壓異己的最佳工具呢?
例如故意延遲審查時程、明明符合發文標準卻故意不通過,
讓被刁難的板友有理說不清,不管像小組長申訴或者連署罷免等等,
這樣的救濟手段都過於曠日廢時。
假如直接將被有私心的板主卡住的文章貼在板上訴諸輿論公評,
卻也是直接違反了板規,構成被水桶的理由。
假如板主疏於管理板務,完全不審核文章,甚至連討論都無法討論。
不管如何,認真想要討論的板友對上別有用心或無所用心的板主,總是輸家。
再次強調,我不是針對任何個人,也並非不信任M板主,
我其實非常感謝他很快速的批准了今日我對於真愛聯盟候選人名單的回應文章。
我所擔心的是,
在未知的將來,這條板規是否會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
再者,總使將來千千萬萬個板主都能夠謹守分際,以「有無拉點」來審核文章,
但是
「拉點」本身也是個不確定的概念。
假如綠黨王鐘銘先生以立委候選人的身分來分享身為男同性戀在參選時的甘苦談,
是否算是「政治文」?是否算是有「拉點」?
例如今日有板友在選前之夜在板上揪團參加馬先生造勢大會,
這樣不算「政治文」嗎?有「拉點」嗎?不需要審核嗎?
如果所謂的審核標準有太多見仁見智的空間,
充斥著一堆不確定的概念(政治文、拉點的定義至今仍有太多可議之處)
這樣的標準還能稱之為標準嗎?
綜上,「政治文發文前應由板主審核,標準為有無拉點」
我認為根本不是一個合理的管制措施,也不是一個可以消弭爭議的管制措施。
其實,相較於遵行於一夫一妻制的異性戀者,
酷兒們在社會上仍然是被壓迫的一群。
而目前酷兒們在政治上展現出來的集體力量,
也是相對薄弱的。
因此,我認為
酷兒們反而更需要討論政治的空間,
在「我們自己的地盤」討論,凝聚自己人內部的共識。
唯有當酷兒們開始習慣用酷兒角度檢視政治人物的言行、
批評政治人物缺乏性別意識的作為、
痛罵不尊重酷兒的政客、讚美性別友善的公職人員,
酷兒作為一個為自己負責的公民才成為可能,
酷兒們才能夠在每次選舉的時候成為有影響力的集團。
所以,在Lesbian板反而應該要鼓勵板眾以酷兒的角度多討論政治/政治人物,
讓所有政客打擊酷兒的作為無所遁形;
讓性別友善的政治人物有可以得到鼓勵/正面回饋的機會。
而不是以「事前審核制」增加發文的麻煩,
削減板眾參與討論的動機。
事前審核制的副作用,已經與酷兒作為有實質影響力的政治群體的目標背道而馳了。
據此,基於
1.找不到「政治文」應該被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以及
2.事前審核制欠缺客觀可操作的標準,可能淪為打壓異己的工具;且
3.不利於培養酷兒的政治意識,
我個人認為
應直接廢除政治文事前審核的相關板規,回歸事後救濟制。
若發文內容與同志完全無關者,回歸「無拉點」相關板規處置;
若發文/推文/噓文涉及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性別歧視、種族歧視者,
就以現存關於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性別種族歧視的板規處置。
另外,我個人也認為,關於政治文的「內容」,
其實也無須規定不可拉抬特定候選人、打壓其他候選人。
畢竟民主國家的選舉,不是在選校園模範生/小市長,
那種候選人相互稱讚、謙虛、假惺惺,都不是正常民主選舉的常態。
選舉不是在選聖人,而是在選比較不爛的爛蘋果,
選民就是需要從各方陣營互揭瘡疤的過程中,
清楚看見所有政治人物的真面目。
因此,在選舉期間,候選人曾做過什麼性別友善的好事、幹了什麼性別歧視的壞事,
都應該一次掀出來。
由此而生的讚美、批評其實都是很正常的。
畢竟這樣子才有助於資訊的充分流通,讓酷兒們了解誰的立場最接近自己,
才能有效協助我們做出理性的判斷。
※ 引述《letdown1101 (荒信)》之銘言:
: 09 非板主、站務人員禁止使用公告、回覆公告
: (討論板務可另開文章,並請使用 [板務] 分類)
:
: 根據現有板規九規定,本人使用 [板務] 副標討論板務,
: 在此提高板規九的曝光率,向各位宣導:板規是可以合法在板面討論的。
: 假如認真看過每一條板規,相信不會有「惡法一直存在,板友束手無策」的被迫害姿態。
:
: 雖然本人傾向於支持審核,基於審核制可以預先減少許多無意義爭執的理由;
: 雖然板規十一討論完(假如真的有討論完)下一次密集用到可能又是四年以後(!)
: 但我還是覺得,既然是公認的不便民惡法,極度礙手礙腳,那還是改了較適當。
:
: 在各位閱讀我的建議之後、回文之前,我想先提醒各位:
: 如我在板主公告下推文所言,拉板史上的各類討論串,常常面臨「回文一味支持,
: 而且了無新意」窘況,各位有興趣可以找找精華區的討論串或板風討論,就可以發現,
: 內容重複性太高,無益於幫助討論,十篇裡面有四、五篇回文都是前面的人提過的論點,
: 這樣不僅核心失焦,也讓菁華被稀釋,敬請大家真的深感同意的時候,善用推文。
:
:
: 一、針對「政治文廢審核」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
: 目前的現況是,有拉點的政治文就算引起廣大迴響、就算討論價值極高,
: 也會因為未意識到政治文需要先寄信給板主比較「有道理」,而遭到水桶。
: 是的,我認為一個好的板規,是和板友有默契的,即使也許是因為舊法重見天日,
: 板友一時畏光(?)的關係而誤踩,也無法忽視這個不符使用者習慣的事實。
:
: 廢審核,顧名思義,就是去除審核這一道程序,讓板友在板規合法範圍內自由發表。
: 那麼,哪裡是「合法範圍內」呢?
:
: 首先,大家已經很有共識的當屬「有拉點」了,這點也是本板的立板精神不可毀棄,
: 所以我就「文章必須有拉點」的前提之下,來試問規範的各種可能性:
:
:
: 1. 文章有拉點時,只要不使用「貶他黨利我黨」作法,即可過關?(最低限度的界定)
:
: ex: ○ 某某友善同志,他的政見ooxx,或許我們可以實際行動支持同志政見!
: ╳ 因為誰誰無能、因為誰誰貪腐、因為誰誰廢死,所以我們要支持某某!
文章有拉點的情況下,連描述我家的貓昨夜發情亂亂叫的文章都可以貼了,
為何貶他黨利我黨的政治文不行呢?
民主國家中,支持貼近自己立場的候選人,
批評戳到自己痛點的候選人本來就是常態,
不是嗎?
:
: 2. 文章有拉點時,若不利於某位政治人物,是否應適當提出該位政治人物不友善同志
: 之證明,以避免惡意、非惡意抹黑的情形?
:
: 3. 文章有拉點時,若有可能引發非理性辨論,是否視同違規?
:
: → 亦即,本人主張就算有拉點,也不可引戰。
: 又,引戰標準為何?檢舉制或板主主動認定制?
所謂的非理性辯論為何?
若指涉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等情況,
則應該由做出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等行為的人自己負責,
而不該讓發文討論的人也一併受到處罰。
畢竟人無法控制他人的行為,也只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目前的板規已經有足夠的機制可以處理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等違規事項。
何況,引戰很好呀,真理是越辯越明的。
:
:
: 4. 「推文」若『無拉點離題且有引戰之嫌』、『貶他黨利我黨』的懲處輕重與認定?
:
: ex: ○ 同居伴侶法至關重要,值得讓我投某某一票。
: ╳ 拜託,政治跳票耶! 拜託,八年遺毒耶! 拜託,土徵惡法耶!
:
: → 本人主張推文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後水桶,水桶期限交由板主視情節裁量。
: 又,檢舉制或板主認定制?
推文需要有拉點,這似乎已經比目前的板規更加嚴格了。
而我認為「政治文」不應被特別差別對待
(除非有足以說服我的正當理由),
因此似乎也沒有必要要求推文需要有拉點。
(我也找不到要求推文必須有拉點的理由何在。)
:
: 以上四個小標題其中的細項問號(如:引戰的標準)恕我不一一舉列,
:
: 敬待有想法的板友提出,期待大家推文簡述或回文長論,提出寶貴的看法。
:
: 在討論有結果前,我建議板主應仍保持板規十一的現狀,以確立板規的公信力。
:
: 本文第一點和第二點是兩項不同的討論,大家回文後或可於標題註明回覆標的,謝謝。
:
: 二、根據本文第一頁板規九下面第一段所述,我覺得板主可趁此建立一套「惡法從良」
: 的正式制度,在此我粗擬了一套流程,提供給大家與板主參考:
:
: 1. 就現有板規九規定,板友對不合理板規有異議時,應以 [板務] 副標發起討論。
:
: 2. 討論應針對不合理部分提出「具體建議」,避免淪為無止盡批評 loop
: ex: .......例如本文 orz
: (「討論」和「批評」是完全不同的行為,也會得到截然兩樣的效果。)
:
: 3. 討論若迴響零落,表示該法並未達到惡法地步,板主視情況裁定。
: (畢竟法規是視全體所訂,單獨個體難以一一顧及)
:
: 4. 討論若廣得共鳴,卻沒有一個共識時,由板主綜合意見做成多種方案,
: 交由板友投票表決。其中投票選項後者可加「……,或由本項再行修改。」
: 並視「使用者建議」(一個超棒的表示意見機制)反應決定是否再行修改。
: ex: A.於政治文中推文引戰者,不警告水桶三週,或由本項再行修改
: B.於政治文中推文引戰者,首次警告,再犯水桶三周,或由本項再行修改
:
:
: 以上四個小標題,一樣歡迎大家加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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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無數的珊瑚蟲形成了雜亂無章的珊瑚礁,無數個體的不服從與
逃避行為也形成了自身的政治或經濟堡礁……當國家的航船擱淺在
礁石上時,人們通常僅僅關注船隻失事本身;他們沒有注意到,正
是大量微不足道的行為才是造成失事的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28.173
→ letdown1101:其實就只是板規歷史流變而已,大概性規定→細節性規定 01/13 19:51
→ letdown1101:→大概性規定.....只是現在剛好輪到細節性 XD 01/13 19:51
→ letdown1101:我覺得引戰有什麼不好 XD 因為會讓討論不了了之 01/13 19:56
→ letdown1101:本人親身體驗數次,故反對!! 01/13 19:56
→ letdown1101:原PO與我的觀念和出發點差好多,晚點來回文 XD 01/13 20:01
推 letar:推! 反對原因實在出在事前審核制本身在國家制度實證上的風險 01/13 22:40
推 Nitrate:大推…立論非常清楚啊 01/14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