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My Name)
看板lesbian
標題Re: [討論]關於注音文的版規是否過當,且定義不清?
時間Sat Oct 14 15:22:07 2006
※ 引述《iedgu (未來.還是一直來一直來..)》之銘言:
: 所以你的發言也完全是你的武斷判定囉?
: 或許你要先證明注音文跟性取向的因果關係?
: 你把這兩件事並列比較 是否要先證明他們有關係?
: 畢竟這是你自己提出的!!
所以我的全部理由都是屁?妳反駁過我提出過的任何理由了沒有?
我不需要證明注音文跟性傾向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妳知道什
麼叫做「因果關係」的話),因為我從沒說過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我說的只有「兩者的處境是相同的」。
為什麼兩者的處境是相同的?
因為一個人不一定要有同性戀的實踐仍可以做為一個完整的人而存
在;一個人不一定要有注音文的使用仍可以在逼逼上做為一個使用
者而存在。但是在社會中禁止一個人有同性戀的實踐即使不妨礙這
個人的存在,也侵犯了這個人選擇自己喜歡的對象的自由;同樣,
在逼逼上禁止一個人使用注音文書寫即使不妨礙這個使用者繼續存
在,也侵犯了這個人選擇自己喜歡的書寫方式的自由。所以禁止同
性戀的實踐是種人權的侵犯,禁止注音文的使用也是一種人權的侵
犯。
妳如果要說這兩者是不能類比的,妳就必須從上面的敘述中挑出謬
誤,可惜妳沒有做過這件事。
: 注音文是一種語言是你自己文章裡提出的
: 你沒有這麼認為過卻這麼寫了 你有看過你自己的文章嗎?
呵呵,我看過我的文章,我也確定我沒有這麼寫過,妳節錄的我的
文字是這樣寫的「我談的是一種語言甚至是存在的權利」,妳卻錯
誤地詮釋成「我談的是一種語言存在的權利」,可是兩個命題表達
的意義完全不同,我談的是「語言使用的權利,甚至是一個人存在
的權利」,而不是「一種語言存在的權利」。
: 這是一個共識 道德也是一種共識
: 不能違法也是共識 跟不要使用注音文一樣
: 無關乎壓迫
妳如果看得懂我在說什麼,妳就知道這種反駁是沒有效的。我沒有
說過「共識就是壓迫」,我說的是,「共識有可能是壓迫」,所以
不能只因為「那是共識」,就認為「共識是正當的」,因為「共識
有可能是壓迫」,而「壓迫是不正當的」,所以「共識有可能是不
正當的」。
因此,當我說的是「這個共識確實是在壓迫人」的時候,妳只說因
為它是共識是不足以反駁我的論點,除非妳可以證明「只要是共識
就不會是一種壓迫」,但這肯定是錯的。
: 似乎你很喜歡用舉例的方式去論證你的看法
: 讓你的看法看起來無懈可擊 且不用提出太多理論去證明
: 但事實上 很多人都可以一樣用舉例的方式 去推翻你的論證
: 殺人是違法的! 殺人是被禁止的!
: 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 地方都禁止殺人
: 那殺人犯受到壓迫了嗎?
所以我說妳沒看懂我的文章。我沒有說「禁止等於壓迫」,這是妳
自行想像的,請不要叫我為妳天馬行空的想像負起責任。
我說的是「禁止一種行為的必要條件是,該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
(right)」,殺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the right to life),
竊盜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the right to property)。妳願意告
訴我「注音文的使用」侵犯了誰的權利嗎?
如果一個行為不會造成任何權利的侵犯,對這種行為的禁止就經常
是一種壓迫。這是我的論點,而不是被妳簡化的殘障論點,也就是
說,妳的攻擊也不過就是自己紮個稻草人打得很爽,但完全跟我說
的事沒有半點關係。
: 禁止注音文跟禁止殺人一樣嗎?
當然不同。(笑咪咪)
: 禁止注音文跟同性戀一樣嗎?
當然一樣。(笑咪咪)
: 我說過了 注音文這個問題在各大版都被討論過
: 結論也都是禁止使用注音文
: 如果你認為這是一種壓迫 是無可奈何的事
: 畢竟殺人狂可能也認為他們殺人的興趣受到了壓迫
: 但不行就是不行 這是顯而易見的
這不是顯而易見的,禁止殺人必須有正當的理由,不是大多數人覺
得不行就是不行。就是晶晶書庫是否觸犯猥褻罪而要接受刑罰也必
須有正當的理由,而不是大多數人覺得不行就是不行。
妳如果永遠搞不懂正當性的意義,那這個討論就永遠沒有意義。
: 禁止注音文有太多學者可以告訴你為什麼?
也有很多學者可以告訴妳為什麼不可以。
: 就跟殺人違法一樣 有太多法律學家與社會學家等等可以告訴你為什麼?
是不是學者說的理由,跟這個理由是否正當是兩回事。妳如果知道
什麼叫做「就事論事」,就不會用這種理由來討論事情。
: 我不想再回應關於禁止注音文的任何發言了 這根本不值得討論
: 也許認為不該禁止的人 去別的版爬爬文 暸解當初為什麼被禁止就好
任何不正當的政策當初都有一許多看似正當的理由,這些理由如果
其實並不正當,那麼它們在任何過去的時間是否獲得過共識就根本
沒有意義。當這些理由都曾經被推翻過而沒有新的見解時,這些理
由就不足以支持這個政策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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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rk:將注音文改寫是一種被剝奪權利嗎?如果改成限期更正會好些嗎? 10/14 15:32
→ mrk:唉呀...這其實是要回上一篇的.... 10/14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