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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 這一條文的第一項有特別提出"圖書館" 所以對於那些來圖書館卻有不當行為的 其實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來處理是最有效的 其他法條即使以公共場所之名也可將圖書館包含其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7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