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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為止使用到1.3.7的, 都可以用其他條件進行判決,(例如:此次事件可以直接使用筆戰判決) 使1.3.7的存在顯得有些多餘。 其次, 本次事件是首次因筆戰而構成1.3.7之違規事件, 然而此事件中呈現了15人噓、9人推, 噓文最多的兩人各噓了10次與8次。 依照板規1.3.7,連續無意義噓文或惡意噓文視為引戰。 然而,「惡意噓文」本身卻判斷不易, 舉例而言,在已知X2得以使作者被水桶之條件下連續噓文了10次, 實在難以確定是無意還是有意; 但此行為確實會使該作者更易達成1.3.7之違規, 更不需讓自己也陪著進水桶。(若以1.3.5判決應為雙方皆罰) 如此,1.3.7將可能成為對怨恨之板友報復的最佳工具, 相信這也是板主所不樂見的。 因此,個人對於1.3.7的想法為: 1.建議此規定可以廢除依照其他既有之規定進行判決即可。  如此亦可避免板友質疑板主選擇性執法。  (今天用a判、明天用b判、後天ab一起判) 2.然而,本人觀察之角度可能不太周詳,  若板主經各方面思考後仍覺得有留下此規定之必要,  另外建議盡可能排除「連續噓文」之影響,  如airlow板友所提之意見:「給予發文者申訴機會」,  或是明定「禁止一定數量以上之連續噓文」。 以上是本人一點很不純熟的想法, 原因擔心不能發於板面上, 已寄至板主之信箱, 如今再次轉至板面, 祈望板友能幫忙使之更為完善。 ps.另外要考慮的問題是, 若2-5確定廢除, 3-1.7是否需要修正後保留, 讓2-5廢除後的板面不那麼混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44.240
Bignana:回應關於申訴 #1CLhN-P5 (PttLaw) 09/10 00:23
Bignana:當然 板主的判決務必謹慎 避免申訴到組誤 09/10 00:23
Bignana:如果"真的"是冤桶的話依照ptt的申訴流程真的要多吃些許 09/10 00:24
Bignana:日子的冤桶~~而且ptt沒有站賠T_T 09/10 00:24
ckchi:所以我自己是更傾向能不要使用到 "申訴" 09/10 06:13
ckchi:但目前尚沒想到較理想的方式 09/10 06:13
ckchi:算人數判決對板主工作負擔太大 09/10 06:14
ckchi:定 "觀察時間" 則太容易使下方吵起來 09/10 06:15
ckchi:明定不得超過一定數量之噓文 則有推噓文平衡之問題 09/10 06:17
ckchi:(不過我還是覺得 沒有1.3.7這些問題自然就不見了) 09/10 06:18
ckchi:ps. 又,我想airlow板友所提的,不是到組務那種方式, 09/10 06:28
ckchi: 而是讓被罰的發文者自行算人數,向板主申訴 (較簡易) 09/10 06:29
toro736:惡意噓文雖無固定標準,但並非全然無判斷可能性 09/10 09:33
toro736:以elq3z97c在XIMIX那篇的噓文來說,有僅噓假正義、偽善者 09/10 09:34
toro736:不僅字數少,也涉及直接人身攻擊,真想提告都可以了 09/10 09:36
toro736:這已可能屬惡意噓文了,但板主也僅以噓文數達X2處罰XIMIX 09/10 09:38
toro736:建議刪除單以結果處罰的規定,一來疊床架屋,二來易遭濫用 09/10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