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micx (>.<)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新聞/判決]拔智齒拔成植物人 牙醫師判賠千萬
時間Sat Aug 11 11:59:21 2007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台北地院民事一審判決
: http://tinyurl.com/ywk4xd
: http://210.69.124.223/FJUD/FJUDQRY02_1.aspx?v_court=TPD&v_sys=V&jud_year=95&jud_case=%e9%86%ab&jud_no=5&id=&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先感謝熱心的hahawow大 常常辛苦的轉判決書來
讓我們從一些case report 了解目前台灣醫療訴訟的現況
'...............................
' 本院之判斷如下::
' (一)被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 猡
' 被告違反從給付義務:
'............因此被告有義務在對原告麻醉之前,先了解原告之情形,
' 擬定麻醉計畫,並解釋麻醉方式與風險,同時應確保原告於麻醉
' 後能安全地甦醒,沒有不可挽回之合併症發生。
'......................
關於這段話, 身為法律外行人, 小弟我的解讀是:
今天醫病的的契約成立了 醫方拿錢辦事 就應該100%成功;
如果沒有成功 就只有三種可能:
1) 醫師兩光 2)醫師失誤 3)醫師惡搞病人
你就挑一種認了吧!
'..........從而據此足證被告於94年4月1日本件事發當時,應得知悉
' 原告為妊娠後2個月之婦女。
'..............................
請問板上各位牙醫背景的先進 生產內兩個月是拔牙的contraindication?!
'.............
'則就本件民事訴訟而言,被告就其不完全給付之無可歸責性,應舉證證明
'被告並未將系爭麻醉注射劑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
'並無不當,且原告雖為妊娠後2個月之婦女,但就系爭麻醉注射劑並無強烈
'反應。惟被告就上開待證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本院無從產生信
'其為真實之蓋然心證,因此該等待證事實不明之不利益,即應歸屬於被告
:,本院自不能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小弟我兩光的解讀是:
阿舉證責任在你阿 你舉不出來 我只好認定你應該有罪啦!
小弟知道舉證責任常常落在醫方 所以老師們一直諄諄教誨
病歷要好好寫 認真寫
可是這種證據-->沒打到血管的證據-->是要怎麼舉??
有醫師舉的出來嗎?
回抽沒有血 就能證明沒打到血管嗎??!
我有想到一個方法 就是當下立刻抽血 驗xylocaine濃度
以推算norepinephrine 的量, 不知可行否?
但我也想好法官的回答了: 經查, 不同個體間藥物代謝速度之變異甚鉅,
且原告為妊娠兩個月後之婦女 (?!), 藥物代謝速度應與常人有異, 因此
原告所云, norepinephrine進入身體循環之量, 不足以造成明顯血壓變化
, 本院認定"不足採信".
所以, 本席(偽)的結論: 有舉證責任-->實務上又無法舉證-->
恭喜你 這樣就代表你有罪了! 我們可以開始研究怎麼處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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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原則。此外被告本於其專業知識,應得以輕易舉出相反事
' 證以動搖本院之心證,因此原告舉證責任之減輕,對被告而
' 言,應無不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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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無知的解讀: 阿你醫師耶! "醫師"耶! 怎麼弱成這樣?
教你舉個証你也舉不出來 到底行不行啊? 下次可不可以換
一個強一點的醫師來啊? 一點反抗能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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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則本院認為,雖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施打系爭麻醉
' 注射劑時,有何種特定行為未妥適進行,亦即雖無證據證明
' 被告將系爭麻醉注射劑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時間與劑量
' 不當、原告於妊娠後2個月就系爭麻醉注射劑有強烈反應;
' 但因麻醉之目的在於輔助拔牙之實施,並應確保原告於麻醉
' 後能安全地甦醒,沒有不可挽回之合併症發生,而被告之麻
' 醉行為明顯未達成目的,且原告年輕健康,在被告不具可歸
' 責性時,應不致於發生中風之傷害,因此應認為原告之損害
' ,與被告之義務違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被告並未舉
' 證證明原告損害之發生,係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
' 致,是被告辯稱無因果關係云云,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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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杜蘭的解讀是: 就說過了嘛 你舉不出證來就是你的罪嘛!
天底下哪有這麼剛好的事? 你剛打針他馬上中風?
(OS1: 法官, 你去拔牙血壓都不會高喔)
(OS2: 那樹下躲雨被閃電打到的人是怎樣? 是有這麼剛好喔?
阿被電擊的人可以覺得種樹的人表他, 然後告他嗎?)
(OS3: 法官都很猛耶, 我是說醫學知識這方面, 每次醫方說法
, 不管是被告還是第三方的鑑識單位, 都可以輕易的被他們
電翻, 真的狠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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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4.247.100
推 Kupffer:含Epinephrine的Xylocaine以後別用了.... 08/11 20:35
推 FLEA:不舉要看泌尿科... 08/11 20:39
推 yamatai:腦殘法官,機車判例 08/12 16:23
推 hahawow:個人主觀感覺這樣的法官數量似乎在增加中 08/12 17:10
推 hahawow:不過BPH開到肺癌那個和這個判例是同一個法官判的 08/12 17:13
→ hahawow:不要哪天該資料庫連法官都變"壬○○"了 08/12 17:14
→ mimicx:唉 google的一下邱法官 發現她是民法專家 然後不小心看到 08/13 01:05
→ mimicx:她判的某件殺人案的賠償 750萬......... 08/13 01:07